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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

  法律援助得到有效实施,保障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2003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规,确立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权利的范围。截至2003年底,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已发展到2774个,比上年增加356个;工作人员为9457名,增加1172名;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66433件,比上年增加36658件。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工作,全年依法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交诉讼费4860件,免缴诉讼费用16926件,缓缴诉讼费用206496件,共减免诉讼费用1.41亿元,缓缴诉讼费用9.16亿元,保证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罪犯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2003年,司法部以《监狱法》为依据,制定实施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等规章,对在押罪犯的合法权利进一步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积极探索监狱刑罚执行方式、管理方式改革,全面实行狱务公开,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努力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003年,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为促进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改善人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作出了新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中国政府强调就业是民生之本,积极建立就业与再就业工作责任体系,制定配套政策,开发就业岗位,增加资金投入,搞好就业服务,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保障。2003年,中央财政新增47亿元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就业再就业,使就业人数得到较大增加。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443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92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5639万人,新增859万人。全年有440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2003年,中国政府加大了劳动保障领域的立法、执法工作力度和财政投入,制定公布《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等配套规章,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全国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明确规定城乡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确保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相应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社会保障得到了加强。新修正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2003年,为落实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央财政支出700亿元,比上年增长19.9%,其中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由上年的46亿元增加到92亿元。据统计,2003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15490万人,比上年增加754万人;发放基本养老金3131亿元,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做到了按时足额发放。有2933万名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管理率84.5%,比上年底提高41个百分点。农村养老保险累计参保人数近6000万人,近140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2003年底,全国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895万人,比上年底增加1495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10373万人,增加191万人;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4573万人,比上年增加167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3648万人,比上年增加160万人。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415万人,比上年减少25万人,有195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比上年减少144万人,全部按时足额拿到基本生活费和代缴了社会保险费;全国共有2235万城市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比上年增加1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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