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侵权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研究文献检索报告

美国侵权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研究文献检索报告


施鸿鹏


【关键词】美国侵权法;纯粹经济损失
【全文】
  

  引言


  

  民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或purely economic loss)[1]问题由合同法和侵权法等多部门法律共同参与解决,其中涉及财产法、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互动与平衡。[2]纯粹经济损失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及费用支出等,因此,以损害填补为原则的侵权法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常显不足,而合同法恰成了保护纯粹经济损失的主要法律部门。


  

  就侵权法而言,美国法院通过近因(proximate causation)及经济损失规则这些必要限制要件或制度使其做法具有合理性。虽然侵权行为法存在多种处理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典型方案,但一方面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在制度目的上具有跨越法系的特征,即平衡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另一方面,不像合同法所表现出的高度体系化特色,侵权法更具有共通之处,并面临共同的问题。因此,比较法上的相互引介与借鉴,对于成文法的在司法实践中发展与续造,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作为一般条款的组成部分,虽有创新,但其类似于法国法的一般条款的条文表述存在着明显的规范漏洞,因此同样未能走出纯粹经济损失如何处理的困境。[3]


  

  就我国法而言,损害概念本身并不能划定侵权法对权益保护的范围,法官在进行推理之时,首先考虑的绝非该损害能否赔偿,而是以损害之存在为契机考察其他构成要件。相比针对绝对权等法益的侵害,纯粹经济损失处于“损害”概念的边缘地带,其他构成要件的决定性作用更为明显,而此时缺乏一定的标准将会使侵权行为法的目的落空。因此,以类型化作为纯粹经济损失处理的方法符合其本身的特色,也符合后法典化时代司法能动的要求。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这一问题有数百年的经验,比较、鉴别其制度的产生、流变及现状能为我国司法实践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提供知识积累,尤其是深受实用主义哲学影响的美国法律,其所形成的判例法对于实质正义(平衡“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之获得相比大陆法系显得更为自如。


  

  总的而言,对于故意侵权而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美国侵权法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对诸类型均有明确的法律(如近因性)和政策考量因素,并由此控制侵权人责任的泛化;对于过失行为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美国侵权法发展起了“经济损失规则”来否认责任的存在,并对此一规则作了诸多例外,以保护特定情形下(如专家责任)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极为宽泛,留有较大解释空间,美国法的经验即可作为解释的方向。以此认识为基础,本课题拟以美国侵权法处理纯粹经济损失的方案为起点展开介绍,并加以整合、重构。在《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尚未形成统一见解的情况下,对这种具有实质正义取向下的纯粹经济损失解决方案的引介,将有所裨益于一般条款之合理解释和我国的司法实践。


  

  本报告含六个部分。


  

  一、阅读对象


  

  本课题系毕业论文的组成部分,本报告的阅读对象为课题的指导老师及民商法专业的同行。毕业论文虽然已经答辩通过,但是从今日所学审查,不仅引注不规范,且囿于当时一次法律资源(主要是美国的判例法)的检索能力,对制度的引介多仰赖二次资源(主要是法律评论),这样可能存在信息传递的谬误。故对于毕业论文的引介部分尚待重构。此外,课题主要为美国法之研究,故以美国的文献检索为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