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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为什么“难缠”

  

  第五种,也是最后一种打断,是关系打断法律。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到目前为止我们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一举一动奉行熟人传统和规则,即使我们身处在陌生人关系当中,我们仍然要尽量地把陌生人的关系熟人化。例如,上海是个大都市,应是一个陌生人关系形态的大都市,但是在上海可能跟同样是陌生人形态的大都市纽约就不一样。在纽约,既然大家都是陌生人,那就按陌生人规则办事得了;在上海,即便我们是陌生人,但在交往的时候,要尽量地把陌生人关系变成熟人,至于熟人关系,则更要设法熟上加熟,让它牢不可破。比如我们蒋老师刚来这里的时候或许人生地不熟,他就需要尽快在这里找一批朋友,尽早建立起他的朋友圈,不然的话不仅自身很孤单,而且办事不方便。这很正常,也符合中国人的一般心理。但是,当我们把这种私人活动的方式公共化、官方化、甚至国家化的时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


  

  但今天我们的情形是怎么样的?可以说只要遇到一个案件发生,原告要找人,被告也要找人,没有不找人的。讲到这个地方,我就想起在前几天,某地一位老乡来找我办事的情形。他家里最近几年是祸事连连,妻子前两年去世,一个儿子年纪轻轻也去世了,并且留下两个孩子。尽管他也做过近二十年的当地行政村的大队长——以前叫大队队长,现在叫行政村长,但现在他退了多年了——因为家里很困难,他最近几年一直在享受低保待遇。但最近因为一些原因,他把新任的村长给得罪了,因此低保待遇也就给取消了。他打电话来咨询我,看我有没有办法给他帮帮忙。他已经快60岁的人了,对我提出这样一个要求,我总得给他设法问问啊,总不能断然拒绝吧?于是找到当地的县上,县里专门有一个低保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托人把相关办公室的主任都找到了。找到最后,人家跟我说,尽管我们很想给你落实这事,但是现在不能办,因为他把人家当地村长和乡政府给告了。这下闹得我非常难堪:因为当地有一个传统,这个传统和我们很多地方的传统一样:告人的状并不是一种积德行为,尤其乡里乡亲的,更不能告人家。最后我只能把他在电话里说了一顿。我今天讲这个例子是什么意思?是通过我的切身经历,来说明关系对法律的打断。就这样一点小事情,老乡只要给我打电话来,让我给他帮这个忙,那我就得找关系、找熟人了,而首先不是找法律。所以我在反思国人的时候,我也在反思我自己,我们就是这种关系中的人,我们就是这个关系体系中的一员,你就被装在这个套子里,在一定意义上,这是一个文化的套子,但也是现实制度运行状况的套子:你理再硬,关系不硬,那就没门。所以,我遇到这样的事情也得找关系。


  

  还想给各位将几则例子。我长这么大,曾打过一次官司,我做原告。那时我家刚刚做了装修,装修一新的家却因水管破裂,地板、家具全让谁给泡了,特别是地板,全漂起来并变形了。泡的原因是马桶与上水管联结的一个软管破了之后,水全漫出来。施工方说那个软管是我新换的,而我清楚,软管就是原来的,装修时根本没换,并提供了证据。但别人不认账,最后只好打官司。说是打官司,但我没写起诉状,是学生替我写的;我没有出庭,是学生替我出庭。学生强调说,谢老师你放心吧,一方面这个案子你本身在理,另一方面即使有问题,我们也会给找同学给你说道说道。当然,他的后一句话是不合法的,但也是我们遇到事情之后的一种常态,一种下意识或无意识的说法或举措。最后判决结果是我胜诉,被告人出钱重新把地给我装一遍。所以啊,我们虽然在构建法治,但我们的生活样态、人们的心理结构依然在这种熟人关系体系中。我们在遇到棘手事情的特殊时期,总会下意识、无意识地运用这样的关系——尽管我批判这种情形,但是我遇到这种情形的时候,也得找,因为经验证明,一般情形是你不找就没门、就败诉。


  

  有一年,咱们上海一位非常著名的法学家,是谁我就不说了,代理了一起案子,正好案件受理法院的副院长,也是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是他的好朋友。更巧的是,他所代理的那起案子,就在这位副院长手上。所以他见到我时高兴地说:“小谢,这个案子我们应当百分之九十的赢了,一来我们有这么可靠的关系,二来我们也确实在理。”可最后判决的结果是没实现老人家的理想。判决后老人家几乎要哭的样子给我说:“我没想到现在的人都这么坏!这个案子我们理应保准赢的,可最后是法官各打了五十大板,对方跟我们各承担一半的责任!”就这样著名的法学家,在十六、七年前国内法学界某部门执牛耳的著名的法学家,他在遇到案件打官司的时候,首先想到的也是关系,而不是笃信法律!另有一次,我们上海有一位教授,当时在学术界也很有一定的名望,我受托邀请他去山东开个会。在会上发言时,他现身说法,举了一个他办案子的例子,并说明关系对法律的影响。他说我在某市代理案件,对方律师找了该市一位厅级干部干预案件,那自己怎么办呢?总不能坐以待毙呀,为了制服对方,他必须得找一位副市级的干部来介入、甚至干预。后来,他果真找到了,对方再要找比这位副市级干部更高的人来干预这起案子,几乎没门。他发言的目的,当然是为了描述、并批判我们现在司法受关系影响的一些严重问题,但同时他也表白,这就是中国的现实。上述例证,无不表明关系对法律的打断。


  

  所以,我们所面临的严峻的情形是:只要人们有一点事情,只要人们遇到案件,就不可能不去找各种关系。所谓难缠的当事人,或者难缠的公民,也借助关系的纠缠,就显得更加难缠。所以难缠的当事人、难缠的公民,绝不仅仅是因为他的泼,而是因为在他背后总有一种难缠的关系纽带或势力。这种势力要么是白势力(用贺卫方的话叫“白社会”),或者叫白道。要么是黑势力、黑社会,或者叫黑道。而更可怕的是,所谓白社会和黑社会,现在往往相互紧密勾结,成为一体两面。总之,人们总要寻求一种基于关系而成的势力以解决问题。所以,这样一种势力、这样一种关系,最后就不仅仅打断了法律,而且培养了我们的国民寻求制度外救济的习惯,也培养了他们越来越难缠的“性格”。


  

  第五个问题,利益引诱:公民难缠的最终因素


  

  最后,我想跟大家交流的一个话题是就是:公民之所以如此难缠,归根结底是就在于难缠背后有利益在。这也算是这个讲座的结语吧!这个问题我一点大家就明白,不需要再继续展开,所以我在这里简单说一下。难缠的基本形式在官方看来就是闹事,或者就是闹。为什么人们要闹?因为闹当中存在着利益,甚至越闹越有利。我们非常熟悉的一句话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这句话我前面提到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一闹就解决。”在这样一种现实的国情前提之下,在这样一种制度运行之下,在这样一种文化模范之下,在这样一种理念支配之下,一个人面对利益,不去闹、不去缠,那才是傻瓜!利益是争取出来的,不是别人拱手让给你或送给你的。为了更大的利益,既然一闹就解决,既然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那么,人们为什么不闹、并且大闹呢?


  

  所以,公民为什么难缠?因为在难缠中有利益在。虽然,并不是每个难缠的公民最后都获得了利益——有些人缠得倾家荡产,也没有获得什么利益——但人们之所以难缠,总是和利益有关,或者能获得利益。前面这句话就是典型的总结。所以,难缠在我国已经是一个中性词。如何应对难缠?我认为,对于非法的难缠,只能根据法律进行规制、制止或取缔。而有对于那些合法的难缠,即人们之所以缠,原因是因为政党、政府、法院以及其他公权组织的违法所导致的难缠,或者是因为公民与法人之间,弱者与强者之间因为利益纠葛导致的难缠,对于这样的难缠,我们必须设法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在这方面,名古屋的地铁建筑案及其处理,对我们是个镜鉴。名古屋在建某条地铁的时候,其中一段距离市民居住区的建筑很近,市民认为会影响自己的建筑安全,要求要么把地铁坑道再往深挖,直到不影响地上公民的建筑安全为止,要么修改地铁线路。但是这样一来,成本便会大大增加,所以最后经过十多年的谈判、论证,市民终于胜诉了。还有日本成田机场附近的一些设施,就是为了和当局抗争而留下的,到现在还因为难缠的公民而拒不拆除,立在机场附近呢。但这在中国就完全不一样,我们强大的政府什么事儿办不成?我给你数倍的补偿,利诱之下,谁不动心?这说明在我们这里,还没有将合法的难缠纳入公民权利保障的一般法律体系中。


  

  其实,在我看来,公民难缠的问题,进一步讲是一种很有利于法治和宪政建设的重要资源,因为公民难缠,意味着他们有自己的主见,有自己的主体意识,即使它仅仅是为了蝇头小利的难缠,也表明他们已经不是任人摆布的玩偶。从这个意义上讲,充分关注公民难缠,并保障公民“缠的权利”,对法治和宪政而言,或许功莫大焉。不过这是另外一个话题,有机会我再专门讲解。无论如何,目前我国毕竟还不是一个法治国家,还不是一个宪政国家,甚至法治和宪政还和我们相距十分遥远,更甚至我们搞的许多东西,和法治、宪政背道而驰,如政治行为不被追究法律责任,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进行司法审查等等,所以法治还是我们的一个理想。但我相信在未来的20到30年之间,应该能够实现中国人梦寐以求的民主和法治的。所以,这是法律人的黄金时代——既是老一代法律人的黄金时代,也是下一代法律人的黄金时代——只要我们在公民难缠的背后,升华制度的结构,以权利和责任塑造现代公民,相信难缠这样的所谓坏事,最终必然会成为民主和法治的建构力量,而不是解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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