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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抑或附属:再论和离的法律地位

  

  在两相情愿的实际离婚中,除了如放妻书所显示的“文书一般要载明归还妻子陪嫁之财”,“有的还要写明给予妻子一些补偿金或抚慰金”外{1}(P.59),在清代的民间惯例中更有女方给予男方赡养金:


  

  九江县民间习惯,每有因妻与其夫不睦,两相情愿合议离婚者,惟须请中说合,由妻给予夫赡养金若干,经其夫书立允许脱离字一纸,载明离异情由,及赡养金额数,交付其妻收执,以为合议离婚之证据,嗣后,双方即永久脱离关系,与裁判有同一之效力{14}(P.883)。


  

  此例中的两个情节值得关注:“妻给予夫赡养金”和“夫书立允许脱离字一纸”。男方只有在获得了赡养金,才放妻子归宗,使其重获自由身,立书“以为合议离婚之证据”。此书可谓“放妻书”的翻版。实质上,无论哪一方接受补偿金或者赡养费都不影响和离的事实存在:夫妻不睦,两相情愿而合意离婚。


  

  四、和离愈至后世愈益成为民间离婚的主要方式


  

  和离作为一种独立的离婚形式,随着社会的变迁,在实践生活中呈现截然相反的两种发展路径:对于皇室宗亲和官员的和离行为,则愈至后世愈不断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加以限制,如宋代实行宗室和离审查制,清代实行官员和离削去诰封制,[6]致使见诸史料的和离情况越来越少见。相反,对于民间的和离,国家则基本采取放任的态度,和离逐渐成为离婚当事人选择的主要方式。


  

  就上层贵族社会而言,无论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对于特定主体,特别是官员和离的法律限制,其根本目的都在于通过限制官员的和离,以发挥其父母官的表率作用,达到禁止任意休妻的目的。一旦为官之后,男人在政治上的强大使其拥有了更多的支配能力,地位上升,更容易贵而弃妻。因此,只有限制官员的和离,才可能使官员真正做到“贫贱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后汉书·宋弘传》),进而达到倡导良好的婚姻法文化和公共道德的目的。宋代从宗室阶层开始限制和离,把离婚当做一件不体面的事,不能随便谈离,司马光曾以此教训子孙:“夫妻以义合,义绝则离,今之士大夫有出妻者,众则非之,以为无行,故士大夫难之”{9}(P.595)。明清时期进一步把理学奉为官方哲学,在上层社会确实起到了节制欲念,强化贞操意识,限制离婚的作用。随着离婚耻辱感的强化,离婚往往意味着人生的失败,限制离婚的社会环境已经形成。再加上清代和离涉及到呈吏部削去诰封,官宦之家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选择离婚的。更何况有纳妾制度可以弥补夫妻不和的空缺,官宦们也不会轻易地主动选择离婚。对于正妻来说,只要男方家庭能够保障自己衣食无忧,为自己提供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尊严,她们一般也不会主动选择离婚。因此,官员的和离事例,明清以后见诸史料的记载越来越少。


  

  上层之家毕竟在整个社会中只占据极少部分,普通人家才是社会的主体,他们多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模式。特别是寻常百姓的婚姻生活更不似士绅豪族那么复杂。一旦夫妻之间不和,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排遣、化解矛盾的情况下,也会求助于两愿离婚的方式解决问题。所以,和离逐渐成为民间离婚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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