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换内容的性质不同
契约的交换更多的是财产的交换、安全的交换及政治自由权利的交换。在霍布斯看来,作为国家起源的社会契约的交换就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交换,现代宪政制度的安排就可以看作是这样的典型。今天随处可见的契约交换则更多的是经济性质的交换,而国际社会中的契约交换往往带有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一句话,契约的交换是直观的利益交换,无论其利益表现为何种类型、也无论其发生于哪些主体之间。而非契约交换则不然,它更多的是基于合作关系的维持或修补,表现为礼物形式的交换或情感性的交流。布劳认为,这种交换常常会引起个人的报恩感、感激之情和信任感,而纯粹的契约交换则不能。{1}(P150)
契约交换所获得的报酬只是外在性的收益,而非契约交换的报酬往往还具有内在性。前者是仅仅将交换当作一种获得外在收益的手段,后者虽然也可能含有将交换视为一种手段性的因素,不过,由于交换行为的发生,主体均可以从彼此的交换活动本身中获得情感上的愉悦,因而,交换行为本身主要是其目的,而不是手段。{1}(P76)
当然,契约交换与非契约交换,两者在这方面的区别是相对的。事实上,一种非契约交换,从内容的表象上看,也含有财产性质的类似于契约式的交换,礼物交换就是这样一种形式。虽然,礼物交换表面上看是双方的财产发生了交换,但其交换目的是为了增近双方的关系距离。礼物仅仅是这一增进关系的物质载体而已,因而礼物本身的价值往往被忽略,礼物的实用性被人情所掩盖,又以情动人,所谓“礼轻情更重”,注重的是“情”,而非“礼”。因此,这种礼物交换仍然是一种非契约的交换。同理,表像上看起来是非契约交换,而可能潜含着契约交换的目的。日常生活中大量的行贿行为,往往就借着礼物赠予的形式,将严格的契约交换装饰成非契约交换的形式。人类交换行为的复杂性,增加了识别的难度,从而增加了制度规范的难度。
3.交换的程序意义不同
由于契约交换将交换本身看作是获取利益的手段,而非契约交换将交换本身更多的看作是情感表达的方式。因此,交换程序在前者体现为工具性意义,在后者则呈现出表达性意义。在非契约交换中,交换的工具性意义往往被掩盖,至少不可以过分的显露。否则,工具性的过分张扬,会给人留下一种势利的印象,其表达性意义就会被削弱,而被对方视为契约的交换,从而导致双方非契约交换关系的破裂。此与契约交换的纯粹工具性意义构成鲜明对比。
由于契约交换是作为工具性意义的,因而,其设计更注重工具的合理性。这种工具的合理性表现在,其交换所产生的回报是事先约定的,且在约定时双方可以讨价还价,以求精确地追求各自的预期利益,因此,回报是可预期的和确定的。但是,非契约的交换虽然也包含着带来各种恩惠的未来义务,但这种义务是事先未加以明确规定的义务,并且这种义务也不能讨价还价,而是留给做出回报的人自己决定。{1}(P148-149)所以,非契约的交换在结果上具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因为“没有办法保证一个恩惠作出适当的回报,所以社会交换要求要信任别人会履行他们的义务”。{1}(P149)因此,在非契约交换中,信任是交换的前提。比如,一个人愿意给别人送礼,意味着他有耐心,期待未来和别人合作。一个人如果不愿意与别人礼尚往来,就意味着他没有与别人合作的兴趣。{10}(P43)送礼本身表达的就是一种对于别人未来的信心。而与此相对,在契约的交换中,严格的契约才是信任的保证。
4.交换的公正性原则不同
交换关系强调的是公正的关系,在契约交换中,公正表现为公平,而在非契约交换中,公正则表现为互惠。契约交换是一种直接交换,是利益之间直接衡平的结果,因此特别重视公平,这在市场经济交换中往往表现为对价格等值的追求。非契约交换则是一种间接交换,利益往往以人之情感的赞同与否定的形式出现,因而注重的是互惠原则。在非契约的交换关系中,对于利益的公平计较,反倒会视为关系的结束。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价值相等的回报有结束关系发展的意思,因为一个人不再有什么要还的债了。因此,为了维持一个人的道德优越性,最好的策略是没有什么人情债”。{11}(P123)中国人所谓的“算帐”或“两清”就是表达彼此关系的终结之意。
契约交换与非契约交换遵循的原则不同,其原因是契约交换往往发生于陌生人之间,而非契约交换则主要发生于熟人社会。公平是斤斤计较的产物,而斤斤计较往往最容易发生于陌生人之间,因而,我们今天看到的特别崇尚公平的法律,其实也主要在陌生人之间表现得最为活跃。{12}(P49)相反,熟人社会往往基于连续性交往的需要与可能,因而出于维系双方未来关系纽带的需要,互惠原则便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