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毒品成瘾者权利保障研究报告
褚宸舸
【摘要】毒品成瘾者是中国值得关注的权利主体。从民间立场和学者视角观察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中国毒品成瘾者权利保障的进展与不足,可以发现:国家虽然在政策、立法和制度三个层面建立了成瘾者权利保障的体系,但是偏重宏观和静态,现有制度还需评估和完善。若从国内传媒已经报道出的事例考察成瘾者权利的现实保障状况,会发现存在诸多问题,立法和制度的落实还不尽如人意。保障成瘾者权利需要在加强立法、严格执法的同时,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关键词】中国;毒品;成瘾者;权利保障;戒毒;社会管理创新
【全文】
一、中国毒品成瘾者—值得关注的权利主体
在中国,成瘾者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权利主体。这是因为吸毒管制触及了国家与个人关系这根敏感的神经,如国家管制个人自由的正当性、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道德的法律化等。所以,在西方,关于吸毒行为和吸毒成瘾法律问题的研究汗牛充栋。但是,在中国,对吸毒管制中的权利保障问题还有待提高认识水平,例如,还有一部分学者极力主张将吸毒行为犯罪化。其中重要的原因,和整个社会存在对毒品和成瘾者强烈厌恶感的法律意识有关。中国一百多年来对毒品社会危害性的不断强调,已造成成瘾人群在社会层面的妖魔化、边缘化、标签化,这给进一步救治成瘾者带来法律和观念上的障碍。[1]
法律从不干涉到禁止毒品,反映的是国家意志,背后则有各种因素的角力。纵览世界各国立法,对于毒品的非法流转即贩毒行为,都采用严禁的方式,一些国家甚至设置死刑。对于毒品的消费即吸毒行为的法律处遇,由于有社会因素和历史文化的影响,各国法律对策均有所不同,大体可以分犯罪化和非犯罪化两种类型。笔者把国家通过行政法或刑法等公法对成瘾者[2]及其吸毒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措施统称为吸毒管制。按照法无明文授权不得行使的现代法治原则,吸毒管制需要相应法律作为支撑和依据。在中国,由于长期对成瘾者采取非犯罪化的戒毒措施予以管控,所以中国吸毒管制立法和戒毒制度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2008年6月实施的《禁毒法》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成瘾者的权利,为保障成瘾者权利提供了制度可能性。但由于观念和制度的原因,相关制度还需完善。《禁毒法》能够有效实施,依赖全社会特别是国家机关能够将对成瘾者的偏见和歧视逐步转变到对其尊重同情、鼓励帮助其摆脱毒瘾的立场之上。对成瘾者权利的强调,并非是要求对其如同少数民族、妇女、儿童那样进行特别保障和特别立法,而是恢复其在宪法、法律上享有的,但现实中往往却被忽视或被损害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禁毒法》实施后,中国的一些民间组织曾在2009年和2010年集中讨论过成瘾者权利问题。成瘾者权利困境主要是在治安管理层面,即,由于不规范的执法与随意盘问、传唤,或受到辅助警力滥用的伤害;被随意搜查人身、没收个人财产;以及无休止的尿检对人格尊严、名誉的伤害等。有些问题已经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有些法规制度已经完善,有些虽然未解决,但已经得到学者的普遍关注。例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仁文研究员认为,成瘾者健康权、隐私权保障有制度困境,需要通过国家政策、立法、执法和媒体的正确引导,把对毒品使用者的人权关照和保护纳入到整个国家的人权事业中来。[3]华东政法大学姚建龙教授在上海市禁毒法研究会会议发言中认为,近些年来尤其是随着《禁毒法》《戒毒条例》的出台,吸毒人员的处遇实际上恶化。成瘾者可以被严密的戒毒体系依法控制长达九年的时间;而毒贩在刑事司法中的处遇则出现了宽缓的倾向。[4]国家社科基金近年来也颇为重视成瘾者人权问题的研究。2010年,我主持的“吸毒管制的正当性与吸毒者人权保障法律问题研究”获得立项资助。2011年,南京大学耿柳娜副教授主持的“吸毒人群艾滋病污名问题研究”获得立项资助。2012年,“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长效机制构建研究”已被列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指南》中。国家社科基金连续三年关注成瘾者,充分说明问题本身已经进入学界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视阈。
2011年11月,我主持的《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的实证研究》课题在西安市政法委、市法学会“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建设”会上获得优秀课题表彰并作大会交流发言。在原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教授、国家新闻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董云虎教授到访西北政法大学并召开的人权理论研究工作座谈会上,我曾向与会专家、领导汇报了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开展成瘾者人权保障研究的情况,董云虎同志对此表示肯定和鼓励。
在上述背景下,2011年年末笔者撰写本年度[5]的报告,希望能从民间立场和学者视角观察我国成瘾者权利的进展和不足,进一步推动中国相关立法的完善和落实,也希望能够对未来广大成瘾者人群的权利享有状况的改善有所贡献。
二、我国成瘾者权利保障的政策、立法和制度
(一)政策的保障
1.非犯罪化原则的确立
中国早在1990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就规定了对吸毒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戒毒、劳教措施。2006年《禁毒法》立法过程中,对吸毒行为和成瘾者定性曾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