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原则性强的刑事法律体系必须依靠界定了不同选择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刑事责任配置原则。在最近的修订中,美国法学会采用了一种修订的“目的”规定,其旨趣正是如此。以下是这一新条款的原文:
(2)将在量刑和矫正过程中被许多司法人员予以执行的“量刑和处遇规定的一般目的”:
(a)在作出影响单个犯罪人的量刑和处遇的决断时:
(i)使量刑决断保持在与犯罪的严重性、被害人所受的损害和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相称的轻重程度范围内;
(ii)在适当的情况下,如果对下列目标的追求处于(a)(i)设定的量刑轻重允许范围之内,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复归、一般威慑、犯罪能力消除和犯罪被害人和社区的回复;
(iii)给予不超过(a) (i)和(ii)所列的适当目的实现需要之轻重范围的量刑。....
正如大家所看到的,美国法学会采用了“应得惩罚”观念作为模范刑法典的支配性刑事责任配置原则。可以作这样的推测,这一结论的做出正是基于反映在我们对不同原则的优缺点刚刚做完的分析当中的那些理由。
正如上面所暗示的,这一立场似乎解决了“报应主义—工具主义”之间不可调和的张力—但这只是在一定意义上。但它足以表明,追求正义存在很大的犯罪控制功用,在这种意义上,其所立足的不是道义论立场,而是工具主义立场。不过,考虑到评估应得惩罚原则的现实情况,经验论应得惩罚为道义论应得惩罚提供了最佳的现实近似物,因此,这一立场可能对报应主义立场而言非常有吸引力。[13]这就可以解释何以应当选择经验论应得惩罚作为支配性的配置原则。
【作者简介】
保罗·H ·罗宾逊,单位为宾夕法尼亚大学。王志远,单位为吉林大学。
【注释】详细的探讨,请参阅PAUL H. ROBINSON, DISTRIBUTIV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WHO SHOULD BE PUN-ISHED HOW MUCH?(《
刑法的刑事责任配置原则:谁应当被处罚,处罚多重?》),Oxford2008年版,第1章。
前引,第2章。
前引,第3和第4章。
我会为不同的刑事责任配置原则提供这样的总结性表格,以便使听众更为容易地对这些原则进行比较,这有利于我们在演讲的最后阶段更好地进行交流探讨。
Robinson&Darley,《刑罚具有威慑作用吗?一项社会科学调查》(Does Criminal Law Deter? A Behavioural Science Investi-gation),24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73一205 (2004);《威慑在刑法规则型构过程中作用:》(The Role of Deterrence in the Formulation of Criminal Law Rules: At Its Worst When Doing Its Bes t),91 Georgetown Law Journal 949-1002 (2003)。
前引,第5章。
前引,第6章。
前引,第7章。
前引,第8章。
Paul H Robinson,《现代应得惩罚的概念争讼:报复,道义论,和经验论》(Competing Conceptions of Modem Desert:Vengeful, Deontological, and Empirical),67 Cambridge Law Journal 145-175(2008)。
前引,第9, 10章。
参见《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1.02 (1962年正式草案1962)。其原文系:§1.02(1)定义犯罪条款的一般目的:(a)禁止和预防无正当理由或者无免责事由而对个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实质危害或者危险的行为;(b)运用公权力控制他们的行为显示了其实施犯罪倾向的那些人(c)保障无过错行为免受刑事谴责;…(e)合理地区别严重犯罪与轻微犯罪。(2)量刑和处遇规定的一般目的:(a)预防犯罪的实施;(b)促进对犯罪人的矫正和社会复归(改造)(c)保障犯罪人免受过重,不相称或者任意的惩罚;…
Paul H. Robinson, The Role of Moral Philosophers in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Philosophical and Empirical Desert(《道德哲学家在哲学和经验论应得惩罚观念之争议中的作用》),48 WM. & MARY L. REV 183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