2.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局是全国劳教工作的业务管理机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局进行业务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局负责管理所在行政区划内的劳教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有劳动教养管理局,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局的指导。
3.劳动教养场所。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澳门、台湾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有340个劳教所。其中,由省级劳动教养机关直接管辖的省属所165所,由地、市(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管辖的地市所175所。根据收容对象的不同,劳教所分为普通劳教所和戒毒劳教所、女子劳教所、少年劳教所。
二、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相关形势分析
(一)管理人员情况。
1.监狱劳教干警。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监狱共有干警30万人;全国劳教场所共有干警5.2万人。
2.人力资源情况分析。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特别是近几年来,司法部和各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大力加强人民警察的学历教育,使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知识结构更趋合理,大专以上学历的已占60%以上。今后,根据司法部《2003-2005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整体素质还将进一步提高。
(二)被监管人员情况。
1.罪犯有关情况。
1.1 罪犯的数量和特征。全国监狱现共收押各类罪犯150余万人,其中女性罪犯6.2万人,男女比例为25∶1。
1.1.1 年龄。罪犯以青壮年罪犯为主,合计占93%。其中,18岁以下占1%,18-25岁占25.7%,26-35岁占44.7%,36-50岁占22.6%。
1.1.2 文化程度。文盲占10%,小学学历的占39.3%,初中学历的占39.5%,高中学历的占8.5%,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2.7%。
1.2 罪犯的构成和趋势。在押罪犯中,涉毒型罪犯占罪犯总数的4%,性犯罪型罪犯占5.25%,暴力型罪犯占44.9%,财产型及其他类型的罪犯合计占总数的45.85%。罪犯中的流窜作案人员、外省籍和外国籍人员数量不断增加,这些人大多属于涉毒、性乱等高危人群。
1.3 期限和执行特点。由于罪犯的数量多,刑期较长,执行工作中形成“进多出少”的特点,以致监狱内可能沉积相当数量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这不仅影响到监管秩序和监所的安全稳定,而且也成为整个社会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巨大隐患。
2.劳教人员情况。
2.1 劳教人员的数量和特征。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劳教场所共收容劳教人员31.7万人,其中,女劳教人员3.6万人。
2.2 劳教人员的构成。劳动教养人员的构成主要有吸毒人员、性罪错人员、财产型和滋扰型人员。近年来,吸毒、卖淫嫖娼、流窜作案人员呈上升趋势。
2.2.1 吸毒人员。劳教场所收容的吸毒人员近年呈大幅度增长。目前,因复吸毒品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占全国劳教场所收容总数的41%,主要集中在西北、西南、华南诸省,有的省份吸毒劳教人员的比例高达90%,有的省份常年保持在70%-80%。另外,还有一些因其他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被决定劳动教养但兼有吸、贩毒行为的劳教人员,以上两类人员合计约占劳教场所收容总数的50%。2001年底,劳教场所在册吸毒劳教人员的总数为12万人,其中男性占87%,女性占13%。
2.2.2 卖淫、嫖娼人员。卖淫嫖娼人员是劳教场所收容的重点对象之一,总体数量和比例比较平稳,但北方省份卖淫嫖娼人员的数量呈下降趋势。
2.2.3 流窜作案等人员。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性病感染者是造成艾滋病、性病在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传播的特殊人群,劳教人员中流窜作案人员、无业人员、农业人口、少数民族和使用假姓名、假身份、假住址的人员逐年增加,给日常管理带来困难。
3.劳动教养的期限和执行特点。劳动教养的法定期限为1年至3年。在实际执行中,扣除在公安机关羁押的时间和在所内减期的时间,劳教人员在所内执行的平均时间为1年零7个月,教养期限相对较短,人员出入频繁,流动性大,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三)卫生健康资料。
1.高危人群的健康状况。罪犯和劳教人员中的吸毒人员普遍生理功能紊乱,免疫力下降,体质差,患病人数多,其中皮肤感染、性病、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艾滋病感染的情况尤为严重;性乱人群中患性病或其他疾病的比例也很高。监所中吸毒和性乱两大高危人群成为监所内传播艾滋病的巨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