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交换与法律
周安平
【摘要】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交换的关系。人际交换的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契约的交换和非契约的交换,两者在交换的主体意义、交换内容的性质、交换的程序意义以及交换的公正性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人类社会经历了从非契约交换到契约交换的历史演化,非契约交换是人类社会关系的开端,而契约交换则是社会关系发达的产物。在人类社会的进化过程中,法律因陌生人契约交换的需要而产生,并为陌生人的契约交换提供保证,从而法律与契约的交换形成了同构的关系。法律在将契约交换的关系纳入自己的领地时,也与非契约的交换关系发生了分离,这种分离导致了法律与非契约交换之间形成了张力。
【关键词】社会关系;社会交换;契约;法律理性
【全文】
法律自产生以来,一直致力于以人类的理性对社会关系进行强有力的整合。其表现是,法律只以契约关系作为法律关系,而对非契约性的关系或是否认,或是无视。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法律与契约关系的同构,而与非契约关系的分离?法律与契约关系的同构,而与非契约关系的分离,这一现象又会导致什么问题?本文试图回答上述理论问题。而要回答这些理论问题,则首先必须从分析人类社会关系的本质入手。
一、社会关系的本质是交换
社会关系是一种交换的关系是指“人们之间的所有接触依赖于给予和回报等值这一模式”。{1}(P33)人的社会行为从本质上讲,总是一种情况与另一种情况的交换。一个人给其他人东西是为了从他人那里得到东西。这样,相互依存的关系便出现了。人际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换编织出了把人和人结成社会的纽带。社会的公式就是:为取而予。{2}(P171)除了有亲缘关系的亲人外,自然界里真正的单向利他主义的范例并不多见。人类认为是道德的行为都含有某种双向交换的成份,并最终使参与的双方都获得好处。{3}(P222)交换将自利的个人集合在一起,同时将他们的自利转化为一种社会的凝聚力,从而产生了人类的联合体。
人与人之间除了商品交换和服务交换这样一些常见的交换形式外,那些表面上看起来与交换无关的行为,比如人与人之间礼物的赠送,其实也都包含了交换的内容,或者本质上讲,就是一种交换的关系。因为,那些表面上看来的单边赠予,也会产生一种纽带,“其中一方的目的是,在不确定时刻得到某种不确定的报答”。{4}(P116)准备礼物希望接受者还以礼物,或者为了得到威胁自己的人的好感,这些做法已经等同于人际间的交换了,所不同的只是缺少口头的讨论。{2}(P172)可见,单边的赠予也是一种交换的关系。赠予从法律视角看是单方面的义务,而从人际关系的角度来分析,仍然是一种交换,因为它赋予了对方以“偿还”的义务。从收受方来看,一旦收到某人善意的贵重礼物时,就一定会觉得某种义务感立刻压上了心头。因此,接受礼物只能将自己置于对方的人情控制之下。{5}(P125)看来,受恩并不是一件免费的礼物,而是一笔道德贷款。因此,“如果给予礼物是为了影响一些人的行为,它们就不再是单方面的了,而是给予者和他们希望影响的人之间的一系列人际间的交换”。{2}(P172)
不仅是单边的赠予,甚至于人与人之间的服从与支配,其实也是一种交换关系的反映。美国交换关系的微观社会学的创始人布劳就发现了这样一种交易的系统模式。某些工作人员,而被指导者并不具备指导对方的能力,即这种交易是不对称的。久而久之,工作人员被分成了两类,即指导者与被指导者。其结果是,出现了一种由地位及声望方面的差异而构成的地位等级。{6}(P145)因此,权力的出现实际上就是人际交换过程导致分化的结果。“如果一个人支配着他人所需要的服务,并且他又不需要别人所支配的任何服务,那么他就能通过根据这些人的服从情况使他们的需要得到满足,从而获得对他们的权力。”{1}(P59)对方以服从作为回报时,权力等级就产生了。而对权力的集体赞同(制度赞同)就导致了权力的合法化。因此,社会的等级制就是依据人际交换而得以建立。交换不仅产生权力,也产生义务。我们恭敬地对待他人,作为交换,对方也会因此而感到有义务按照让我们获得自尊的方式来对待我们。事实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都可以从交换的角度来获得理解。即使是我们的情感,我们关于自身的好感觉或坏感觉,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人是如何回应我们,以及我们如何想象他人正在评价我们。{7}(P90)甚至,人们的痛苦与快乐均是缘于交换关系的付出与所得的比例关系,即取决于其在交换关系中的所得与预期之间的比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