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1:刑事责任配置原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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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原则 │配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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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得惩罚* │犯罪人的应得惩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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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犯罪能力(Incap)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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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复归(Rehab) │犯罪人对社会复归措施的易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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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威慑(SD) │对犯罪人采取什么制裁措施可以防止其将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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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威慑(GD) │采取何种制裁措施可以防止其他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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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论应得惩罚”(DD)-道德哲学家从“正当和善”的诸原则中推理而来。
“经验论应得惩罚”(ED)-刑法所治理的大众所共有的正义直观。
不同的刑事责任配置原则针对相同的情况将分配不同的刑事责任和刑罚量。例如,考虑一下曾经是纳粹集中营虐待者的老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如果单纯地关注于应得之惩罚,就施加刑罚而言,这就将是一个简单的案件,因为他的所作所为是如此的恶劣。相似地,如果关注于一般威慑—利用本案所传递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威胁作为警戒他人将来从事此类行为的机会,施加惩罚的理由也是充分的。而另一方面,如果关注于消除犯罪能力或者社会复归,本案的惩罚就可能完全是浪费资源。本案中的犯罪人可能已经没有了危险性。再或者,如果关注特殊威慑—为了威慑在案犯罪人将来不再实施犯罪—惩罚再一次可能成为资源浪费;犯罪人已经可不能有机会实施同类的恶行了。综上所述,刑事法律体系采纳何种刑事责任配置原则的确会对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我们必须做出选择。不同的刑事责任配置原则所导出的刑罚分配结果不同,这部分地是因为每一个原则所依靠的标准不同。具体请参见以下图表:
图表2:刑事责任配置原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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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原则 │配置标准 │赖以确定刑罚量的因素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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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得惩罚-道 │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 │危害的性质和程度,主观的可责难性程度,正当化情│
│义论与经验论│ │境,个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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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犯罪能力│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犯罪人保持需要抑制的人身危险性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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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复归 │犯罪人对于复归措施的易感性│需要对犯罪人加以改造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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