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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毒品成瘾者权利保障研究报告

  

  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关于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


  

  保障中国几百万吸毒人群的公民权和生存发展权,改变他们被边缘化、标签化和缺乏社会支持的窘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正如胡锦涛所强调的,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而利益问题还原到法律制度话语中就是权利保障问题。因此,要重视戒毒人员管控措施与成瘾者权利保障的矛盾,加强维持治疗,减低伤害措施,注重社会广泛参与机制中成瘾者权利的保障;解决成瘾者受歧视的问题,强调严格执法,防止治安管理层面对成瘾者的二次伤害。


  

  保障成瘾者权利靠立法和制度的落实,更靠社会管理创新。要推动戒毒工作的社会化、政府花钱买服务、“以人为本”戒吸帮教等原则和理念的普及。地方政府应当采用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发展培育民间的社会工作组织。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工作者组织购买服务,建立起政府、专业性社工机构和服务对象三者的互动模式。要使社会工作介入社区戒毒(康复)的必要性得到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重视和理解。推进戒毒中的社会管理创新要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意识上,要将“打击”、“管理”改变为“服务”、“救治”,从“堵”到“疏”;第二,要明确戒毒和社会管理创新都是政府的职责,利用官方力量促进社会工作,即“政府推动”模式必不可少。要使政府购买服务,给付行政的理念深入人心并且落实。第三,要重视民办公助、社会参与的长效运转机制。从长远来看发展民间组织,引进民营资本,社会管理与服务市场化运作必定是未来发展的方向。目前政府应尽快把培育、孵化较多的社会工作者组织、民间社团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32]总之,吸毒人群成功戒毒与回归社会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和整体。国家虽然在政策、立法和制度三个层面建立了成瘾者权利保障的体系,但是偏重宏观和静态,现有制度还需评估和完善。若从国内传媒已经报道出的事例考察成瘾者权利的现实保障状况,会发现存在诸多问题,立法和制度的落实还不尽如人意。保障成瘾者权利需要在加强立法、严格执法的同时,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简介】
褚宸舸,单位为西北政法大学。
【注释】参见褚宸舸:《管制吸毒的正当性—一个值得重视的全球性的中国问题》,载《公安学刊》2011年第5期。
狭义上专指吸毒者中已形成药物依赖者,广义谓之吸毒者,本报告采广义。
刘仁文:《毒品问题的法律规制》,载《法制日报》2011年9月7日。
参见http://weibo. com/u/1909854043,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2月25日。
本报告研究的时间段是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之间。
王梦婕:《“白粉仔”在戒毒康复所里当老板》,载《中国青年报》2011年11月24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北京: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39页。
刘鹏:《落实<禁毒法>完善强制戒毒和社区戒毒—访西北政法大学褚宸舸》,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8月16日。
参见姚建龙:《<禁毒法>的颁行与我国劳教制度的走向》,载《法学》2008年第9期。
参见姚建龙:《<禁毒法>的颁行与我国劳教制度的走向》,载《法学》2008年第9期。
王利荣:《强制戒毒的现制调整与合理定位》,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参见刘鹏:《落实<禁毒法>完善强制戒毒和社区戒毒—访西北政法大学褚宸舸》,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8月16日。
褚宸舸等:《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的实证研究》,西安市法学会课题结题报告,2011年11月。
医事法中病人权利一般有平等的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知情同意权(中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医生要如实介绍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隐私权;自主权,但病人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医生的独立处置权;拒绝治疗权;获得社会资助的权利;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等权利。
《领美沙酮疗毒不须提供暂住证》,载《新京报》2010年8月13日。
《内司委调研组在昆明听取“五五普法”工作和禁毒法等贯彻实施情况汇报》,载《云南日报》2010年12月14日。
李保林、周丽:《内司委到湖北专题调研禁毒法监狱法贯彻实施情况和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载《湖北日报》2011年11月8日。
杨冰:《姜兴长率调研组到渝调研禁毒法等贯彻执行情况》,载《重庆日报》2010年11月10日。
刘虹桥:《“国家的眼睛”—中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调查》,载《中国财富》2011年第11期。
最早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江苏警官学院孙光教授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构成》一文(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据报载,汉口某戒毒机构负责人王先生打电话说:“你们的报道很好,太及时了。”他们曾帮助不少吸毒人员成功戒毒,但由于警方档案中始终存有“涉毒档案”,给这群人生活、工作带来不少麻烦。有的戒毒人员感觉得不到社会认可,心中总有个疙瘩,有的甚至自暴自弃。“建议对涉毒档案设置时限,如时限内抽查不再吸毒,涉毒记录将自动消除。”家住汉阳的万女士说,10年前儿子不慎吸食了K粉,被警方处理,如今早就戒毒成功。今年37岁的他,已是一家大公司的部门负责人,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可由于涉毒记录,往往无法顺利出境。儿子始终戴着涉毒的帽子,怕影响后代,一直不愿要小孩,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无形压力,这种痛苦只有涉毒者本身最清楚。万女士认为,犯了错,应该允许改正,为何一次犯错,一辈子都要背负涉毒者的名声?建议有关部门调整措施,用更好的方法管理涉毒人员。家住汉口的宋先生说,他也是生意人,如果知道生意伙伴涉毒,他同样会拒绝合作,设身处地想想,他也能够理解当事人的难处。他认为,对于曾经涉毒人员,不应一概而论。也有少数读者认为,既然犯了错,就应付出代价,公安部门录入内网的信息,也是工作需要,“既然自己不再吸毒,就不应在乎他人的闲言碎语,随时配合公安机关抽查,以实际举动换取社会的信任。”记者将把读者反映整理成册,转交武汉市公安局禁毒处。参见《读者呼吁调整涉毒信息管理模式》,载《楚天都市报》2010年7月12日。
高强:《国务院戒毒条例虽大步创新但消除动态管控仍遥遥无期》,http://www. jhak. com/jlzm/zm/2011 -07/21/content_6133. 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2月25日。
《农民被误录有吸毒史外出旅游5次被带到派出所》,载《大河报》2010年6月29日。
《市民因身份证重号“被吸毒”屡受盘查》,载《大河网》2011年8月9日http://www. chinanews. com/fz/2011/08 -09/3244412. shtml,2最后访问时间:011年12月25日。
《男子未吸毒被列“黑名单”家散业毁向公安讨说法》,载《湛江新闻网》2011年8月9日http://www. gdzjdaily. com. cn/zjnews/zjsociety/2011 -08/09/content-1401580. htm,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2月25日。
《女子无故成吸毒者疑身份被克隆遭通缉不敢外出》,载《羊城晚报》2011年8月27日。
褚宸舸:《立规限制公民权利需谨慎》,载《法制日报》2010年6月29日。
《广州拘留3名“保护粤语”非法集会带头滋事者》, http://news. 163. com/10/0802/23/6D4BUKKR000146BC. 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2月25日。
2010年4月29日,户籍黑龙江的石女士在深圳被确诊为宫颈癌,但出院时却没拿到保险金。因为保险公司告诉她,其投保时隐瞒了吸毒史,按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而事实是,在其户籍所在地公安系统演练过程中,她的个人资料被当做演练内容输入网络管控系统后未被消除。参见《女子遭警方杜撰吸毒记录拿不到保险金时才发觉》,载《辽沈晚报》2011年6月18日。
《媒体调查农村吸毒者生存现状:被贴上坏人标签》,载《南方日报》2011年8月29日。
丘创雄、温惠民等:《关于劳教(戒毒)人员死亡善后处置工作的调研报告》,载司法部劳教局、戒毒局和中国劳教协会编:《劳教与戒毒调研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57 -64页。
很多问题限于篇幅不能详述,参见褚宸舸、冯雪、王跃成:《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的实证研究—基于西安市和珠三角的调研》,西安市法学会课题结题报告,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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