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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客户责任限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客户责任限制与客户过失责任


  

  业界人士认为,由于可能会有持卡人利用银行的非授权交易免责条款恶意诈骗赔偿金,所以银行作出免责承诺后,将面临着非授权交易造成的损失率上升的风险。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即持卡人责任限制与过失责任存在冲突,二者能否并存?


  

  如果持卡人在丢失信用卡上存在着疏忽,持卡人是否依然能够适用客户责任限制规则?在TILA法起草时,对此问题引发了一些争议。目前TILA的法律规定并不支持将持卡人的疏忽与责任限制挂钩。[6]TILA法并没有明确损失是如何产生的;任何产生的损失,持卡人都享有责任限制。如果责任限制规则的适用考虑持卡人的疏忽程度,则持卡人仍将不能很好地知道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此外,在持卡人疏忽程度及疏忽种类上的各种争议,会使得发卡人为了追求最大程度上防御风险,而利用合同或其他形式束缚或威胁持卡人。此外,判断和确定持卡人疏忽程度和疏忽类型等问题,会导致复杂的诉讼或者需要聘请律师介入调查,这些都会使客户的花费开支大为增加,这也是与TILA法的宗旨相冲突的。[6]如果法律规定了损失分配的明确划分,客户的不确定性将被最小化;客户也不必为避免适用民法上的疏忽理论引发的责任而花费开支过多。可以说,引入过错规则和疏忽理论,反而会阻碍TILA法设置的其他机制的良好运行,甚至可以对TILA法设置的客户责任限制规则构成实质性阻碍。


  

  笔者认为,客户责任限制规则可以代替客户过失责任制度。为了减少损失,金融机构完全可以采取客户征信统计的做法,防止持卡人反复疏忽现象的发生。应当加强信用卡申请审查,防止银行滥发信用卡。只对那些有良好的征信记录的持卡人发放信用卡,避免向潜在的恶意使用人发放信用卡。这一点通过信用卡的技术发展,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因此,客户责任限制与疏忽或过失责任规则,完全不必并存。没有必要因适用过失原则而阻碍客户责任限制规则发挥作用,金融机构可以其他方式减轻客户责任限制规则带来的冲击与影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及时采取信用卡客户责任限制规则,非常必要。不论从中资机构参与国际竞争,还是促进信用卡规模发展,完善和提高持卡人用卡信心,都要求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客户责任限制机制。客户责任限制机制直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联,在保护银行客户权益的同时也非常有利于信用卡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客户责任限制机制并不会给发卡机构带来严重的成本损失,发卡机构不仅能够利用多元手段分散风险,而且可以通过保障用卡安全方面的研发促进信用卡技术发展,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促进自有技术的提升。信用卡客户责任限制规则应当代替客户过失责任制度,从而避免过失责任对客户责任限制规则构成适用上的阻碍。


  

  由于发卡机构在损失分配、损失处理能力、预防损失成本和经济社会效益、对法律规范的反应迅捷程序等多个方面,都具有个人客户所不可比拟的优势。信用卡未经授权使用的责任分配规则,应当在发卡人和持卡人之间进行明确划分,以减轻目前我国信用卡持卡人沉重的负担。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大规模发展。只有尽快建立信用卡客户责任限制机制,才能使我国发卡机构适应这一机制,在各方面建立比较成熟完善的制度,才能与国外发卡机构进行有力的竞争。因此,信用卡客户责任限制机制的建立,是非常迫切的事务,应当为我国发卡机构所重视并且早日推进。


【作者简介】
陈健,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注释】TRUTH IN LENDING ACT 15 USC§1642.
Stewart Macaulay,Private Legislation and Duty To Read-Business Run by IBM Machine,the Law of Contracts and Credit Cards.Vanderbilt Law Review,Vol.19,1966:1051.
Schoemaker,Experiments on Decisions Under Risk:The Expected Utility Hypothesiss.Springer,1 edition,1980:3-10.
H.Denenberg,R.Eilers,G.Hoffman,C.Kline,J.Melore,H.Snider,Risk and Insurance 55-59.1964:187-193.
Robert D.Cooter,Edward L.Rubin,A Theory of Loss Allocation for Consumer Payments.Texas Law Review,1987(11):63-130.
John C.Weistart,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Credit Card Industry:Federal Legislative Controls.Michigan Law Review,Vol.70:1475,1972,(8).
Donald I.Baker,Roland E.Brandel,James H.Pannabecker,The Law Of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Systems.WarrenGorham&Lamont,2004.
周宏亮,穆文全.信用卡风险管理.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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