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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客户责任限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总之,法律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双方经济目的的达成,以最小化的成本达到经济目的。有效的法律系统,是分配责任于可以以最小的成本减少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分配于可以分散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建立法律规则的要求是,应当创造更好的激励机制,以减少损失的发生,而且这种激励机制要能够产生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同时,法律原则应当使处理程序尽可能地便宜,节省成本,因为处理损失的程序,如果非常昂贵,将导致法律规则与现实需求相背离。法律规则也必须能够尽快地发挥其作用,让能够最迅捷反应的一方当事人做出反应,减少迟延反应所带来的损失。因此,信用卡未经授权使用的责任分配规则,应当在发卡人和持卡人之间进行明确划分,减轻持卡人责任负担,减少持卡人弥补损失的成本开支,促进信用卡业的迅速发展。


  

  六、我国对信用卡客户责任限制的取舍


  

  我国信用卡客户责任是否需要加以限制,对此问题,目前银行业界普遍认为,只有发卡规模足够大的银行,才可承受由此带来的高道德风险成本。由于我国信用卡业处于发展初期,那些发卡比较少的银行尚未形成自己的数据库并且不能对其进行有效分析辨别非授权交易的真实性,尚有难度。此外,只有当银行发卡量足够大时,才可以用盈利来稀释和抵消由承诺免责条款带来的成本。因此我国银行业客户信用卡责任限制应当缓进而不宜急进。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我国实行信用卡客户责任限制是非常必要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银行服务业激烈竞争,使得信用卡客户责任限制成为大势所趋


  

  我国已走完WTO过渡期,银行业面临着开放竞争。在外资银行进入后,为了在国内竞争激烈的信用卡市场中迅速占得一席之地,外资银行必然会将已经在国外成熟运作的客户责任限制规则带入国内,为中国信用卡客户提供更加周到完备的服务。给予持卡人更高的风险免责承诺,必将会成为外资银行吸引持卡人目光的招数。这就要求中资发卡机构必须紧紧跟上步伐,在风险防范方面采取更多与国际接轨的做法。外资银行的做法,也肯定会推动中资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免责承诺方面作出更大改善。这种竞争必将日益临近,竞争的强化使得信用卡客户责任限制成为大势所趋。在外国发卡机构,如Visa和万事达卡都对于个人持卡人甚至小商业持卡人采取零责任规则时,我国发卡机构依然采取落后而不透明的客户责任规则,显然是不妥当的。


  

  (二)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有利于促进信用卡业的长远发展


  

  从美国将TILA法放入美国消费者信用保护法(CCPA)当中,就可以看到,TILA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信用卡客户权益,为信用卡客户提供更加透明、责任更为清晰的法律规则。无疑,客户责任限制规则是金融消费者信用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信用卡业的长远发展,有赖于持卡人的用卡信心和用卡责任透明化。如果持卡人认为持有信用卡将给自己带来莫明的损失,自己花费更多的追偿成本,也未必能够弥补和追讨损失,这将严重影响客户的用卡信心,必将对于信用卡的长远发展带来严重损害。


  

  因此,要维持和促进中国信用卡业的发展,必须重视金融信用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订完备的客户责任限制规则就成为消费者信用保护的重要手段。


  

  (三)我国规定客户责任限制并不会增加银行负担


  

  实行客户责任限制规则,银行并不会因此而过多地负担实际损失。银行因免责条款而增加的风险,可以通过在客户群体中分配,参加保险并将此成本摊入客户用卡成本中,使用这些做法,完全可以减轻银行的风险与责任。


  

  客户责任限制规则,可以促使银行进行预防损失的研发活动,由此获得的各种技术成果,都可以为银行减少成本,带来经济效益。此外,客户责任限制规则非但不会过多地增加银行负担,还会使银行从大规模发卡中获得经济利益。同时,也会促使银行开发出更有效的技术,预防信用风险;预防信用风险,也就是减少了银行信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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