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改善。2003年,全国民族地区生产总值完成11000多亿元,比上年增长11.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西藏、宁夏超过11.5%,内蒙古的增速达到16.3%,位居全国第一。从2004年起,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将增加6000万元,用于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促进边境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国家首次将人口较少民族扶贫开发列入国家扶贫开发的重点,对于22个人口少于10万的少数民族约63万人口实行特殊扶持政策,力争在三至五年内使他们在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通信交通等方面得到较大改善。国家还将清真食品列入了《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确定了345家清真食品定点生产企业,解决了2000多万少数民族群众生活特需用品的供应问题。2003年,共下达4亿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殊生产生活困难,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金达6亿元。
国家加大对少数民族教育的投入,努力解决制约民族教育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使少数民族公民的受教育水平得到提高。中央财政设立的各项教育专款、国家组织实施的各项教育工程重点均向民族地区倾斜。地方政府在各类教育专款的使用和分配上也对民族教育给予倾斜。从2003年秋季开始,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对新疆经济困难的56个县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免除杂费。从2004年起,广西在现有寄宿制民族班每年投入870.3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增加投入485.8万元;湖北省重点扶持民族地区建设100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中小学,解决3万名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的寄宿问题。国家在高等教育中对少数民族实行照顾政策,在高考录取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继续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截至2003年底,全国民族自治地方699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中已有405个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比上年增加了32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
国家历来重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发掘、保护和发展,有计划地组织对各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翻译和出版,保护少数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并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国家投入巨资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文物保护,对西藏、青海、新疆境内的一些少数民族文物进行了维修。自1989年以来的五年里,国家拨专款5500多万元用于维修布达拉宫,今后还计划投入2亿多元对布达拉宫进行全面保护。国家加强了民族语言文字的收集整理和抢救工作,对满语、畲语、赫哲语、京语、仡佬语、土家语等民族语言文字展开调查和收集整理工作。政府经常主办全国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和大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
七、残疾人权益
中国有6000万残疾人,约占人口总数的5%。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各项权利的保障,努力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通过健全法制、实施国家计划、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平等机会等重大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殊扶助,建立并逐步完善残疾人人权保障体系,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继续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帮助残疾人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2003年,又有大批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其中为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57万例,为3.1万名低视力者配用了助视器,对1.8万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对7.7万名肢体残疾人、脑瘫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进行了康复训练,对243万名重症精神病患者进行了综合防治康复,为3800余名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为残疾人供应用品用具122万件。
残疾人受教育权得到了更好保障。中国政府将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纳入国家义务教育体系,统筹实施。目前,为盲、聋、智残少年儿童兴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已发展到1655所,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已发展到3154个,在校的盲、聋、智残学生达到57.7万人。一批贫困残疾学生得到资助,仅“扶残助学”和“中西部盲童入学”两个项目就资助了10000多名残疾儿童就学。2003年共有3000多名残疾学生进入高等院校,49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教育和培训。
国家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据统计,目前城镇集中就业的残疾人已达109万人,社会各单位按规定比例安排123.6万残疾人就业,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有170多万人。在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等的残疾人达到1685万人。残疾人就业率逐年提高。2003年,共有123万农村贫困残疾人通过开展扶贫解决了温饱。目前,中国共有259万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44万残疾人在各类福利院、敬老院享受集中供养、五保供养或通过院户挂钩方式在居民家中分散供养,246万残疾人得到了临时救济和补助,103万残疾人参加了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