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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毒品成瘾者权利保障研究报告

  

  据《2011年中国禁毒报告》称,公安部禁毒局正升级改造毒品信息管理、吸毒人员数据和堵源截流工作三个业务平台。希望吸毒人员数据管控系统尽快完善。


  

  (三)浙江公安机关吊销毒品成瘾者驾照的合法性存在瑕疵


  

  2010年6月24日下午,在浙江省公安厅召开的打击合成毒品犯罪工作发布会上,有关方面披露:因为吸毒致幻导致的交通事故在全国各地屡有发生(2010年5月26日,杭州就发生了一起吸毒者连撞17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所以出台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毒的,或吸毒引发精神疾病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已经申领的,主管部门应予以注销。今后查获的吸食合成毒品人员,要同时对其是否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或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岗位予以评估,并向相关管理执法部门提出建议。笔者6月29日做客浙江卫视发表对该事件的点评,后相关意见发表在《法制日报》上。我认为:


  

  颁发驾照在法律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吊销驾照是行政处罚行为。


  

  浙江公安机关这一做法是有公安部的行政规章作为其依据的。公安部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了“成瘾者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从公安部出台此规章后,类似做法在中国其他地方(例如河南等地)也得到相应执行。


  

  这种做法背后实际贯穿的是父爱主义的立法原则。父爱主义就是政府对公民强制的爱。警方规定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更是保护成瘾者本人。剥夺了成瘾者驾驶的资格实际上也防止了其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对成瘾者生命健康权的强制保护。


  

  但是,警方的做法在合法性上存在瑕疵。行政行为对驾驶权进行限制乃至剥夺,有对成瘾者群体法律歧视之嫌。而且在中国,驾驶也是一项职业,不得申请或吊销驾照,实际是对从事司机职业的毒品成瘾者从业资格的剥夺(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浙江省共有1200多名吸毒成瘾人员的驾驶证被注销)。而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要由人大来立法,其他立法主体不得立法。


  

  《刑法修正案八》未规定吸毒者驾驶就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一个省级公安厅作出规定,在主体和程序上不合适。基于行政法治原则,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警方现有类似做法要尽快在全国人大立法层面得到弥补完善。而基于基本权利保护原则,在具体操作认定上要注意保障行政相对人(成瘾者)的权利。出于对公民尊严的保障,不主张在申领驾照的时候进行强制尿检。而且,吸毒和吸毒成瘾的区别也需要法律上辨析。与此相应,戒除毒瘾后能否恢复申领驾照的资格以及如何恢复,同样也需要明确规定。总之,政府在面对各种利益冲突时,既要增进社会福祉,也要将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和限制控制在最小限度内,特别是要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27]


  

  2011年年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浙江省禁毒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毒驾”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该《条例》的通过,可以看作是地方立法者补强吊销成瘾者驾照合法性的一种努力。


  

  (四)成瘾者的隐私权被侵犯


  

  1.被新闻报道侵犯


  

  据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2010年8月2日的通报,8月1日广州市越秀区的一宗以“保护粤语”为名的非法集会事件中,梁某等3人因带头滋事、堵塞交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其余人员经警方教育后予以释放。新闻中特别提到,被拘留的三名非法集会带头滋事者中,郭某(女,42岁,广州市人,自2003年以来曾因吸毒3次被公安机关送强制戒毒)。[28]该报道有侵犯成瘾者隐私权,对吸毒者污名化,用吸毒者身份给正当行使集会权利的公民贴标签之嫌。


  

  2.被保险行业侵犯


  

  针对我国一公民遭警方杜撰吸毒记录,拿不到保险金时才发觉的事例。[29]有民间组织2011年6月22日致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询问保险公司为何可以查询全国禁毒系统信息,是否是公安部门授权的,是否有授权文件,何种级别的保险业务员可以登录公安部系统查询,查询程序是什么?


  

  (五)农村成瘾者被贴上坏人标签生存现状令人堪忧


  

  记者经过调查发现:因为吸过毒,从戒毒所出来的他们并不被周围的社会所认同,虽然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很想融入社会,做一个普通人,过正常人的生活,但在别人看来,他们的身上有永远洗不去的污点。社会往往对这群农村成瘾者熟视无睹,离开戒毒所后任其自生自灭。文章提出,戒毒不仅仅是戒毒所的事情,如何帮助他们建立回归正常生活的通道才是问题的关键。[30]


  

  (六)所内死亡以及群体性缠访上访


  

  根据广东省局《关于劳教(戒毒)人员死亡善后处置工作的调研报告》,2010年全省11个单位有20名劳教(戒毒)人员所内死亡(2009年度是12人),其中因病正常死亡的19人,逃跑过程中坠楼非正常死亡的1人。猝死的7人,因艾滋病引起并发症死亡的6人,因肝炎引发并发症死亡的2人,因心肌病、肾衰竭、白血病等死亡的5人。死亡的20人中,劳教人员7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13人。


  

  死亡的20人中,后事得到妥善处理的有16人,仍在协商处理中的有4人。妥善处理的16人中,有12人分别给予从2000到20000不等的家庭困难补助、路费、丧葬费,有一人给予12.5万元补贴和后事处理费用。


  

  20起所内死亡事件中,有7起引起群体性上访,有1起引起家属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上访。[31]


  

  四、保障成瘾者权利需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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