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关于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
保障中国几百万吸毒人群的公民权和生存发展权,改变他们被边缘化、标签化和缺乏社会支持的窘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正如胡锦涛所强调的,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而利益问题还原到法律制度话语中就是权利保障问题。因此,要重视戒毒人员管控措施与成瘾者权利保障的矛盾,加强维持治疗,减低伤害措施,注重社会广泛参与机制中成瘾者权利的保障;解决成瘾者受歧视的问题,强调严格执法,防止治安管理层面对成瘾者的二次伤害。
保障成瘾者权利靠立法和制度的落实,更靠社会管理创新。要推动戒毒工作的社会化、政府花钱买服务、“以人为本”戒吸帮教等原则和理念的普及。地方政府应当采用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发展培育民间的社会工作组织。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工作者组织购买服务,建立起政府、专业性社工机构和服务对象三者的互动模式。要使社会工作介入社区戒毒(康复)的必要性得到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重视和理解。推进戒毒中的社会管理创新要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意识上,要将“打击”、“管理”改变为“服务”、“救治”,从“堵”到“疏”;第二,要明确戒毒和社会管理创新都是政府的职责,利用官方力量促进社会工作,即“政府推动”模式必不可少。要使政府购买服务,给付行政的理念深入人心并且落实。第三,要重视民办公助、社会参与的长效运转机制。从长远来看发展民间组织,引进民营资本,社会管理与服务市场化运作必定是未来发展的方向。目前政府应尽快把培育、孵化较多的社会工作者组织、民间社团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32]总之,吸毒人群成功戒毒与回归社会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和整体。国家虽然在政策、立法和制度三个层面建立了成瘾者权利保障的体系,但是偏重宏观和静态,现有制度还需评估和完善。若从国内传媒已经报道出的事例考察成瘾者权利的现实保障状况,会发现存在诸多问题,立法和制度的落实还不尽如人意。保障成瘾者权利需要在加强立法、严格执法的同时,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简介】
褚宸舸,单位为西北政法大学。
【注释】参见褚宸舸:《管制吸毒的正当性—一个值得重视的全球性的中国问题》,载《公安学刊》2011年第5期。
狭义上专指吸毒者中已形成药物依赖者,广义谓之吸毒者,本报告采广义。
刘仁文:《毒品问题的法律规制》,载《法制日报》2011年9月7日。
参见http://weibo. com/u/1909854043,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2月25日。
本报告研究的时间段是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之间。
王梦婕:《“白粉仔”在戒毒康复所里当老板》,载《中国青年报》2011年11月24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刑法室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北京: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39页。
刘鹏:《落实<禁毒法>完善强制戒毒和社区戒毒—访西北政法大学褚宸舸》,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8月16日。
参见姚建龙:《<禁毒法>的颁行与我国劳教制度的走向》,载《法学》2008年第9期。
参见姚建龙:《<禁毒法>的颁行与我国劳教制度的走向》,载《法学》2008年第9期。
王利荣:《强制戒毒的现制调整与合理定位》,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参见刘鹏:《落实<禁毒法>完善强制戒毒和社区戒毒—访西北政法大学褚宸舸》,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8月16日。
褚宸舸等:《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的实证研究》,西安市法学会课题结题报告,2011年11月。
医事法中病人权利一般有平等的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知情同意权(中国《
执业医师法》第
26条第1款规定,医生要如实介绍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隐私权;自主权,但病人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医生的独立处置权;拒绝治疗权;获得社会资助的权利;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等权利。
《领美沙酮疗毒不须提供暂住证》,载《新京报》2010年8月13日。
《内司委调研组在昆明听取“五五普法”工作和
禁毒法等贯彻实施情况汇报》,载《云南日报》2010年12月14日。
李保林、周丽:《内司委到湖北专题调研
禁毒法监狱法贯彻实施情况和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载《湖北日报》2011年11月8日。
杨冰:《姜兴长率调研组到渝调研
禁毒法等贯彻执行情况》,载《重庆日报》2010年11月10日。
刘虹桥:《“国家的眼睛”—中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调查》,载《中国财富》2011年第11期。
最早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江苏警官学院孙光教授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构成》一文(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据报载,汉口某戒毒机构负责人王先生打电话说:“你们的报道很好,太及时了。”他们曾帮助不少吸毒人员成功戒毒,但由于警方档案中始终存有“涉毒档案”,给这群人生活、工作带来不少麻烦。有的戒毒人员感觉得不到社会认可,心中总有个疙瘩,有的甚至自暴自弃。“建议对涉毒档案设置时限,如时限内抽查不再吸毒,涉毒记录将自动消除。”家住汉阳的万女士说,10年前儿子不慎吸食了K粉,被警方处理,如今早就戒毒成功。今年37岁的他,已是一家大公司的部门负责人,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可由于涉毒记录,往往无法顺利出境。儿子始终戴着涉毒的帽子,怕影响后代,一直不愿要小孩,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无形压力,这种痛苦只有涉毒者本身最清楚。万女士认为,犯了错,应该允许改正,为何一次犯错,一辈子都要背负涉毒者的名声?建议有关部门调整措施,用更好的方法管理涉毒人员。家住汉口的宋先生说,他也是生意人,如果知道生意伙伴涉毒,他同样会拒绝合作,设身处地想想,他也能够理解当事人的难处。他认为,对于曾经涉毒人员,不应一概而论。也有少数读者认为,既然犯了错,就应付出代价,公安部门录入内网的信息,也是工作需要,“既然自己不再吸毒,就不应在乎他人的闲言碎语,随时配合公安机关抽查,以实际举动换取社会的信任。”记者将把读者反映整理成册,转交武汉市公安局禁毒处。参见《读者呼吁调整涉毒信息管理模式》,载《楚天都市报》2010年7月12日。
高强:《国务院
戒毒条例虽大步创新但消除动态管控仍遥遥无期》,http://www. jhak. com/jlzm/zm/2011 -07/21/content_6133. 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2月25日。
《农民被误录有吸毒史外出旅游5次被带到派出所》,载《大河报》2010年6月29日。
《市民因身份证重号“被吸毒”屡受盘查》,载《大河网》2011年8月9日http://www. chinanews. com/fz/2011/08 -09/3244412. shtml,2最后访问时间:011年12月25日。
《男子未吸毒被列“黑名单”家散业毁向公安讨说法》,载《湛江新闻网》2011年8月9日http://www. gdzjdaily. com. cn/zjnews/zjsociety/2011 -08/09/content-1401580. htm,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2月25日。
《女子无故成吸毒者疑身份被克隆遭通缉不敢外出》,载《羊城晚报》2011年8月27日。
褚宸舸:《立规限制公民权利需谨慎》,载《法制日报》2010年6月29日。
《广州拘留3名“保护粤语”非法集会带头滋事者》, http://news. 163. com/10/0802/23/6D4BUKKR000146BC. 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2月25日。
2010年4月29日,户籍黑龙江的石女士在深圳被确诊为宫颈癌,但出院时却没拿到保险金。因为保险公司告诉她,其投保时隐瞒了吸毒史,按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而事实是,在其户籍所在地公安系统演练过程中,她的个人资料被当做演练内容输入网络管控系统后未被消除。参见《女子遭警方杜撰吸毒记录拿不到保险金时才发觉》,载《辽沈晚报》2011年6月18日。
《媒体调查农村吸毒者生存现状:被贴上坏人标签》,载《南方日报》2011年8月29日。
丘创雄、温惠民等:《关于劳教(戒毒)人员死亡善后处置工作的调研报告》,载司法部劳教局、戒毒局和中国劳教协会编:《劳教与戒毒调研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57 -64页。
很多问题限于篇幅不能详述,参见褚宸舸、冯雪、王跃成:《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的实证研究—基于西安市和珠三角的调研》,西安市法学会课题结题报告,未刊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