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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法律文献检索报告

  

  6. 陈林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司法论证理论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陈教授将司法论证分为合法化论证、合理化论证和正当化论证三个层次。基于目的的论证属于合理化论证。陈教授在本书的第一章“司法论证的一般理论”的“实体性准则II:合理性准则”一节中,对基于目的的论证的内涵、论证时所需考虑的要素、适用范围以及对合理化个案判决的实质性依据和评价标准如何审查做了概述。陈教授基于韦伯对目的合理性的分析——“谁的行为如果依据的是目的、手段及后果,而且在手段与目的、目的与后果、最终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同目的之间合理思量,那么,他的行为就是目的合理性行为”——提出“目的性依据的准用性或说服力源自这一事实,即当裁判者提出这种依据时,能够预测到它所支持的判决将对一个有益的社会目标产生功效,诸如促进贸易,巩固家庭关系,或者增进民主”。


  

  陈教授还通过麦考密克所举的“砖墙事例”说明,由于包括基于目的的论证在内的合理性论证涉及实质性考量,就无法绕过个案的语境或背景进行。此外,陈教授认为,合理性论证是在遇到不确定法律概念、概括性条款和法律原则的场合,在法律所提供的一般性的“框”内展开的。


  

  陈教授认为审查合理化个案裁判的实质性依据和评价标准可以分为向上、向下和向外三个维度,向上即是否与法秩序、理念、价值相合;向下即是否见容于具体规范;向外即是否符合社会通行的正义观和价值取向。而关于评价标准被发现的程序和方法,陈教授认为,法官欲把握事实,须从规范评价入手,但要了解规范评价,又需要考量法理念。法官藉由规范评价、法理念评判事实,事实经由社会评价反作用于法官。法理念则从一系列规则评价中排炼,整个过程离不开法官的创造性参与。


  

  陈教授在本书第三章“合理化论证:实质取向的原则权衡”一章中对包含基于目的的论证在内的合理化论证做了具体的论述。陈教授认为,基于目的的论证一般以“政策”的形式为裁判者援引,在裁判方法上表现为利益衡量原则。藉由目的的合理性论证是以结果为取向的,是向前看的。


  

  陈教授在这一章的基本观点是,根源于胡塞尔的现象学的利益衡量理论,在裁判时着眼点从概念还原为利益,虽克服了概念计算的机械化与吹毛求疵,但却失之精细和专业,其不确定性使之缺乏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无法成为独立的自足的法学方法,而只能将利益衡量所“感觉”到的结论作为认识程序的开始,进一步探究其“正当”的理由何在。


  

  7.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三民书局2010年第二版。


  

  国内外学说对法学方法日愈重视,甚至以“法官法”称之。作为一个法律人,尤其是法官,苟能正视法学方法之理论认识及其实践门径,当能尽速登堂入室,窥其堂奥。必可洁身摸索时光,乃至减却彷徨无助之情形。(第二版序)


  

  作者在第一章再议“诽韩案”,认为自己当年对法院同行判决的支持是受概念法学影响,现在认为,法律关于“直系血亲”的规定没有限制年代,属于法律漏洞,与保护后人之孝思忆念的立法目的不合,应做目的性限缩以填补漏洞。


  

  作者认为“恶法”,对于保障法的安定性功之甚伟。对于“恶法”,倘若没有“恶”到难以容忍的程度,应该用诠释的办法,变成表面“恶”而实“善”的法律;倘若“恶”到难以忍受的程度,应该进行违宪审查。


  

  科学与否的标准一说为真理值,被验证的可能性越大真理值越高。一说为波普的“有意义性”,被反正的可能性越大越有意义,该命题所提供的信息量越大。


  

  逻辑分析的方法


  

  理论认识的考察方法    客观的真理


  

  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


  

  实践评价的考察方法    主观的确信


  

  托勒密的“地心说”→哥白尼的“日心说”,圆形轨道→开普勒的椭圆轨道,磁力→牛顿的万有引力,三维→爱因斯坦的四维,空间+时间,宇宙之所以永恒不变在于其在数学式中硬加入一个“宇宙常数”→哈伯,宇宙在均匀膨胀→勒梅特,原子衰变成宇宙→伽莫夫,中子团爆炸成宇宙。


  

  与高金桂教授的观点不同,杨仁寿教授认为,自然法根源于亚里士多德的一元论。而自康德提倡二元论以来,亦即时势不能演绎出规范,存在不能导出当为,其特定价值的妥当性,无从援用经验科学的方法来加以认识,一元论的见解始获得纠正。就法学而言,每一法律或法条,皆尤其明示或隐藏之目的,立法者之价值判断隐晦不明时,亦未尝不可从社会同年上去寻觅。(P39)笔者认为,高教授的观点较为正确。


  

  采“立法者意思说”解释法律,只能适用于法律制定不久,社会情况不便时。


  

  法律规定不明确,系属法律解释的范畴;而法律欠缺规定,则系补充问题。


  

  8. 吴从周:《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价值法学:探索一部民法方法论的演变史》,中国法治出版社2011年版。


  

  这本书主要以耶林和海格两人的学术思想为中心,对民法方法论由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再到价值法学做了脉络梳理。


  

  本文是作者的博士论文,关于耶林和海格的生平的介绍,不仅没有降低其论文的学术性,反使读者对二人的学术思想有更深入的了解,这一点对理解耶林的学术转向,理解从概念法学向利益法学转变之契机及必然颇为重要,实为构思之妙笔。


  

  吴教授与陈教授关于利益法学之认识和评价颇多不同:


  

  陈教授认为,利益法学主要是受同时代胡塞尔的现象学影响;而吴教授则认为,主要是受边沁的功利主义影响。


  

  陈教授认为,利益法学将概念还原为利益;而吴教授则认为,批“概念法学”,不等于否定法律概念。


  

  陈教授认为,利益法学由于将概念还原为利益,失去了概念的精确性和专业性,缺乏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只是高级法感,所以不是独立的、自足的法学方法;但吴教授认为,对于法律感觉,耶林由于自己的经历,很重视法律感觉,强调始于法感,否则论证无意义。海格将法感和理性论证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耶林自大到概念法学的巅峰后,提出“目的”以容纳法学的生活面。海格承继耶林的衣钵并对其发展,一是细化了“目的”,不仅考虑得胜的利益,还要考虑相互角力的其他利益;二是不仅认为目的是法律的创造者,更认为法律是利益角力的结果;三是在耶林的基础上,除了提出了起源的利益论,更发展出生产的利益论。


  

  海格一方面反对概念法学,认为由概念体系生产规则是错误的,要考虑利益;另一方面又反对自由法学,认为要忠于法律,通过历史研究,确定立法者的决定性利益。同时也不愿意涉足哲学,给出价值序列。


  

  海格还认为,法官和立法者之间的关系如“仆人”和“主人”,如依据“表示”探求“意思”一样,反法律现实化的方向进行裁判。法官在裁判时先对所涉利益进行分析,然后依制定法的价值判断、法律共同体通行的价值判断和法官自己的价值判断的顺序进行价值判断。


  

  9.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本书对笔者所研究之主题有以下几点的启发:


  

  ①概念是对其所描述对象特征的穷尽列举。而这些特征是经规范目的择选过的。


  

  ②凯尔森认为法律没有漏洞,是因为怕司法权侵犯立法权。其实司法权对立法权起着监督、鞭策和候补适用、逐案尝试的作用,并不侵犯立法权的优先性。


  

  ③法律解释 目标 主观说


  

  客观说


  

  考量因素 范围性因素 文义


  

  历史


  

  内容性因素 体系


  

  目的:一部法律多个目的—利益衡量—价值标准—内在体系控制


  

  控制性因素:合宪性因素


  

  ④法律漏洞填补


  

  “花瓶和花盆”的比喻→漏洞的判断依功能→实然为达到应然,违法计划的圆满,


  

  包括 过  目的性限缩


  

  不及 目的性扩张


  

  ⑤为什么要体系化?受伦理和科学监督


  

  为什么能体系化?概念的位阶性 逻辑上的抽象性


  

  价值上的根本性


  

  体系的发生:归纳的方法;体系的说明:演绎的方法


  

  规范概念 完整的概念——体系


  

  利益概念


  

  法官裁判是既要看法律如何规定又要看利益状况如何。


  

  (二)中文主要学位论文&中文主要期刊论文


  

  此部门的检索所使用的关键词为关键词确定中所介绍的“立法目的”及其所有同义词,如立法原意等等。学位论文和期刊论文都使用“中国知网”进行搜索,由于质量良莠不齐,且主题绝大多数为探讨某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所以此处仅列举其中张志铭教授这三篇对本研究主题有参考意义的论文。


  

  ● 张志铭:《法律解释原理》(上)(中)(下),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这三篇文章对本主题有助益的内容如下:


  

  有法律就有法律解释,法律解释随着概念法学的式微而逐渐居于中心。


  

  而概念法学认为法律有两大特征:一是自身的周延性;二是与现实的映射性。(这两点和电影《铁甲钢拳》里的第三代机器人很像,内部程序成熟发达,只要对手的出拳是在其预设程序之下的,都有办法因应。但这也是为什么它们都败于从垃圾厂捡来的第二代机器人Atom的原因:首先,第二代机器人是钢铁铸造的,没有第三代机器人的灵活,但是耐打,即使开局不顺,但是有足够的时间在被打的时候发现对方的漏洞——第三代机器人虽然程序高度复杂,但仍无法做到完全的周延。第二,也是最重要的,第二代机器人是完全映射于人的行为,在发现漏洞后,人的反应往往出奇制胜,第三代机器人难以招架。)


  

  而概念法学这一观点背后更深层次的根源来自于法治国的理念。希望对未来发生的事实有充分的预测(即一劳永逸?),这样是何人适用法律并不重要。法治国的理想是无法实现的,原因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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