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立法目的法律文献检索报告

  

  8.Arthur Lupia、Mathew D. McCubbins,lost in translation:social choice theory is misapplied against legislative intent,14 J. Contemp. Legal Issues 585(2005)。


  

  作者认为,对有几个杰出的学者从社会选择理论得出立法意图无意义的结论他们是不赞同的。作者认为他们的结论是基于对该理论的误用。他们的结论是基于阿罗著名的一般可能性定理。这些结论的得出没有意识到运用社会选择理论到立法意图的问题上,预设了“立法者全能”及“立法者有改变法律和政策的无限资源”的前提。作者将更多真实的假设放入社会选择的模型中,产生了完全不一样的理论结论。接着作者认为,社会选择理论的重要方面在从抽象形式主义向真实政治和法律领域转变过程中被丢掉。作者认为,社会选择理论对于否定立法目的是不充分的。


  

  (三)分题综述文献


  

  ·American Jurisprudence 2d,Romualdo P. Eclavea,Lonnie E. Griffith,Janice Holben,and Jack K. Levin,2012。


  

  作者简略对对用立法意图解释法律及如何寻找立法意图做了说明。


  

  作者认为,法院解释法律受查明和实现立法者意图限制,而且法律要和立法意图保持一致。法律的局限性应该接受合理的建构,如实现立法者意图的愿望。


  

  法院在解释法律时应该尽可能地从颁布法律时使用的语言中寻找立法目的,并根据语词的一般用法解释语言。也要考虑立法历史和法律目的。


  

  (四)英文网络资讯


  

  主要是在Google、Baidu、Wikipedia等搜索引擎,按照上文已述的关键词安排检索出的一般性资讯。


  

  1.Rober Pear, "with rights acts comes fight to clarify congress''s intent," New York Times, 18 November 1991, p.A1。


  

  在这篇报道中,引述第九巡回法院一位受人尊敬的法官考津斯基的言论:“立法历史能够,而且经常被引用来作为支持任何提案的工具。”


  

  2.在Wikipedia中所搜索“legislative intent”获得以下有用资讯:


  

  ①“立法目的”在解释法律时适用。法官可能在立法是模糊的、或不能直接或适当地解决一特定问题、或存在立法起草错误时来评价立法目的。只有在一个条文可能获得一种以上的解释时,立法目的必须被参考。


  

  ②寻找“立法目的”的资料:法案文本、法案修正案、关于该主题的听证会、立法记录、投票前的演讲和辩论、立法下属委员会的记录、被用于理解该条款含义的其他条款、指出该条款限制的其他条款、行政机关的立法记录、能展示立法者意图在该法案中解决的问题的判例法、宪法决定。


  

  ③美国和其他地方的法院已经发展出相当数量的原则来操作立法目的。比如,法院认为,对于反对某法案的意见应持怀疑的态度,基于法案的犯罪者往往扩大其实际结果。


  

  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反对普遍的适用立法目的,而不是依据规则的文义。他认为“立法目的”经常被法案的支持方创作出出来以说服法官按此方式解决规范,而他们却无法在通过这个法案时说服立法者。


  

  ⑤立法目的的这些原则经常与法律解释的原则相重合。比如,法院不能解释法律以产生一种荒诞的或不合目的的结果经常与法案的支持者陈述的法案所欲达成的目标相一致。


  

  五、一级文献检索


  

  罗老师上课提到,进行文献检索的时候一般路径是从二级文献检索开始,但如果仅局限于二级文献检索,将会导致所写论文“从数据库来,回到数据库去”,难以有自己的创见和贡献。所以必须在二级文献检索之后,对所研究主题有了较为全面的把握之后,再进行一级文献的检索,以其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比前人对同一事物看得更远更透一点。


  

  由于本文所选主题为法学基础理论中法学方法论的一部分,法律规定与本文相关度不高,所以一级文献检索仅局限于案例。


  

  (一)中文案例检索


  

  1. 刑事案件


  

  在“北大法宝V5”“司法案例”数据库输入“立法目的”进行全文搜索后,共获得全文含“立法目的”字段一次以上的刑事案例33件,排除“立法目的”字段出现于“评析”或“解说”部分的案例,获得以下十个案例:


  

  ●“裴彪(交通肇事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北刑一终字第39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C.433890)】。


  

  对于本案刑事定罪量刑部分当事人均没有争议,而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保险公司认为,①原审法院没有同案同判,在同类案件中对强制保险的最高额认定不一;②针对每一个应赔偿项目,都有受投保项目的最高额限制。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华安保险公司关于责任限额计赔的上诉,主要涉及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分项赔付还是综合赔付的问题。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分项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立法目的是要保护受害人同时保护投保人从而分散风险,投保人一次交纳的保费也并未明确细分投保项目,故赔偿项目也不应分项赔付。如果保险公司在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得到充分的救济,亦与交强险的立法精神相悖。因为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旨在对受害人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济,并合理分摊机动车辆投保方的事故风险损失。在当前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总限额已经明确且无争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理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的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体现保险公司最大诚信的原则,实现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基本保障的权利。”


  

  ● “吕国龙(故意伤害案,应为交通肇事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乌中刑一终字第230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C.354566)】。


  

  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者属于无证驾驶,所以其可以不向被害人承担强制保险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这一主张与保护被害人的立法目的不合,且有明文规定。二审法院没有将立法目的视为依据。


  

  ●“黄习甫(交通肇事案)”【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常刑一终字第63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C.391028】。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无证驾驶存在过错,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向被害人承担强制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


  

  二审法院论述道:“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支公司上诉称,本案事故涉及的强制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审被告人黄习甫无证驾驶,其依法享有拒绝赔偿的权利,不应当承担强制保险赔偿责任。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条款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看,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者获得赔偿的一种权益保障。作为强制保险赔偿义务人的保险公司,依法享有了国家强制保险资源和经营利益,应当承担国家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对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该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王清呆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0)翔刑初字第279号 ,(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C.379934)】。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经查,二被告人虽有主动投案,但在长达数月的时间内均拒不供述同案犯高文峰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有限,并致高文峰至今在逃,未能实现节省司法资源的立法目的,不符合自首条件。被告人当庭能够如实供述高文峰的犯罪事实,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戴星(抢劫、强奸案)”【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赣中刑二终字第55(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C.195926)】。


  

  二审法官用“立法目的”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一节中规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第二项中的“连续”进行解释。法官认为戴某的每一次抢劫相隔十几个小时或一天,不构成“连续”。


  

  但对立法目的到底是什么没有做说明。


  

  ●“池福洲(交通肇事案)” 【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赣中刑一终字第68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C.121626)】。


  

  辩护人称,“一审对上诉人处以实刑,不利于社会和谐,也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目的”。这一主张未等到二审法院支持。


  

  ●“周巨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东刑一初字第12号(载《北大法律信息网》,CLI.C.30318)】。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