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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的刑罚理论革命:犯罪控制意义上的公正追求

进行中的刑罚理论革命:犯罪控制意义上的公正追求


保罗·H ·罗宾逊(著);王志远(译)


【摘要】刑法中的刑事责任配置原则选择是刑法刑法理论所涉及的核心问题。特殊威慑、一般威慑、消除犯罪能力、社会复归和应得惩罚等刑事责任配置原则所采取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分配方式有很大差异。而事实证明,没有哪一种刑事责任配置原则是完美无缺的。我们应当以经验论应得惩罚观念为支配性原则,构建能够解决不同刑事责任配置原则之间的相互冲突的综合刑事责任配置。
【关键词】刑事责任配置原则;经验论应得惩罚;混合原则
【全文】
  

  在刑事法律体系中,谁应当受到处罚?处罚多重?刑事法律体系应当在分配刑罚时遵循何种原则?当我提到“配置原则”(distributive principle)时,我所指的就是刑事法律体系用以决定“谁应当被处罚,处罚多重”的指导性原则。


  

  一、引言


  

  关于刑罚的配置原则应当如何设定,存在着长期的争论。报应主义者(retributivist)绝对地关注犯罪人的道义应受谴责性。他们将赋予应得之刑罚(desert)独立的价值;其不需要进一步的正当化理由。与此相对应,功利主义(utilitarian)或者工具主义者(instrumentalists)相信刑罚必须具有更为实际的正当化理由,如避免未然犯罪,大致借助于威慑,消除犯罪能力或者潜在犯罪人的矫正。这两个学术流派之间的争议传统意义上被认为是不可调和的。的确,这两个流派使用着不同的理论思路,并重视不同方面的事情。


  

  然而,当前刑罚理论最令人兴奋的一个发展表明,这两种立场可能并不完全不可调和,至少在一定意义上如此。美国法学会,相当于美国的国家法学会,1962年颁布了模范刑法典(ModelPenal Code)。自此以后,几乎2/3的州以模范刑法典为蓝本颁布了自己的刑法典。三年前,模范刑法典颁布46年之后的第一次,该法典设定法典目的及其条款解释原则的部分被修订。新的模范法典条款将“实现公正”(doing justice)—关注犯罪人的道德应受谴责性—设定为了确定谁应当被处罚,处罚多重的首要并且不可违背的原则。


  

  如果我们要建立刑事法律体系,谁应当被该体系所处罚,处罚多重?这是刑法刑法理论所涉及的核心问题,而且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它所涉及的问题大致包括:立法机关应当给予刑法典修订委员什么样的指导原则?何种类型的指导原则应当被给予量刑指南(sentencing guidelines)的建构者,如美国量刑委员会(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Commission,依据1984《美国量刑改革法案》(Sentencing Reform Act of 1984)设立)?刑法典应当为适用法典的法官设定什么样的解释规则?量刑法官在其自由裁量过程中又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规则?除非我们允许每一个单个的委员或法官单纯地按照他们自己赞成的规则行事(这将是明显而且严重成问题的),我们必须提供某种指导原则。如果一个委员或者法官必须决定是否采取任何给定的规则设定,或者以牺牲其他目标为代价采取指向特定目的实现的特定法律解释或者特定刑罚,何种合理性指导原则可能被给予他们呢?[1]我们今天就来探讨一下应当采取并依靠何种刑事责任配置原则(或者刑事责任配置原则的结合形式)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挑战性,部分是来自于可能被采用以解决上述问题的不同刑事责任配置原则(distributive principles)所采取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分配方式将会有很大差异。[2]首先,为了表述的需要,我们在图表1中列出了将会被提到的刑事责任配置原则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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