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法律文献检索报告
杨桦
【关键词】立法目的;文献检索
【全文】
一、选题起因
起初想将“美国最高法院”作为文献检索的主题,无奈文献过多且多为描述性的,再加上由于司法体制不同,如将美国最高法院视为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其路甚遥也未必可行,于是笔者始萌转向之意。接下来,笔者在以“美国最高法院”为研究主题进行文献阅读的过程中,从《正义背后的意识形态——最高法院与态度模型》获得研究新方向的灵感,并打定了转向的主意。
在《正义背后的意识形态》一书中,作者西格尔和斯皮斯将影响法官裁判的因素简化为法律模型、态度模型和理性选择模型,其中态度模型对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们的裁判最有解释力。而法律模型代表着对法官裁判案件影响因素的传统解读,包括基本文义、立法者的目的及先例三个因素,两位作者不仅对这三个因素对法官裁判影响的虚伪性做了详尽的理论阐释,而且还利用相关数据对先例这个因素的影响力做了定量分析,也印证了其理论驳斥部分的观点。
两位作者就立法目的对裁判的影响力提出了诸多质疑,集中于《正义背后的意识形态》第二章”立法者和立宪者的目的”一节。如立宪者们也许并不希望他们的目的具有约束力。抑如如果相信立宪者的目的是有拘束力的,则他们恰恰觉得自己的目的没有约束力,因为制宪会议的讨论内容和偶然决定并不没有被立宪者赋予正式的效力。抑如立宪者对现在出现的情况的缺乏预见。抑如集体意志是没有意义的。抑如谁是立宪者?抑如如果群体目的是有争议的,我们究竟该执行谁的目的?抑如我们能够找到立法者目的吗?抑如在重大的问题上,几乎各派都可以找到立宪者的目的来作为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因而在解释力上缺乏可证伪性。等等。
上述质疑确实对笔者多年视为常识予以接受并使用的用目的来解释法律和填补漏洞的理论带了很大的冲击,为恢复笔者学术上的宁静,试借法律文献检索报告的写作,对上述质疑予以回应。
二、文献检索的背景、路径及阅读对象
(一)文献检索报告的背景
立法目的一直被我国各种教科书列为解释法律和填补漏洞的基本方法,经此培养的法律人也一直视其为当然,无论是法律学者还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所用甚广。但在国外,一直有学者对立法目的这一方法的正当性、可行性进行质疑,甚至认为其非为独立的、自足的方法。如若这些质疑成立,无论是对我国的学术研究和司法实务都将产生很大的冲击。于是笔者试利用文献检索报告之契机,对之有所回应。
(二)文献检索报告的路径
总体路径是:确定关键词→二次资源检索→一次资源检索。
1.确定关键词
参照罗伟老师旨在提炼检索语言的5W分析法,对检索关键词做如下安排:
WHO:“立法目的”涉及的主体:立法者(lawmaker,legislator)、法官(judge,justice)。
WHAT:“立法目的”的内容:目的(intent)、利益(interest)、利益衡量(interest balancing);获取“立法目的”的资料:法律文本(text)、立法史(legislative history)。
WHEN:“立法目的”在何时使用为宜?颁布时间(data of issue)、社会状况(social condition)。
WHERE:何种状况要使用“立法目的”?解释(interpretation)、填补漏洞(fill holes)。
WHY:为什么要使用“立法目的”?安定性(stability)、妥当性(adequacy)、立法权(legislative power)、立法者能力(ability、capacity)。
2&3.二次资源检索&一次资源检索
选用数据库:
纸质文本:浙大图书馆Opac系统 webpac.zju.edu.cn 查询,法学分馆书架查询。
中文文献:北大法宝www.chinalawinfo.com V5 www.pkulaw.com、北大法意 www.lawyee.net、CNKI中国知网 www.edu.cnki.net>。
外文文献:Westlaw International international.westlaw.com、LexisNexiswww.lexisnexis.com、Heinonline www.heinonline.org>。
(三)文献检索报告的阅读对象
罗老师、何老师、对该主题有研究兴趣的同仁及试以此文献检索报告为基础进行论文写作的本人。
三、中文主要文献检索
(一)中文主要著作
该部分书籍主要来自浙江大学图书馆法学分馆和浙江大学图书馆紫金港基础分馆,由于没有关于此选题的专题著作,故该部分的检索主要采用的是在法学方法论的所有相关书目中逐本检索,并通过书籍目录来判断是否与本选题具有相关性的方法。
1.(美)西格尔、斯皮斯:《正义背后的意识形态——最高法院与态度模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在《正义背后的意识形态》一书中,作者西格尔和斯皮斯将影响法官裁判的因素简化为法律模型、态度模型和理性选择模型,其中态度模型对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们的裁判最有解释力。而法律模型代表着对法官裁判案件影响因素的传统解读,包括基本文义、立法者的目的及先例三个因素,两位作者不仅对这三个因素对法官裁判影响的虚伪性做了详尽的理论阐释,而且还利用相关数据对先例这个因素的影响力做了定量分析,也印证了其理论驳斥部分的观点。
两位作者就立法目的对裁判的影响力提出了诸多质疑,集中于《正义背后的意识形态》第二章”立法者和立宪者的目的”一节。作者首先给出了“立法者和立宪者的目的”的定义,认为立法者和立宪者的目的是指,根据法律和宪法最初起草者的一致来确定法律和宪法。
之后相继对“立法者和立宪者的目的”这一解释方法提出诸多质疑:
①在宪法学者罗纳德·德沃金看来,正当程序、平等保护、残酷和非常的惩罚等“概念”与立宪者们的想法无关,而只与宪法文本有关:
例如,我简单地告诉我的孩子,我希望他们公平地对待别人。无疑,在我的头脑中有我不想鼓励的那种行为的例子,但是,我不能接受这样的说法,即我的“本意”只限于这些例子,这有两个原因。第一,我希望我的孩子们吧我的教导用于我没有想到,也不可能想到的那些情况。第二,我准备承认,当我在说这些话时,我所认为的那些公平的行为实际上是不公平的,或者,反过来说,可能我的一个孩子会在以后说服我承认这一点,在那样的情况之下,我就会说我的教导包括他所提出的情况,而不会说我改变了我的教导。我可能说,我的意思是我们的家庭应该接受一个公平管你那的知道,而不是由任何可能在我的头脑中存在过的特定的公平概念来指导。
②对解释主义者来说,更大的打击来自于詹姆斯·麦迪逊的理念。“如果要用制宪会议的讨论内容和偶然决定来阐释和理解宪法文本的话,那么这些内容和决定都不具备正式的效力。”“因此出现了矛盾:如果我们相信立宪者们的‘目的’具有拘束力的话,那么他们恰恰认为自己的目的是没有拘束力的。”
③集体意志是没有意义的。数学理论已经充分证明了,每一个社会选择或公共决定——所有建立在个人选择基础上的集体选择——都至少违背了理性、公平、民主决策中的一项原则。
④即使能够形成决策,群体目的也是存在问题的。毕竟,究竟谁是立宪者?
⑤立宪者对其目的也持不同的意见。这种立宪者之间不同看法,通常会使不同的法官可以为其自己的观点找到立宪者的支持。这使得立法者目的缺乏可证伪性,意义不大。
⑥如果群体目的是有争议的,我们究竟该执行谁的目的?
⑦即使我们可以确定那位立宪者的目的是最重要的,这一目的本身也可能是存在问题的。如立法者的动机并不简单,甚至可能是无法确定的。应当从哪里去寻找立法者的目的呢?立法者们会同意这些材料全面反映了他们的想法吗?
⑧我们能够找到立法者的目的吗?记录不仅有内容零散的缺陷,而且,即使记录发言的官方文件也可能是虚构并具有误导性的。
⑨“文义”和“目的”对立。
2.(美)西格尔、斯皮斯、蓓娜莎:《美国司法体系中的最高法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作者在本书中对上述观点进行了条例化:
①立法者的目的现在看来说错误的;
②立法者对现状没有预见到;
③立法者如何确定?
④立法者意见不一致,各派都可以从立法目的中找到支撑自己论点的材料;
⑤不是所有动机都可以使用;
⑥通过何途径获得;有的资料的虚假的,如国会记录允许随意改变。
3.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也许是由于“谨献给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本书的语言平实易懂、案例翔实、可操作性强,对我国法律实务有很大的影响。
在“法律解释方法”一讲中,梁教授结合案例共介绍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等十种方法。梁教授人为,立法解释,又叫沿革解释、历史解释、法意解释,是指对一个法律条文作解释时,从法律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如立法理由书、草案和审议记录等,分析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价值判断及所要实现的目的,以推知该法律条文的立法者意思的解释方法。关于一个法律条文,经采文义解释或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各个解释意见均尤其理由,很难说哪一个绝对正确,哪一个绝对错误,这种情形可以采用立法解释方法,探求立法当时的立法者意思,以立法者意思作为判断标准,这就叫立法解释。扩张和限缩解释是根据立法本意对文义的范围进行加减。目的解释是指以立法目的作为根据,以解释法律的一种解释方法。就是说,关于某个条文、某个制度,可能有两种解释,各有其理由,则应选择其中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以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为准。目的解释的已久,就在于法律的目的。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指出,任何法律均有其立法目的,解释法律应以贯彻、实践此立法目的为其基本任务。任何人在解释法律时,须考虑的基本问题是:法律何以设此规定,其立法目的何在?并认为探求立法目的,是阐释法律疑义的关键。法律是人制定的行为规范,立法者制定法律不是任意的、无缘无故的,必有其目的的存在,因此解释法律时,应当把握此立法目的,不能违背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