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5:社会复归和消除犯罪能力的长处与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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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 │长处/优势 │弱点/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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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 │如果成功实施,能够避免在押犯│仅仅在有限的情况下取得了有限的成功可能在应得的惩罚之│
│ │罪人再犯罪在使人生活改善方面│外赋予刑罚作为唯一的刑事责任配置原则是成问题的;必须│
│ │可能具有一定价值仅仅对在押的│与其他的原则相结合强制地改变人的本性可以引发侵犯个人│
│ │犯罪人有作用 │自治的伦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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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 │对于减少在押犯罪人的再犯罪无│仅对在押的犯罪人有效预测人身危险通常不准确,导致资源│
│ │疑是有效的 │浪费和不公正的拘押可能超越应得惩罚范围施加刑罚通过脱│
│ │ │离刑事法律体系,作为公开的民事预防监禁体系运行,能够│
│ │ │更好地降低预防成本,减少对刑事法律体系之道德可信赖性│
│ │ │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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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验论应得惩罚和道义论应得惩罚
作为刑事责任和刑罚配置原则的应得惩罚观念,根据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分配刑事责任和刑罚,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人行为的危害和邪恶程度,犯罪当时持有的可谴责的主观心理态度,可能影响其期待可能性的个人能力的评估,以及其他各种相关因素。这里,我已经将传统的道义论应得惩罚观念区别于我们所称的“经验论应得惩罚”。前者是符合逻辑地来源于真和善原则的道德可谴责性评估,通常由道德哲学家们做出。后者则来源于对大众正义直观(community''sshared intuitions of justice)的社会科学研究。经验论应得惩罚并非超验意义上的“真正正义”,而仅仅是大众现实地据以做出正义判断的诸多原则的表述。[8]
人们为什么会在伦理意义上关注实现公正,这是显而易见的。人们为什么要在意经验论应得惩罚呢?经验论应得惩罚观念为什么可能成为有吸引力的刑事责任和刑罚配置原则呢?作为简短的回答,我们会说,它对功利主义犯罪控制而言是有意义的。我们稍后将回到这一革命性的思想—因为实现公正,至少在经验论应得惩罚意义上,可以成为有效的犯罪控制策略—其对于“实现公正的报应主义旨趣和控制犯罪的工具主义旨趣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这一传统观念起到了扭转的作用。为了导出这一结论,让我介绍一下来自过去10年或者更长时间当中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些背景。[9]外行人视刑罚为根据应得惩罚理念—即应受谴责性—施加的适当制裁。当他们被要求配置刑罚,他们不会注意那些确定人身危险或威慑的因素,而是依据犯罪人的道义应受谴责性。
传统的工具主义犯罪控制原则—威慑,消除犯罪能力和社会复归—都与刑罚的应得惩罚配置相矛盾。如果这些原则中的任何一个被用以作为刑事责任和刑罚的配置原则,刑事法律体系将会经常地造成不公正,也会经常地不能实现公正。相反,如果刑事法律体系采用应得惩罚配置原则,它也不会最大化威慑,消除犯罪能力或者社会复归的效果。不过,应得之惩罚能够产生威慑/消除犯罪能力效应,也会提供社会复归的机会。这里的要点是,要提高上述工具主义效果,刑事责任和刑罚配置必须偏离应得惩罚观念—即,必须不公正行事或者有失公正。
追求犯罪控制的功利主义者有理由在乎刑事法律体系是否经常不公正行事或不能实现公正的现实状态吗?作为功利主义者,偏离于真正的公正(道义论应得惩罚),可能仅仅是与犯罪作斗争的一个不幸的但必须的代价。不过社会科学暗示,偏离于大众的正义直观(经论应得惩罚观念来源于此)却可能会造成现实的犯罪控制困境。众所周知,我们正越来越多地知道社会性影响(social influence)和内化观念(internalized norms)的巨大力量。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一直在做的行为决定,首要地受到其对其他人如何看待他们和他们如何看待他们自己的这样的问题的影响。如果刑法获得了道德权威的声誉—即,如果人们将刑法视为按照与人们的正义直观相符合的方式妥当地施加刑罚—它就能够利用这些规范性力量。但如果刑事法律体系被认为缺乏道德可信赖性,那么它就会失去利用社会性影响和内化观念之力量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