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持卡人为追偿损失、查明情况,在数家银行机构之间往返奔波,花费过巨。作为受害方,持卡人为了查明真相,主张权利、追偿损失,在上下级银行间往返,所花时间和金钱往往令人望而却步,少量损失与追偿损失的成本不平衡,导致持卡人放弃追偿,使得侵权行为不能得到揭露和处理。银行之间的相互推诿,也损害了中国信用卡业的形象和名誉。
4.法院一般按过失程度,在持卡人、发卡人、商户之间分配责任。在信用卡未经授权使用案件中,法院一般首先要查明信用卡是否丢失,是否持卡人虚假陈述骗取资金。法院还要查明,信用卡丢失时持卡人有无疏忽或过失,发卡人发放信用卡及向侵权人放款时有无过失,商户核对信用卡签名时有无过失。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持卡人、发卡人和商户间,以各方过失程度分配责任。由于持卡人通常会对丢失信用卡,存在疏于保管之责;此外,发卡人、商户比较容易提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因此这类案件的最终责任常常又会落在持卡人一方,使得持卡人既是受害人,又花费了诉讼费、律师费,最后还要为损害承担责任。
在我国信用卡未经授权使用的案例中,基于各个案件的情况不同,法院的判决也各不相同,各地法院在处理上甚至有较大的差距。我国客户责任限制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我国各银行信用卡合约中都没有制订关于客户责任限制条款,这种状态与世界各国现行规则差距悬殊。总体来看,中国信用卡客户所得到的权利、保护与国外客户的权利和得到的保护,有着天壤之别。可以说,一旦中国信用卡客户受到未经授权使用的侵害,常常处于难以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尴尬地位。没有法律救济,就没有公平。因此,完善我国信用卡客户责任限制机制,就显得十分紧迫。这直接关系到我国信用卡业今后迅速发展的前途,也影响着信用卡业的名誉、信誉与未来。
二、美国TILA法的客户责任限制规则
美国TILA法可以说是信用卡客户责任限制规则最早的规范者,在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客户责任限制方面,TILA法都是一个里程碑式的立法。
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会经过长期讨论,最终通过了消费者信用保护法(the Consumer CreditProtection Act,15 U.S.C§1601/CCPA)。TILA法属于美国消费者信用保护法的一部分。TILA(TRUTH IN LENDING ACT)于1968年5月29日颁布,1969年7月1日生效。该法的核心内容是要求一切信用交易的条款必须向消费者公开,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各信用条款的内容和效果,并且可以同其他信用条款进行比较,避免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信用条款。该法令通过规则Z第32条加以执行。规则Z(12 CFR 226)由美联储董事会制定,它集中规定了执行TILA的行政管理规定。TILA法和规则Z的目的,是以要求出贷方向客户披露贷款条件和成本,而促进对贷款的明智的使用。美国国会认为该法会增加经济的稳定性,并且加强在客户信用延展领域金融机构和各公司之间的竞争。
限制持卡人的责任,是TILA制订的主要目的。在美国信用卡业发展的初期,各银行发行了大量主动提供型信用卡,这导致信用卡欺诈事件层出不穷。例如,在1959年10月以前,美洲银行在加利福尼亚就发行了200万张信用卡,大多数都是通过邮寄给银行存款人的方式发行的,同时还与2万家商户签定了使用协议。当时银行业内有一条公认的规律:如果你给一个人发送一张申请信用卡的邀请,他是不会提出申请的,但是如果你寄给他一张信用卡的话,他就会使用它。这样就出现了相当多的犯罪行为,很多人的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但客户必须为小偷购买的东西付帐。当时甚至出现了商家与恶意持卡人串通谋利的现象,1968年美联储的一个系统工作小组在一份报告中忧虑地声称:“在极个别情况中,商家和恶意持卡人合作购买大量商品,到信用卡出现在黑名单上以后,再交出这张信用卡,并与恶意持卡人瓜分没收黑卡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