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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法律文献检索报告

  

  · Lief Carter, Contemporary Constitutional Lawmaking (New York: Pergamon Press, 1985)。


  

  对于宪法性解释,作者认为:“那种希望完全根据文本和历史来解释宪法的想法,无异于认为我们居住的地球是方形的。”


  

  (二)英文期刊检索


  

  关于本研究主题,在英文世界已经讨论了一百多年,至今仍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在westlaw数据库中输入“legislative intent”,通过论文摘要判断与研究主题的相关性,是否对笔者研究主题有所启发。经过筛选,检索结果如下:


  

  1.Abby Wright,for all intents and purposes:what collective intention tells us about congress and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154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983(2006)。


  

  从摘要中可以看出,这篇文章关于“立法目的是否存在”的回答对笔者研究主题将有所启发。


  

  当美国法院在解释法律时经常调用立法意图(legislative intent)和立法目的(legislative purpose),法律学者很长时间都在质疑,像国会这样的多成员的机构会有目的或意图。根据关于集体意图的哲学文献,这篇文章认为国会,在颁布法律时,作为社会组织的类型是有意图的。不过,这篇关于集体意图的文献,在扩展心理状态方面忠告道,应该归因于国会。


  

  这篇文章首先定义了立法意图和立法目的的轮廓,然后探究为什么依据立法目的解释对法院来说有吸引力。接下来,这篇文章又叙述了关于集体意图的许多理论并深入研究了Raimo Tuomela的作品。第三,这篇文章分析了国会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的特征并将Tuomela关于立法意图的解释运用于国会,总结道,这个解释证明国会,至少在特定情况下,有意图。作者做了如下论证:作为国会的成员,一个个体必须同意,当法律被起草、修改和投票时,国会的特定成员将变成“有效的”成员。一旦一个法案被通过,国会的所有成员由义务接受,至少弱地接受,其内容是集体的意图。国会的少数派承认,“在法案内容通过的情况下,基于对尊重集体成果产生这一集体义务,放弃他们的意图并将其权利让渡给有效地成员。


  

  最后,这篇文章证明由于立法目的是决定法律范围的有吸引力的工具,用立法目的进行的分析被误导了,因为国会作为社会组织的唯一性和复杂性限制了集体意图理论的运用。国会成员不会进一步同意接受多数派的目的并希望国会成员在颁布法律时可以控制。因此,当一个法官意图基于立法目的进行裁判时,如果这个裁判被正当化,它必须被支持,基于非立法程序和任何集体意图理论的考虑。


  

  2. Richard L. Hasen,bad legislative intent,2006 Wisconsin Law Review 843(2006)。


  

  这篇文章从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亚在几个案件中矛盾的立场说起,并由此讨论了一系列立法目的特别是坏的立法目的与法规合宪性评价的相关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斯卡利亚在他反对McConnell诉联邦选举委员会一案部分判决——该判决支持2002年的两党竞选改革法案(BCRA)(该法案以“McCain-Feingold”更被周知)的观点中,他对他为什么坚信该法案限制企业和联盟参与联邦选举活动是违反第一修正案的解释是:


  

  但是让我们不要被欺骗。当在法庭前政府的观念和论证集中于可怕的“腐败的出现”时,在辩论时最有激情的议会发言属于所谓的攻击广告,这当然是宪法保护的,但被国会成员类推到“击碎可卡因”(Sen.Daschle语),“开车扫射”(Sen.Durbin语)和“大气污染”(Sen.Dorgan语)。有好的理由相信消极竞选广告的结果是这个立法的核心吸引力。一位参议员赞助者说,“我希望我们我们不要让我们的注意力从手头上真正的问题上移开,但如何提升我们在竞选中辩论的要旨并给人民真正的选择。没有人会从消极广告上获利。它们无助于国家的政治对话。”(Sen.McCain语)。他设想“如果你缩减执笔,你将看到攻击广告大量减少”。禁止联盟和企业,你将会看到攻击广告的大量减少。如果你要求全面披露谁为这些广告付费,你将看到这些广告的大量减少……”


  

  斯卡利亚法官进一步挖掘议会陈述以认识到“太多钱花在竞选上”这一议会信念。他总结道BCRA的这一条款和其他条款违反第一修正案,因为他们减损了“第一修正案本欲保护的核心:批评政府的权力……我们被国会控制,而这一立法禁止那些有能力让批评大声的实体对国会成员的批评。”


  

  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分析是相当讽刺的。在McConnell案中,这位大法官最反对用立法历史来作为法律解释的辅助却用了最不相关的立法历史——议会陈述——来认识立法目的。当然,他用立法历史资料并不是为了解释法律的意义,而是为了指向一个坏的立法目的(保护义务)以支持他认为BCRA的大多数条款违反第一修正案的结论。但他并没有解释为什么立法历史与后一案件的相关度高于前一个案件。


  

  斯卡利亚大法官在Vieth诉Jubelirer案中多数派观点增加了讽刺性,在这个案件中就与McConnell案中相同事项做决定。在Vieth案中,斯卡利亚大法官承认“严重的政党不公正划分选区”——一个政党划分立法选区线有利于其候选人而有损对立党的候选人的做法是不符合民主原则的。”但除了这个诚实的承认外,立法者经常给予坏的立法目的颁布重画选区的计划,斯卡利亚大法官的结论是:即使在“严重”政党不公正划分选区的案件中,损害发生也不是由法院说的,也不是让法院来设计一个救济。”


  

  斯卡利亚大法官在两个案件中的立场引发了一大堆有趣的问题,如何时立法目的与衡量一个规范的合宪性相关,什么样的立法目的应该被认为足够坏到影响合宪性分析,以及如何认识到如此坏的立法目的并将这样的目的应用到合宪性分析里去。坏的立法目的潜在地与在一大堆宪法领域内相关。


  

  3.Gerald C. MAC Callum, JR.,legislative intent,75 Yale Law Journal 754(1966)。


  

  立法目的是司法过程中老生长谈的话题。尽管有许多关于立法目的是否存在和能否被发现的问题的争论尚未被解决。在1930年,Max Radin证明,与一个法规相关的真正的立法目的最多在罕见的情况出现,而且,立法目的无法从立法过程的记录中被发现。这个论证得到了Jams Landis的直接回应。Landis区分了两种意义的“intent”——作为“本意”的“intent”和作为“目的”的“intent”。他主张第一种意义上的立法目的是立法过程通常的但不是不变的特征。更进一步,他主张这个特征被提出时,很清楚地在立法过程的记录中被发现。Landis的讨论引发相当长的求知史。在论文和论文集中反复被提及并有时被支持。不过支持Landis的评论者似乎都不说“立法意图”,而径行去讨论“立法目的”、“政策”等等。


  

  4.Cheryl Boudreau, Mathew D. McCubbins, and Daniel B. Rodriguez,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and the intentional(ist) stance,38 Loy. L.A. L. Rev. 2131(2005)。


  

  一百多年来,关于“立法意图”的讨论从未终止过。本文先简要地概述了关于真正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解释的的讨论。回顾完这些讨论后发现关于立法意图的讨论让我们偏离了更重要更根本的问题,即法律意指什么。为了矫正这些讨论回归到最初的构想上来,我们讨论现代认知科学和哲学文献,这些文献显示,人类经常将意图附加在其环境中的任何事物上以便发现他们行为的意指为何。之后讨论意向性立场和隐喻性意图如何使法官决定法律的意指。


  

  5.William N. Eskridge, Jr.,the circumstances of politics and teh application of statutes,100 Colum. L. Rev. 558(2000)。


  

  这是一篇书评,但从作者及所论述的问题来看,都是本研究领域非常重要的文章。


  

  在《法律与争论》这本书中,Jeremy Waldron 认为,对立法历史的司法考量和法律无效与立法者权威的背景不合。Eskridge的这篇评论赞美了Waldron精细的分析结构但说服力不足。特别是当一个法条模糊的时候,它的立法历史在解释法律时经常有用。她经常帮助法官发现立法者所欲达成的目标,并有时指引如立法者期待地将之适用于特定案件。根据Eskrigde,司法审查通过确定已有的授权的方式防止法院干涉过多。意图敏感的法律解释和加强代表的司法审查都有利于政治环境,这加强而不是有损立法权威。


  

  6.M.B.W. Sinclair,legislative intent:fact or fabrication?,41 N.Y.L. Sch. L. Rev. 1329(1997)。


  

  这是一篇书评,对象是Eskridge的重要作品《动态法律解释》。这篇书评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立法意图是事实还是虚构,也是笔者一直想知道的问题。


  

  作者认为尽管立法意图的适用在司法上有很长且不可动摇的传统,但也遭遇了许多学术文献的讨论。Eskridge教授的这本《动态法律解释》是第一本完整的、持续冲击它的书。Eskridge认为不存在立法意图,纵使有,这种所谓“立法意图”的拟人话不能解决法律解释的许多问题。与其将基于颁布时解释法律,我们应该基于当代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状况来解释。这就是动态法律解释。Eskridge的策略是首先破坏立法意图的概念,然后展示动态解释如何踏入其他的理论分支。


  

  7.William N. Eskridge, Jr.,cycling legislative intent,12 Int''l Rev. L. & Econ. 260(1992)。


  

  这是Eskridge的一篇评论性文章。作者认为,发现立法意图是解释法律的传统指导规则。这个实践暗示,解释者(经常是一个非选举的法官)仅仅借鉴颁布法律是议会多数派所意图的答案。最近学者经常用实证政治理论来论证解释者意图运用立法目的做了一个不真实的假设,比如,假设会议报告是所有立法理解的代表。Shepsle教授的文章“立法意图是一个矛盾”,认为讨论立法意图的困难比法律学者目前意识到的大得多。


  

  Shepsle论证说,循环多数的存在使得立法意图与法律解释无关。如果立法包括多个潜在多数,将立法者的陈述(包括会议报告)集合起来以形成一个一致的理解是无意义的。立法者在解释法律时应该抛弃讨论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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