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治问题
高铭暄;陈冉
【摘要】社会管理创新是当今法学界讨论颇多的一个话题。对于社会管理创新与
刑法的关系,要建立在法治的认识前提下,社会管理创新与
刑法的基本原则并不冲突,
刑法的天然属性使得其与社会管理存在紧密的互动关系,同时,
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又决定了社会管理创新需要
刑法做坚强的后盾,保障秩序稳定。为了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基于两者的契合,刑事法治发展需要从五个方面作出努力:关注社会情势,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公民权利,重视民生犯罪;“刚柔并济”,坚持以人为本;革新纠纷解决机制,灵活、多样化解矛盾;落实行刑社会化,契合多元治理理念。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刑事法治;多元治理
【全文】
2004年9月党的第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将“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作为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决策,如何发挥其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成为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社会管理创新与刑事法治的契合
(一)刑法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治国家,法律成为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基本行为准则,承担起大量的社会管理职能,成为社会管理中最为重要的手段和工具。正如有学者指出:“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制度基础,新的社会管理的理念、制度、体制机制、方式方法都要通过法律和多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得以表现。”[1]因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关键在于认真贯彻各项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相结合,始终将社会管理置于法治化轨道上,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为支撑,依法管理。[2]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管理创新践行于刑法领域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在现代社会,刑法发挥着保卫社会、保障人权的机能,我国现行刑法的目的即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通过惩罚犯罪维持社会的稳定,保障民众的安全,这与社会管理的任务是一致的。面对社会发展变化所出现的环境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网络犯罪、有组织犯罪等新型犯罪,亟需刑法的及时介入,合理利用刑罚手段予以打击,以此保障社会持续、健康、协调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3]所以,社会管理创新必然要求刑法随着社会情势的发展而发展,将社会中出现的新型犯罪行为及时从立法和司法上予以有效规制,更好地发挥刑法对社会安全的保护作用。
需要说明的是,刑法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与刑法坚持自身的原则并不相悖。现代社会,经济的急速发展与社会关系的高度分化,使社会呈现出风险的特征,而刑法面对危及社会安全的风险行为,必然需要有积极的反应,进行自身调整,包括定罪标准、归责原则、刑罚功能等,这是刑法的社会性所决定的。因为刑法的社会性,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当缺乏先验的立法和司法技术手段时,社会的需要就成为一个软标准,成为最容易为立法者和司法者所感触的标准,但是这个软标准仍然需要受制于刑法基本原则。提出社会管理创新,并不是要突破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刑事法治领域内回应社会管理创新,仍然需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以罪刑法定原则来说,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如何运用刑法手段的问题,但是并不能简单地认为社会管理需要,刑法则介入;社会管理不需要,刑法则退出,而仍然需要通过“罪与非罪”的立法和司法进程来推进。再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说,社会管理创新所提出的人性化管理与刑法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的人道刑罚处遇也是一致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人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不能借口所谓社会管理的需要就对没有责任的人科刑,或者对罪轻的人科以重刑。
因此,社会管理创新只有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在刑法领域的真正展开,实现刑法作为社会管理创新重要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刑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