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和金融机构在减少损失方面,通常其中一方的成本比另一方少。发卡人与持卡人相比,不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就可以获得单一欺诈性交易的全部详细情况;而持卡人要获得这些信息,成本开支和时间会花费很大。发卡人有更大的经济能力和处于可以更有效地分配损失的地位。在控制损失发生方面,发卡人也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发卡人不仅可以选择稳妥的商人,而且可以为信用卡的发放、识别使用人和损失通知等设计更为安全的系统。在实时监控欺诈性行为的发生频率、原因和类型的基础上,发卡人可以设计更稳妥的制度,选择更稳妥的商户,以尽可能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因此,从获得损失信息,采取减少损失发生的机制,以及处理和分配相关损失方面,都支持将未经授权损失责任分配给发卡人,而不是持卡人个人。
(三)在预防损失成本方面
由发卡人承担责任,可以更有效地预防未经授权使用所带来的损失。“如果由发卡人承担责任,它们会采取各种措施,为保持其经营利润而控制每一项成本。在理想状况下,发卡人为控制损失而花费的金额,其每一项额外支出,都将会预防更大金额的损失。”[6]将责任分配给发卡人,可以使发卡人开发出各种新的反欺诈的创造性产品,可以开发出更好的预防方法,减少损失的发生频率,因此在预防损失发生方面,最有效率。从银行业当前的技术创新趋势来看,已经降低了预防成本,并且在今后依然会减少这一成本。分配责任会促进发卡人开发出减少预防成本和损失频率的发明创造。[5]
此外,发卡人的预防成本要小于客户。为了减少损失,客户可以通过在进行支付时,采取普通的注意和谨慎的态度,金融机构则可以采取内部措施减少损失。预防是要在金钱、时间和努力上花费成本的,因此,客户和金融机构都会本能地减少预防方面的开支。法律规则的目的,就是将责任分配给客户或金融机构中的一方,强迫它们将这种潜在的责任纳入成本计算中。反过来说,为了使这种法律制度更有效率,必须将责任分配给那些能够以最低成本预防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发卡人采取各种技术创新措施,开发出预防损失的新技术,然后将这种成本在客户间分配,从而可以极大地降低预防损失带来的经济负担。
因此,由于发卡人具有极大的创新潜力,同时相较持卡人个人来说,预防成本可以大为降低。因此,将责任分配给更可能开发出创新的预防方法和较低的预防成本的一方当事人即发卡人更为合理。
(四)在预防的经济效益方面
如果开发预防损失的技术创新能够给社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这种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发,只有作为法人的金融机构可能承担。持卡人个人也可以负担预防损失的成本,他们也通常要采取各具特色的预防措施。然而,持卡人采取的预防措施,没有经济效益。他们做出的预防措施,没有社会经济规模,也不能推动和促进技术和经济发展。同时,持卡人投入的预防措施,可能是不必要的或无效益的。
从当前金融机构开发的各种技术来看,从早期的磁力墨水线到磁条信用卡,再发展到信用卡向芯片卡迁移,信用卡上的防伪技术的每一次发展,都带动了计算机产业的迅速发展。预防风险正成为金融机构研发创新的主要动因。在规避损失风险的过程中,金融机构投入了众多的计划和开支,结合现代电子信息技术,获得了众多的专利技术和成果。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研发,这一领域的技术创新就不会达到现有的程度。如果法律规定,完全由持卡人独自承担责任,就会使社会放弃了刺激和推动金融机构技术研发的最好的动力,从而主动放弃这一领域对信息技术成长最有促进作用的动因。长此以往,会使金融机构怠于从事预防措施的开发,影响这一领域中技术的研发。因此由发卡机构承担欺诈性交易风险,有助于促进预防欺诈的金融技术和设备的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