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选择吸毒非犯罪化的根据是:首先,吸毒非犯罪化具有法律文化的延续性。吸毒非犯罪化是对百余年来中国禁毒立法经验的总结和继承。其次,吸毒非犯罪化与中国长期实行的强制戒毒等行政措施相符合。《禁毒法》实施前,中国长期对吸毒人员执行以“强制戒毒为主,自愿戒毒和劳教戒毒为辅”的政策。再次,吸毒非犯罪化有利于现阶段社会稳定。如果把成瘾者作为惩罚和制裁的对象。不仅其本人难以接受,其家属、亲友也很难承受,只会造成社会混乱。再次,中国刑法没有将吸毒行为定性为犯罪是理性的。吸毒危及人的健康乃至生命,因而为各国法律所禁止,但刑法是否惩罚这种行为以及怎样惩罚这种行为,还要受到其他一些因素制约。吸毒主要是一种自伤自残行为,最大的受害者是成瘾者本人,而且这种危害可以通过强制戒毒等非刑罚手段予以最大程度的解决。采用刑罚处理吸毒行为,会造成刑法资源的浪费,将这部分资源配置到严厉打击贩毒等犯罪行为上,会更为有效和合理。最后,从吸毒发生原因角度,可以发现刑法威慑机制并不能发挥很大作用。
《禁毒法》中继续确认了吸毒非犯罪化原则,体现了教育与救治相结合方针。其所确立的吸毒非犯罪化是立法者权衡利弊的理性思考和现实选择。历史和现实证明,只有将法律措施、社会建设、教育、矫治等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解决吸毒问题。
2.权利保障原则的彰显
近年来,中国政府领导人多次对成瘾者权利保障予以强调。在2010-2011年间,温家宝、孟建柱等就曾公开的表态。如温家宝称成瘾者为“特殊的病人”,孟建柱强调人性化戒毒模式(参见国家禁毒委员会《2011年中国禁毒报告》)。
保障成瘾者权利的理由是:
首先,中国成瘾者人数众多,国家和法律不应该也不可能忽视如此庞大人群的权利保障问题。据2011年6月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布的《2011年中国禁毒报告》,2010年全国新发现登记吸毒人员21.4万余名。截至2010年底,全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戒人员达 21. 6万余名,比上年同期增长46%。而据国家禁毒委向《中国青年报》披露的数字,截至2011年10月底,中国全部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达175万名。[6]隐性吸毒者的数字可能超过此数字三倍。
其次,成瘾者群体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保障成瘾者权利将有利于全社会的福祉。针对成瘾者的歧视,既包括国家层面立法和制度的歧视,也有现实中就业和社会的歧视。成瘾者受到较严重的社会歧视和不公正对待需要予以重视。
再次,成瘾者的违法性使其更容易受到公权力的不法侵害。成瘾者是介于正常人、病人与罪犯之间的灰色群体。针对正常人、病人和罪犯进行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往往忽视此群体,因此出现了法律保障上的空白和漏洞。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禁毒法》总则第1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这个立法目的条款规定三大目的,人大法工委认为,三者是“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是整个禁毒工作的主要内容,而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则是全部禁毒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其实,在现实中,三者存在着一定的张力。但也应该看到,《禁毒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已经确认了毒品成瘾者权利保障的原则。因为“预防”超越“惩治”被列在首位,“保护公民身心健康”被放在次重位置。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当然也包括保护成瘾者的身心健康。[7]
(二)法律规范的保障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陆续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强制戒毒办法》等一系列涉及戒毒的法律、法规,对吸毒行为的性质、吸毒者的法律处分、戒毒的机构、对象、方法等内容予以明确。2003年中国开始《禁毒法》立法,2004年开始调整毒品政策,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禁毒法》,于2008年6月1日施行。《禁毒法》颁布以后,中国吸毒管制立法和相应戒毒制度面临着重构的任务。《禁毒法》要对戒毒制度重新设计的主要原因是原有的戒毒制度不具有科学性,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只能完成生理脱毒,而一个完整科学的戒毒过程,应包括脱毒、康复、社会帮教三个连续的阶段。
1.《禁毒法》对成瘾者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