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2011年中国毒品成瘾者权利保障研究报告

  

  3.自愿戒毒制度


  

  自愿戒毒方式的对象包括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吸毒人员、出于保护个人隐私而异地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以及在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自愿戒毒既有优势也有局限。吸毒人员进行自愿戒毒治疗,表明自己有戒断毒瘾的愿望和决心,这不仅可以缓解强制隔离戒毒的压力,也有利于减少国家开支。但是,其局限也很明显:一是,大多数成瘾者无法承受高昂的戒毒费用,二是,医疗机构没有强制手段,病房管理秩序容易混乱。三是,医疗机构主要提供短期的脱毒治疗,缺乏后续的康复治疗。


  

  4.药物维持治疗制度


  

  药物维持治疗是对成瘾者选用适当的药物,以递减、替代的方法,减缓其戒断症状和毒品依赖,防止因注射吸毒而引起艾滋病等疾病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违法犯罪的一种治疗方法。


  

  中国药物维持治疗主要是指美沙酮维持治疗。美沙酮维持治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美沙酮是一种合成的麻醉性镇痛药,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用美沙酮维持治疗,实际上只是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做法。美沙酮具有对戒断症状控制显著脱毒治疗成功率高,服用方便,一次用药能维持24小时的临床效应等优点,是控制海洛因成瘾者毒品滥用和艾滋病传播的有效干预措施之一。近年来,中国开展了美沙酮维持治疗试点。至2009年底,中国的美沙酮维持治疗已经扩展到27个省(市、区)的668个门诊,累计治疗病人23. 6万名,门诊稳定治疗11万名。


  

  (四)戒毒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强制隔离戒毒的问题


  

  《禁毒法》设置统一的强制隔离戒毒,既是对原先劳教戒毒和强制戒毒经验优势的总结,也试图对两者存在问题进行制度性的克服。


  

  第一,强制隔离戒毒对劳教戒毒而言是“换汤不换药”。


  

  由于吸毒人员是目前劳教的主体,《禁毒法》取消劳教戒毒的名称被社会媒体错误解读为率先废除了劳动教养。其实,有学者已经指出,《禁毒法》不但没有率先废除劳动教养,还迂回扩充了警察权,将传统劳教制度备受垢病之处予以合法化和进一步地扩张,造成了劳教制度未来改革的潜在危机。《禁毒法》不但未消除劳教戒毒的弊端,反而产生了新的问题。[9]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置于劳动教养场所,或者将劳动教养场所改名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实际是换汤不换药。


  

  第二,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体制尚需理顺。


  

  《禁毒法》旨在建立统一的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体制,使得国家戒毒资源整合,并有效规范政府的强戒活动。但《戒毒条例》迁就原体制,规定了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先送交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之后再转送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公安部门“转送”到司法行政部门的环节。从现实性上来讲,更具有可行性,带来的制度震荡较少。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方案并不合理,因为戒毒中所存在的利益、费用、责任等问题,会在两个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中逐渐显现出来。因此,有学者提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脱离公安或者司法行政体系,作为一种特殊的医疗机构而存在,强制隔离戒毒应成为一种以“戒毒”为核心的医疗措施。[10]


  

  第三,强制隔离戒毒需要合理定位。


  

  应该强化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医疗性。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能异化为以惩罚为主或劳动为主的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治疗康复的定位已表明传统机制中以管控代治疗的做法行不通。有学者指出,戒毒的双重特性是绝大多数成瘾人员因吸毒过错负有接受治疗的义务。传统的管控模式须让位于真正意义上的治疗模式,但限于中国当下制度成本和客观可能,强制隔离戒毒应限于有治愈可能且具须隔离的吸毒成瘾人员。经强戒后仍然复吸的人员不宜再列入场所强戒的范围,对这些人员只能做维持治疗。[11]


  

  2.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存在的问题


  

  社区戒毒要实施,面临的困难更大。社区戒毒(康复)这块,实施起来最容易落空和走样。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支持,社区戒毒(康复)的财政负担,仅仅依靠社区自身,是难以实现的。尽管各地政府都希望利用社会资源解决问题,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大多数地方社区工作能力不足的状况不会有根本的改变,还有些地方从行政考核角度,规定社区每年要完成若干人次的美沙酮药物依赖治疗。但社区并没有强制戒毒人员进行替代治疗的行政权力,为完成政府的“指标”,只好用钱来“赎买”其他社区的吸毒人员来本社区进行治疗。另外,社区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在衔接上问题很多。强制隔离戒毒中绝大多数是外地籍的人员,这些人员出戒毒所后,按照规定应该进户籍所在地社区继续巩固戒毒。但这些人员既不可能回原籍社区去戒毒,也难以被其常住地社区所接纳,而是流失到社会上。[12]总体来看,其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财政负担问题。


  

  国家应该特别重视、关心对西部地区戒毒社会工作的支持,这是支持西部地区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充足的人力资源等优势在中国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中处于比较领先的地位。上海、广东、云南、江苏等地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成立专门的禁毒社会工作机构,初步建立起职业化、专业化的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但在广大西部地区,由于社区人财物的缺乏,戒毒(康复)社会工作长久以来都难以得到良好的发展。据笔者调研,陕西省会西安市不仅至今没有一家禁毒社工组织,而且全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只是停留在法律文本层面,一直没有实际开展起来。[13]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