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由于非契约关系与契约关系之间的界限具有模糊性,因而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不正之风往往逍遥于法律。这在中国更为典型。因为中国是一个十分讲究“关系”的社会,因而也就注定了非契约交换的盛行。正如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所说:“在中国和拉丁美洲,家庭是牢固而又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但却很难信任陌生人,公共生活中的诚实与合作水平也十分低下。其后果是滋生裙带关系,社会贪污泛滥。”{3}(P20)而美国学者乔恩·埃尔斯特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人所谓的“关系”其实就是某种工具性的友谊。关系的一个极端是以感情纽带作为相互帮助的基础;而另一个极端则是与贿赂极为相似的关系。{4}(P116)事实也的确是这样,国人的所谓“关系学”往往就是基于契约交换的目的,而假以了非契约交换的形式。
“关系学”在美籍学者杨美惠的研究中,通过其中的一个中国年轻知识分子的书信回答,被概括为三个特点:一是必须具有浓烈的感情色彩和人情色彩。二是必须涉及到一方利用另一方,也涉及到相互交换。三是,具有对抗性,是反抗正式组织的非正式的组织方法。{11}(P50)从中不难发现,“关系学”对法律具有极大的消解能力。因为,“关系学”是建立在亲属关系、社会阶级、友谊、爱情或其他因素基础上的那种老朋友关系的恩惠性的网络。这种网络常常颠覆正式的权力关系。{3}(P256-257)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做事方式,便是规避法律规则的堂而皇之的理由,其结果是法律规则的确定性丧失,或者说法律只具有形式上的效力。许多与现代生活有关的制度,比如契约、法治、立宪政体、制度性分权等正是为了抵消这种非正式网络关系的缺陷而订立的。马克斯·韦伯和其他对现代性进行阐释的人之所以认为现代性的本质就是用法律和透明的组织机构及其制度来取代非正式的权力,原因便在于此。{3}(P257-258)所以,一方面,非契约交换企图消解法律;而另一方面,法律对非契约交换行为的入侵试图抵制,双方构成了胶著性的张力。
契约性与非契约性不一致但又经常交织在一起的情形导致了人们因为无法区分,而无所适从,从而法律的预测功能降低。并且因为两者的纠缠不清,契约性关系与非契约性关系成为两张皮,从而导致公众的道德评价标准往往以自我利益为中心。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的概念就是对这一现象的反映。{25}(P27)而中国人的“做人”[1]其实也可以看作是行走在契约性关系与非契约性关系之间的人生游戏,并因而导致中国人的行为中普遍存在的“里子”与“面子”不一致的情形。{26}并因这种不一致的情形导致社会诚信的普遍缺失。这种“里子”与“面子”不一致的情形,究其根本,其实就是契约性关系与非契约性关系之间的张力在现实生活中折射式的反映。
在文章结束之际,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契约交换的关系和非契约交换的关系的划分,与熟人社会和陌生社会的概念一样,仅仅都是韦伯所说的“理念类型”。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两者的区别具有相对性,而其与法律的对应关系也呈现出多面性,因而也就决定了法律在处置契约性与非契约性关系时困难。这种困难在人情面子文化十分盛行的中国表现得也就更为明显。这反映在司法上,那就是,契约式纠纷解决的法律的刚性往往十分的脆弱,甚至有几分软弱。因此,如何运用非契约性关系来处理契约式的纠纷,这对于处在一个社会和谐被特别强调的时代背景下的中国司法来说,更是一个非常现实而又紧迫的研究课题。
【作者简介】
周安平,单位为南京大学。
【注释】关于中国人“做人”,参见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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