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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侵权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研究文献检索报告

  

  2、张新宝、李倩:《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理论、实践及立法选择》,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1期。


  

  一文继续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特征、基本类型进行介绍,其学术价值在于对我国立法选择提出的见解。该文初步提及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法一般条款的问题,提出对于法有明文的应沿用之,其他应赔偿的,进行类型化处理的观点,对于后来学者影响较深。


  

  在前述学者的成果的基础上,也有学者开始选择某个切入点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探讨。这应该是对纯粹经济损失研究极为重要的一步。因为从这里开始,纯粹经济损失的研究开始有了一个具体的可依赖的支点,可以在这个支点的基础上进行收放。而该支点立足于我国民法学现有学术框架,由此也开始正式将纯粹经济损失纳入到我国的学术体系中。此一时期的文章有:


  

  3、葛云松:《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5期。


  

  葛云松教授在其宏大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一文中,以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为切入点,讨论纯粹经济损失问题在民法中到底居于何种地位的问题。该文并权威地介绍了德国法、法国法及英美法系国家处理纯粹经济损失的方法。该文的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将纯粹经济损失与一般侵权条款结合进行探讨,在当时立法的框架内对《民法通则》都106条第2款解释的几种方案进行对比,并总结认为,从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的角度看,不应将该款中的“财产”一般性地解释为包括纯粹经济损失,并给予其绝对权的同等保护。该文的第五部分从多个角度分析探讨了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法律政策问题,并在第六部分对我国法律所采用的究属德国模式抑或法国模式进行了对比,从司法实践的态度分析了法国模式的弊端,提出应当采用德国模式,并尝试着做了一般侵权条款的具体设计。最后,文章也不忘例举大量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类型,作为归宿。该文应是到目前为止探讨纯粹经济损失最权威的文章,对学术界影响极深。


  

  4、葛云松:《<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葛云松教授在《<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2010)一文中,继续以侵权法一般条款为中心,提出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应当作德国模式的解释,这样,则对于纯粹经济损失不进行一般性的保护,以保障行为自由。


  

  5、陈磊:《普通法视角的纯粹经济损失》,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5期。


  

  陈磊的《普通法视角的纯粹经济损失》(2010)以英美法系国家的大量案例为基础,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纯粹经济损失的发展历程及判例见解,并提到纯粹经济损失所要考虑的政策因素。


  

  (三)中文译著


  

  1、[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该书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及其背景进行介绍,对过失致人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付进行历史分析,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经济分析,详细介绍了欧洲各国内部的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体系。该书并通过20个案例,调查各国司法实践对前述案件的司法间接,并总结出欧洲各国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处理的有限的共同核心,极富研究价值。[8]


  

  2、[德] 克里斯蒂安·冯·巴尔、乌里希·德罗布尼西主编:《欧洲合同法与侵权法及财产法的互动》,吴越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该书对欧洲各主要国家处理纯粹经济损失作了超越侵权法的分析和介绍。


  

  3、[德] 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张新宝、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该书指出,即便在那些适用统一的“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法律制度中,“纯粹经济损失”所表达的要是不同的概念,认为欧洲各国要么适用“过错”要么适用“因果关系”作为这一法律制度的过滤器。该书否定了“适用一般条款的法律制度在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方面总是比其他法律制度更慷慨”的观点,并对欧洲各国法律实践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态度及使用的工具做了介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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