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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战略规划(2003—2007年)》和《司法部预防与控制艾滋病2003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全面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罪犯和劳教人员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在监所内的传播;消除恐惧,减少歧视,通过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促进行为改变;提高监狱、劳教所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综合能力,保证监狱、劳教所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工作内容和指标
  (一)到2003年年底前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指标。
  1.省(区、市)监狱、劳教局领导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培训率达到50%,监狱、劳教所领导达到50%;监狱、劳教干警达到60%。
  2.临床护理、检测检验专业人员防治艾滋病、性病及其他相关疾病知识的培训率达到75%;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工作的医护专业人员上岗培训达到100%;当年新进医务人员上岗前的培训率达到100%。
  3.罪犯、劳教人员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及普遍防护原则知晓率达到75%。
  4.30%的监狱局中心医院能够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
  5.广东、新疆、四川、上海、山西、吉林6省(区、市)监狱、劳教系统分别对当年新收罪犯、劳教人员中的高危人员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10%。连续做3年(2003年、2004年、2005年),以监测从外部进入监所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增减、构成等情况。
  6.应用性科研。司法部组织以下科研课题的可行性论证和立项:
  6.1  监所内罪犯、劳教人员性需求现状,及经性方式传播性病、艾滋病的途径、形式、特点、预防和干预措施。
  6.2  监所内罪犯、劳教人员经血液传播艾滋病病毒的途径、形式、特点、预防和干预措施。
  6.3  在前两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索罪犯、劳教人员在日常生活、劳动方面预防控制艾滋病的管理办法和对已经确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监狱包括艾滋病病人)的罪犯、劳教人员的管理方式,制定《司法部监狱、劳教场所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传播管理办法》(部令级)。
  7.考察和交流。司法部组团,考察国外监禁场所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情况。
  (二)到2005年底以前完成的工作内容和目标。
  1.省(区、市)监狱、劳教局领导预防艾滋病知识培训率达到75%;监狱、劳教所领导达到85%;干警达到90%。
  2.医务人员艾滋病、性病及其他相关疾病防治知识培训率达到95%以上。
  3.罪犯、劳教人员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及普遍防护原则知晓率达到95%以上。
  4.75%的监狱医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提供咨询与保健服务、姑息性治疗。75%的劳教所医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监狱、劳教所的医院按诊疗常规开展对艾滋病相关疾病的治疗工作,性病治愈率达到85%以上。

  5.50%的监狱中心医院能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云南、贵州、四川、广东、浙江、广西、新疆、上海、重庆等9个省(区、市)劳教局各选一所条件较好的劳教所医院,作为该省市劳教系统承担检测、诊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和开展咨询服务及性病治疗任务的中心医院。
  6.开展调查研究和考察交流,为有效控制监所内艾滋病病毒的二代传播和制定防治对策提供依据。
  6.1  完成监所内罪犯、劳教人员性需求现状,经性方式传播性病、艾滋病的途径、形式、特点、预防和干预措施的研究工作。
  6.2  广东、新疆、四川、上海、山西、吉林6省(区、市)监狱、劳教系统完成连续3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对当年新收罪犯、劳教人员中的高危人员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10%的任务,掌握并分析本省区3年间外部进入监所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增减、构成等有关情况。
  6.3  司法部第二次和第三次组团,考察国外监禁场所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情况。
  6.4  司法部监狱局、劳教局分别组织召开一次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研讨会。
  (三)到2007年年底前完成的工作内容和目标。
  1.省(区、市)级监狱局和劳教局领导,监狱和劳教所领导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率达到95%,监狱和劳教干警培训率达到95%以上。
  2.全国60%的监狱局中心医院均能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
  3.90%以上的监狱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提供咨询服务及姑息治疗;90%的劳教场所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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