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妇女、儿童权益
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000年以来,国家相继制定和修订了《
婚姻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2001年,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2001-2010年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现正在着手修订《
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修订和实施,从儿童的生存、成长和妇女的保健、教育、劳动就业、婚姻家庭等方面,加强了对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
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受到保障。目前,国务院29个部委办共有女部级干部22人。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24%,女常委占常委总数的13.20%,女副委员长占总数的18.8%。第十届全国人大还选出女副总理1人、女国务委员1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有5000多名女领导干部。
妇女就业规模继续扩大,经济越来越独立。2002年,全国女性就业为33552万人,占总数的45.5%。近五年来,女性就业净增565万人。2003年1-9月,下岗失业女性实现再就业131万人,占总数的37.43%。城镇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38%。女性在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比重继续呈下降趋势,在新兴行业和技术、知识密度高的行业中女性比重明显增加。
男女受教育水平差距缩小,女性在各级教育中的比例均呈上升趋势。截至2002年,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8.58%,女童入学率为98.53%;全国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女生在校人数分别占在校总人数的47.20%、46.70%、51.86%和43.95%。女性青壮年文盲率已降低到5%以下。2002年,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有女性院士78人,占总数的6.2%。
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得到加强。近年来,中国政府推动在全国广泛开展妇女疾病的普查普治和孕产期系统保健,定期进行妇女常见疾病的防治工作。到2002年底,全国婚前医学检查率和产妇产前医学检查率为68.03%和90.14%,分别比2000年提高3.48%和0.78%。2002年,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发展到3067个;农村新法接生率已达97.2%。国家长期坚持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制度,开展对儿童肺炎、腹泻、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病的防治和爱婴行动,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开展营养指导、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早期教育等多项卫生保健服务,使儿童体格发育水平和营养状况不断改善。2002年,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率为2.83%,比2000年下降0.26个百分点。2002年,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178个,比2000年增加52个;社会福利单位收养儿童5.5万人,比2000年增加1万余人;残疾儿童有5.14万得到康复训练,比2000年增加1万余人。
国家采取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妇女儿童权利不受侵犯。2003年,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2000余名。2002年,国务院重新修订实施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违法使用童工的现象得到有效遏止。
六、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特殊保护
在中国,少数民族公民平等地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并依法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少数民族代表415名,占代表总数的13.91%,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截至2003年,全国各级各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已全部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担任,各自治机关的工作部门中也配备了大量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得到进一步推进。近三年来,仅国家民委培训的少数民族干部就达4000人,全国4.2万名县(处)级以上少数民族干部大多接受过不同形式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