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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抑或附属:再论和离的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
崔兰琴,单位为浙江工商大学。
【注释】原文参见范依畴:“中国古代的‘和离’不是完全自由的两愿离婚”,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第53 -60页;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律史》2011年第4期。
笔者对于唐律条文的理解,首先得益于在中国政法大学读博士时导师徐世虹教授的唐律读书会,激烈的讨论使笔者获益匪浅。而具体的分析则承蒙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传玺的不吝赐教,在此谨表谢意。当然,文中谬误之处,皆由笔者自负。
由于笔者的阅读视野有限,肯定无法包括所有的和离事例,这不得不说是一大缺憾。和离事例详见拙作:“中国古代法上的和离”,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第175-178页。
分别参见“刑科提本·婚姻奸情类”,议政大臣阿桂等,53·10·24;“刑科提本·婚姻奸情类”,山东抚长麟,53·8 · 4。
唐代敦煌放妻书的诸多格式及其分析,参见拙作:“中国古代法上的和离”,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第176-177页。
有关限制官员和离的规定,参见拙作:“中国古代法上的和离”,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第173-174页。
《刑科提本》婚姻奸情类的相关案例,参见拙作:“中国古代法上的和离”,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第177-178页。
《刑科提本·婚姻奸情类》,议政大臣喀宁阿等,54·5·12。
【参考文献】{1}范依畴:“中国古代的‘和离’不是完全自由的两愿离婚”,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
{2}崔兰琴:“中国古代法上的和离”,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3}王明德:《读律佩觿》,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沈家本:“刑统赋解”,载《枕碧楼丛书》,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整理标点,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5}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怀效锋、李俊点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崔兰琴:“中国古代的义绝制度”,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7}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载《寄簃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
{8}陈顾远:《中国婚姻史》,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
{9}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版。
{10}董家遵:《董家遵文集》,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戴炎辉:“中国固有法上之离婚法”,载戴炎辉:《传统中华社会的民刑法制》,财团法人戴炎辉文教基金会1998年版。
{12}向淑云:《唐代婚姻法与婚姻实态》,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13}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14}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下)》,胡旭晟等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5}郭成伟、崔兰琴:“兼顾与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体系特质”,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16}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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