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现在的申诉制度却不是如此,申诉制度是无预期底线的。去年暑假,我到我老家甘肃天水去,天水市中级法院的院长,也是我的同学告诉我说:“谢晖呀,我们院有一些案件,可以让我们相当一批法官,把半年左右的时间和精力,有时甚至远不止半年,有时甚至把几年的时间和精力耗在一个案子的应付上。”他继续给我讲法院的故事:“在我们法院里,就这样一个案件,很难缠的当事人,这起最难缠的案子就是你们那个县的。”(我所在的那个县叫甘谷县,是我们中国县制的起源地,是秦始皇的祖先秦武公所创立的华夏第一个县,历史上叫冀县,河北省简称的那个冀。)他强调说:“你们县的一个当事人,到现在为止,仅仅往北京跑,就跑了14趟啦!一个案子他往北京跑就跑了14趟,每次到北京,或到其他地方,我们必须派人、掏钱把他请回来。所以你们做学者的,对这些事情你们不了解,但是我这个院长呢,就你们甘谷的这一个案子,缠得我焦头烂额!而问题是,我们反复讨论过,法院的裁判没任何问题。”导致这种情形的原因是什么呢?就是申诉跟上访。待会我要讲上访,这里只讲申诉。总之,申诉在期间上是个无底洞呀,没有预期的时间底线。当法律和司法在程序上没有终结性的时候,没有预期底线的时候,那么谁都愿意缠。因为通过缠,可以消磨对方当事人、或者国家机关的锐气和决心,也败坏法律的确定性预期。当双方当事人之间较上劲的时候,特别是当事人跟法院较上劲的时候,当事人不断申诉的目的,就是要出一口气。这样,那“难缠”的事就没完没了了!
第二个制度,信访制度。信访制度被誉为中国特色的制度,很受一些人的褒誉,但在我看来,它更是一个无预期底线的制度,是一个“无底洞”的制度,是一种没有最终预期的制度。大家知道,我们的所谓信访制度,是不设定终审的。前面提到的天水法院院长所说的那个案子,主要不是申诉惹的祸,而是信访惹的祸。信访制度没有规定当事人有了这次信访之后,就不能一事再信访了。不是如此。信访处理机构没有权威要求当事人,这一次信访给你处理之后,你既然签字了,那对不起,你下次不能就同一问题再信访,再这样闹了,否则,信访处理机构一概不理。目前的制度规定必然导致某个当事人的某次信访,县信访局做了接待和处理,他觉得不满意,再走市信访局;市信访局做了接待和处理,他依然不满意,就再到省信访局上访;而省信访局照例做了接待和处理,他还是不满意了,对不起,它可以再到中南海去上访,并且一到这个层面,他可以毫不受程序制约地不断信访、不断要求,直到处理案件的机构没了脾气、极有耐心。所以信访制度也是一个无预期、“无底洞”的制度。虽然国家设置信访制度,我认为这个制度的出发点很好,而不是说不好,但是你必须要有底线、要有预期——信访到一定的层级就不能再信访了。只要这个预期的层次到顶了,你就再也不能信访了。再信访,信访机构可以一概不予受理。但是我们现在不是如此,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公民缠讼,在这里或可以称之为缠访。
那么,这样一种信访传统是从哪里来的呢?毫无疑问,这是从古典中国传来的东西。古典中国有些东西从一个角度来讲,很好。比方说我刚才谈到的登闻鼓制度,我认为它在某些方面就很好,可以直诉嘛。人们有冤了,在地方不可能公正地解决,他可以直接到皇城脚下擂响登闻鼓啊。听到鼓声一响,皇帝,还有那些刑部的大臣即便再怎么劳累,在登闻鼓响了之后,也不能歇息在床头,他要起来设法考虑办案,要设法审理和解决任何难缠的事,从这个角度来讲,我觉得这是不错的一种制度安排。所以美国欧中坦(Jonathan Aoacko)先生曾写了一篇文章,这篇文章的题目叫《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百姓为了解决他们的冤屈,总要千方百计地设法到京城,去京控,以便让冤情大白在最高领袖那里,大白在京控中,这样才能最后做到公正解决纠纷。
但是,如果把这种过去的情形,把这种“去年的皇历”拿到今天来运用,我觉得太过时了。因为古代社会毕竟是人际关系简单、社会纠纷相对少的社会。而现代社会随时随处都是纠纷。特别是陌生人之间的纠纷那么多,这种没有预期底线的信访制度,可能让所有的纠纷最后全涌到北京,如果这样,那北京确实也受不了。如果我们的温家宝要是天天接待这些上访者,他还能在国务院办什么公啊?大家或许知道,在我国刚刚改革开放的时候,胡耀邦做中央总书记的时候,他偶尔接待一些上访者,并且每每对具体案子还要作批示。那就很耗费他的精力。现在我国学术界尽管对胡耀邦先生的认同度是很高的,但是我认为,从一位优秀的执政者的要求来讲,他有一个重大的缺点,恰恰是喜欢眉毛胡子一把抓,大事小事他都管。像秦始皇一样事无巨细,皆决于上。你管了那么多事,你一个人究竟有多大的精力啊?你连基本的社会分工也不要了,最终在一定程度上还干预了司法。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说由中国传统流传下来的申诉制度,如果站在中国古人的立场上,或许是很好的制度;但是站在今天的角度,在我们的社会关系如此复杂,我们的社会纠纷如此多的情形下,任你公权机构设计的规模再庞大,也经不住这样一个没有预期底线的信访制度!其结果只能为公民的难缠预埋下制度条件。这是我们讲的制度设计与公民为什么难缠的第二个方面。
第三是制度设计中权力制约问题和权力怠责问题。这也是一个很突出、且能够导致公民难缠的制度设置。我曾写过一篇文章,大家可以在网上查到,这篇文章的题目叫《权力缺席与权力失约》。在表面看上去,我们国家是一个公权非常强大的国家,但是,如果我们把公权置于法律视角考量,我们中国的公权在法律上却很不明晰!每种公权、特别是政府部门的公权究竟能干什么?能干到什么的程度?具体有哪些程序等,都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除了对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法院、检察院的权力,在宪法和相关组织法上有原则性的规定外,对各个政府部门,就没有更细致的权力界定。比如说司法部究竟是干什么的,它的权力范围究竟是什么?就很不明晰。从人们想象或者实际做的角度,人们大体知道它的权力应当是干什么的。但在形式理性问题上,它究竟是干什么的?法律上的授权就不是很清晰的。正因为权力范围不明晰,最后就导致了实践中的如下结果:山东某市司法局搞前面提及的所谓“依法治家”,把权力之手直接伸向人们的家庭生活中;山东陵县司法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组织下,联合其他几家政府部门,搞了一个独特的司法调解庭,当时的司法部高昌礼部长看了这种独创的司法调解庭之后很高兴,他题词说“依法调解之路通天下”。可没想到他的“依法调解之路通天下”的题词题过了不久,他自己也就灰溜溜地下台了(这是个题外话)。这种现象,我们可以看作权力不规范背景下的权力扩张现象。因为权力不明晰,就意味着权力制约困难;权力越清晰,越能为限制权力提供规则方便。再如民政部、工信部等等究竟是干什么的?根据我们的一般想象以及他们实际做的工作,似乎他们的权力是清晰的,但是这些权力行使的法律根据是什么?或者他们行使相关行为的法律根据究竟是什么?说实话,权威的法律根据还很不足!
大家知道权力和责任的关系。我在《法学范畴的矛盾辩思》这本书当中谈到权力和责任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所以,当政府部门的权力没有了明确法律界限的时候,或者当权力失约的时候,必然也是责任的失约,即责任在法律上也没有根据。也就是说,我权力的运行不合理时,也无法依法给其追究责任。比如在我看来,莱芜市由政府主导的依法治家行为,在公民不同意的情形下,可以看作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家庭是非有法律根据,权力不能随意跟进的领地,现在政府既然大张旗鼓地进来了,就必然涉及可能违法的问题。但你如果这样跟莱芜地方当局、给莱芜司法局去讲,他不跟你干上才怪呢!既然你学者讲法律上规定如此,那么司法局会说:“你给我把法律规定拿出来。你不是拿着一种理念来说事吧?你那套理念是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你那套资产阶级的理念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难道不能突破吗?我们的公权力‘权为民所谋’难道还有错吗?法律上没规定难道国家机关就要变成死人,对百姓的切身需要莫管莫问吗?”总之,他们要反驳你,也可以反驳得冠冕堂皇、振振有辞。同样,你这样要跟当地的公民讲去,公民们也许会说:“哎呀呀,你们这些个学者,真是知识越多越反动呀,人家搞得这么好,人家搞了之后,我们这个村子里面的文明进步多了,你看各家各户的被子叠得整整齐齐,家里面安排得井井有条。这么好,你们这些个学者来了还要指手画脚,说七说八,东说一通,西骂一通,这也不行、那也不好……唉,你们这些学者真多事!”哈哈,这就像毛主席当年说的那些个洋知识分子那样,下车伊始,咿哩哇啦,这也不行,那也不好。张春桥当年说的没错:“知识越多越反动”,知识多了就反思多、问题多、怀疑多、批评多。所以,公民也不会接受你学者的观点。大家认为是不是如此?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我们这样一种权力缺席的制度设计,最后导致一个什么样的结局呢?既然没有权力,那也就没有责任。最后导致的一个必然结果是权力失约和权力疯狂。权力疯狂的原因恰恰是法律上没有权力。法律上有权力了,你的权力界限是非常明晰的,那么,超越这个界限就不是你的权力范畴了,人们就可根据既有规则进行监督、进行起诉。可现在我们没有这样的规则去监督它。它“失职”了,我们没法监督;它“越权”了,我们也没法监督。权力的疯狂,必然上行下效,导致公民对付权力的基本方式,就是难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