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这种情形和我们的古人相比也远远不及。谈到这个地方,我就再次想起我那个老乡秦始皇。在有关秦始皇的一部电视连续剧里面,有这样一个情节:有次有一个人要刺杀他,这个人是谁呢?是在座的山东人的老乡——荆轲。荆轲要刺杀秦始皇没刺杀成,但从此之后秦始皇就设防非常严格。有天晚上,秦始皇先生在书房披着衣服看书,看谁的书呢?在看一位结巴的书,那位结巴就是大名鼎鼎的思想家韩非。大家知道,他对韩非非常欣赏,他曾说:“寡人得与此人游,死无憾矣。”我如果能够和这个旷世奇才边走边聊天边游玩,那死了也没什么可遗憾的。你看他对韩非多看重、甚至多崇拜呀!结果这次看书时,看着看着(当时的书是沉重的竹简),他实在是扛不住了,就睡着了。秦始皇这个人是非常勤奋的。史记上记载他:“昼断狱,夜理书,事无巨细皆决于上”,这有点类似于我们的胡耀邦。)他睡着后,披的衣服就掉到地上了。之后,他的卫兵替他把衣服给披上了,这一披把皇帝给惊醒了。惊醒之后,他一不做二不休,当即命人把卫兵拉出去杀了——多绝情啊!可他的法律规定就是如此严格。大家会说这个卫兵的心肠多好呀!如此好心肠的人,你把他给杀掉,太暴戾了!恰好,电视剧中的这个情节本来就是为了渲染秦始皇的惨无人道的。可是,当我们再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时,就不难发现:卫兵的职责是什么呢?他就是保卫皇帝安全的啊。你现在不保卫我皇帝的安全,皇帝的衣服掉下来另有人来管理,你把衣服给皇帝披上尽管是好心,但也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你犯了僭越罪。因为你犯了僭越罪,所以就要把你杀掉。不仅如此,同时他还杀了另一个人,这个人是谁呀?就是专门伺候他起居饮食的那个人,他也给杀掉了。为什么要杀掉他呢?因为他渎职了。当然我们说这太严格了,太过分了、太暴戾了!但是如果我们抛开他的这种内容,仅仅从形式的视角考虑,从严格法治的角度看,还是有意义的。如在今天,像政府强令农民种什么不种什么这一类的越权行为,只要你越权了,你政府就应承担责任。凡是政府的失职行为,政府也同样要承担责任。这样严格要求,那政府再要为非作歹,它就必须要掂量掂量了,它也许再不敢这样搞了。但是现在不是如此,政府渎职了也没责任,它越权了照样没责任。既然如此,那政府就为了它的权威、甚至淫威,为了说明自己在社会上的能,为了说明它就是比你农民能,比你工人能,比你知识分子能,它什么样的人间奇迹都可以做出来。这就导致了权力的疯狂,刚才讲,权力疯狂的前提就是权力失约。大家或许要问,这种权力的疯狂,它和公民难缠之间有什么关系?因为一种无制约、无规范、只寻求疯狂扩张、并借以树立权威的权力,面对难缠的公民,并且当他闹得危及权力声望和权威的时候,权力必然会出来给与安抚。而你不闹了,或者权力看你这个人也闹不出什么事来,他不妨多欺负你一下。所谓拣软的欺,或许就是这个意思?总之,遇到强硬的难缠公民,对不起,人家闹得如此凶,赶快给他一些利益,以安住他的口、收住他的手。权力失约只能导致权力弹性。正因为权力是弹性的,最后就导致一个结果,有些公民也就不会忌惮你权力,只要遇到不畏惧你权力的难缠人,就会把上访当作手段,就会拿着你的权力缠,就在你权力机关的门口天天静坐,看你能把我怎么样!这是我谈的制度设计与公民难缠在制度上的第三个原因。
第四是制度设计中可能存在的责任推委机制。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设计当中,还有一个明显的、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的制度设计不仅仅导致权力模糊、权力不明晰,而且贺与此紧密相关,导致更重要的一个问题,制度设计中存在责任推诿的可能。因此,即使在有些法律当中我们规定了一些责任内容,但是所谓责任可以推诿。比如说法官办案,尽管有些规定确立了法官办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但同时也为法官推诿错案责任创造了制度条件。那么,法官怎么办呢?大家知道,一个案子稍微复杂一点,法官会请示审判委员会,即便办了错案,最后由审判委员会负责,我具体法官不为出错负责。这样一来,本来由法官个人担责的,最后却导致因为审判委员会做的决定,谁也不为错案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做决定最后意味着有了错案,也没有责任。同样,如果某个法院觉得某个案情确系重大,即使我审判委员会我也做不了决定,不敢“负责”,就进一步请示政法委。我们都知道我们有一个至高无上的主体存在,这个主体是领导一切的,我们把它叫做伟大光荣正确的。我们小的时候经常念一条语录,我估计蒋老师也念过,马老师也念过得:“工、农、商、学、兵,党是领导一切的”,所以当我们的法院负责不了一个可能存在责任风险的案件的时候,咋办呢?他们就找政法委。同样,当我们的政府负责不了的时候,也是找党,由党最后拍板定案。这就同伊朗的霍梅尼、哈梅内伊,总是最后拍板定案,却不担任何责任。这种情形,表面上看上去维护了党的尊严,而实质上却真正地危害了这个伟大光荣正确的主体。大家看看是不是如此?现在的情形是稍微明白一点的人,每每把司法腐败归结来归结去,归结到其根本原因是党内腐败的问题,是党的领导体制腐败的问题。司法机关不能承担司法责任,你政法委既然干预了,法官、法院还承担什么责任呢?必须强调,所谓司法独立也罢、行政独立也罢,权力的独立绝不意味着仅仅是权力的独立,而且是责任的独立。但现在司法权力不能独立,它当然责任就不能独立了。我们一个谚语说得好:你不能“既要马儿跑得快,又要马儿不吃草”。你既不给我独立的权力,又想让我承担独立的责任,哪有这么便宜的事?最后当然只能把这个责任推诿到伟光正身上。
在座的各位同学、老师,估计绝大多数都是党员,马老肯定是党员,蒋老师更是党员,是多年的老资格的党员。我是无党派群众,所以说话可能就稍微地洒脱一点。我觉得这样一种制度,正如我方才提到的,表面上看上去,这种设计是维护了一个党的尊严、威望、但是,这种维护党的尊严的方式是典型的打肿脸来充胖子,是小孩子玩过过家的游戏。他只能最后严重地威胁伟光正的执政。为什么呢?因为你采取的不是法治、不是契约,没有契约,就没有信用,是不是如此?没有契约就不可能有信用,没有契约约定,人们就必然去争抢,中国古人早已意识到这一点。所以我们中国古人慎到就讲:“今一兔走,百人逐之……”其原因何在呢?因“分未定也!”所有权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确定,或没有所有权的契约关系。所以一个野兔在山里奔跑的时候,我们看到的就是去追赶。我小时候在地里剁高粱的时候,经常遇见这种情形:忽然遇到一只野兔在脚底下穿过去,大家都不剁高粱了,赶快去追那个野兔。那个时候人们吃肉很少,就更想得到那兔子。兔子有个特点,你在追它时一定要把它往山下赶,往山上赶肯定赶不上,因为兔子是后腿长前腿短,往上跑是它的优势,是人的劣势;往下跑是人的优势,兔子的劣势,跑着、跑着它就跑不动了,就可以把它顺利地抓住了,我就曾这样抓到过野兔子。为什么大家能够这样不顾一切地都去追一只野兔呢?因为它的所有权关系没定,我们没有有关它的契约,也就不会去文质彬彬,讲什么信用。如果有的话,那唯一一个契约就是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或者按照先占原则,一旦野兔被谁抓住,就归谁所有,也就是所有权关系因此确定了,契约因此诞生了。所以慎到又讲:“积兔满市,人不逐之”的原因,就在于“分已定矣”。市场上那么多兔子,大家都不去追赶,都不去围堵,都不去争抢,原因何在呢?就是所有权关系已经确定了嘛,就是有了这样一个契约关系,我们的信用必然也就建立起来了。
但是,我们现在却没有这样一种契约关系,也就没有相关的信用关系。一个执政党无法根据契约建立这样的信用关系,最后那麻烦都是你的。虽然高高在上的权威是你的,但鸡毛蒜皮的麻烦也肯定是你的。这就像中国古代的皇帝一样,尽管你皇帝是高高在上,但同时你也是每天如坐针毡、如履薄冰。这是我想谈的一个问题,即目前我国的制度设计当中,存在一种明显地可以推诿责任的制度,这样的一种制度,最后导致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你既然可以推诿责任,那么,从公民的角度来讲,就宁愿把事情闹的越大越好、缠的越乱越好。闹得、缠得你法院不敢承担,只好找党去。而党的爱好、或者没有明确契约责任者的爱好,则宁可息事宁人,绝不扩大事态。这样,不当的制度就培养着公民的难缠,相应地,公民难缠的事儿也就越来越多了。
第五点,也是最后一点,我们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严重的不计成本的问题。可以说,目前我们的制度是不讲成本的制度,是一种粗线条的、没有经过仔细入微的成本计较的制度。可以说,所有的制度,都应当是讲成本的。正像我刚才已经讲的,形式合理性的制度就是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但是看看我国目前的制度设计,大到我们的所有权制度,小到我前面谈到的信访制度、申诉制度、权力模糊不明、无法制约的制度,以及责任可能推诿的制度等等,最后导致一个基本结果就是这些制度都是不讲效率的,都是不讲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