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法律与契约交换的同构,在为人类生活描绘理性图景的同时,也滋生了人类不可欲的结果。那就是,当法律将全部社会关系纳入契约关系后,人类许多美好的情感似乎也被认为没有存在的意义,至少在法律上没有意义。因为法律与情感没有太大关联,且其最理想的状态是没有关联,从而也就可以这样说,法律是对人类情感的强制剥夺。正如斯宾塞所尖锐批评的,一个公民只要根据国家济贫法,定期付几个先令,就可以全部了结他应给予他较贫穷同胞的仁慈。一个人可以对别人的福利漠不关心,因为,作为他按时纳税的回报,他将被免除硬心肠的谴责。而我们习惯于发生于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和善、温柔、高尚的往来,就被一种冷冰冰、不愉快、无生气的那些写在干羊皮上的法令和规定所拼凑的机械装置所取代。{20}(P142)说得极端一点,人类交换关系法律契约化的后果是,法律的程式与技术取代了人类朴实而真挚的情感,并因而有可能激活人们在法律技术符号掩饰下的卑劣与低下。
法律与契约交换的同构,还将原本充满温情和友善的关系还原为理性的算计,医患关系的对立与冲突在今天的残酷事实就是这一理性设计的结果。患者对医生在历史上也曾经历过一段相当长的良好依赖关系的时期,所谓“医疗父爱主义模式”就是对这一良好依赖关系的形象概括。在医疗父爱主义模式下,医生以其职业伦理为规范,而维系着双方的信任与合作的友好关系,虽然个案上也有冲突,但总体上表现为温情与友善。患者不仅在医术的决定上,也在情感的依赖上,对自己的医生持坚定的和充分的信任,医生的职业也因而被赋予了几分神圣。但是,当医生从业的范围不断扩大,医生的执业对象从熟人发展到了陌生人,原本的“人格信任”已不再有效。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法律充当了监护人,试图通过法律技术为陌生人的医患关系提供强制性的信任供给,传统的“医疗父爱主义模式”也就逐渐为现代“法律父爱主义模式”所取代。在“法律父爱主义模式”下,医疗决定权的重心由医生转移到患者,意在充分尊重患者的处分权。从此,法律在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名义下,将医患双方塑造成服务与消费的契约关系。如此一来,原本温情脉脉的双方顷刻间就转化为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并因而被对方视为潜在的诉讼关系的当事人。而医患双方作为理性人,在充分合法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也将原本相互信任的友善关系发展成了水火不容的紧张对抗的关系。从此,“白衣天使”也被人们戏谑为“白狼”。与医患关系类似的还有很多,其中师生关系表现得尤不为人所接受。老师曾被喻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象征着高尚和无私。但在在现代法律契约化的浪潮下,师生关系在法律上正越来越演变为知识供给者与知识消费者的契约交换的关系。师道尊严的伦理不断趋于瓦解,而双方对立的态势则相应地形成。并且,我们有理由担心,随着人们关于契约交换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这种冲突还将不断升级,并且日趋普遍。
法律与契约交换的同构,导致了国家立法的扩张,并使现代国家垄断了法律的全部渊源。国家垄断法律的全部渊源的可能后果是,导致了类似于色拉西马丘斯的观点,即认为“没有任何事物是本质上正确或错误的,它成为正确的或错误的只是由于国家的正式宣布”。{20}(P50-51)从而,道德法则不再被看作是人类理想的行为规范,而只被看作是国家为公民制作的现实行动的指南。一个人的行为善恶不取决于人类本性的是非观念,只取决于国家制定的法律。由于国家制定的法律往往由精英所垄断,从而精英主宰社会生活的情景就变得越来越常见,其结果是精英们通过所谓的理性裁剪了生活。而当精英们制定的法律背离了公众的真实生活时,公众的行为反过来又被精英们指责为是对法律的背离。
理性虽然是重要的,但对于作为一个人而言,其同一性原理决定了理性不是一个人的全部。同一性是指人的行为必须与自己“作为人”而保持一致,否则就否认了自己“作为人”的存在。义务就是这样一种用来抵制丧失同一性威胁的形式,否则我们就把自己当作了例外。{21}(P117)“理性人”仅仅是一个假定,并不符合人“作为人”的实际。因此,当法律以契约关系为唯一关系,并将理性人作为法律建构的逻辑起点,其实就是对人“作为人”的同一性的否定。试想,如果一个家庭,若其成员之间完全立足于契约,那么这个家庭就已经解体或家庭的核心意义已经分崩离析。也就因而可以想象,假如生活完全是由契约所规制,那么生活就必定会变成地狱。因此,法律必须适应生活,而不是强求生活适应自己。如果法律强求生活适应自己同样会导致法律同一性的丧失,而法将不法。因此,法律必须承认自己有所不足,从而也就必须放弃自己对人际交换关系进行契约化垄断的企图。放弃是法律的自我救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