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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安心与人权:日本的情况

  

  很多评论者都已经指出,治安的恶化,社会不安增加的背景是新自由主义改革和全球化[18]。即,1990年代以后在日本,特别是小泉纯一郎内阁(2001年4月-2006年9月)的构造改革、规制缓和、民营化、“小政府”等政策下,贫富差距扩大、固定化,解雇、裁员激增。目前在日本,失业率已达5%,无家可归的人已达2万人,自杀者每年有3万多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但不修正新自由主义改革和全球化政策,还以强化治安为理由推进改革。正如驹村教授所说,政府不考虑“沦落成犯罪者的不安”而煽动“对犯罪者的不安”并实施各种消除这些不安的法政策。


  

  当然,实现安全是统治的目的并能充分肯定其必要性。笔者不想否定预防•镇压犯罪的重要性。但是,就凭这些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有必要采取更正导致犯罪的社会构造的方法。即,应该修正弱肉强食体系的新自由主义改革及重新构筑快要崩溃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些跟扑灭恐怖活动是同样的道理。为了扑灭恐怖活动理所当然要采取严格态度(不论反恐战争的是非)。但是,恐怖活动的温床是贫困、歧视、贫富差距,不解决这些问题,恐怖活动就不会消失。


  

  最后,想强调的一点是芦部信喜教授所指出的“不管考虑什么问题,不把作为防御权的人权理论为原则或基本,日本的传统和战后宪法状况下会不会增加导致国家权力不当介入人权的可能性呢[19]”。“实现安全、安心”的名义下,已经对公权力,尤其是军队(自卫队)和警察许可了国民总动员、通信的窃听、监控摄像机的拍摄等很多权限。只要是“实现安全、安心”的一部分,“就能简单地采用比较强硬且广泛的人权制约手段,而且必须注意的是,采取这些手段时最初只针对紧急事态的例外措施,往往变成常规化倾向[20]”。关于监控摄像机,设置当初虽然有议论,但不久有监控摄像机的情景就成了极其普通的现象。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监视监控社会”也变得很重要。具体可举,警察审讯的可视化、积极请求信息公开等吧[21]。


  

  谁也不会反对“实现安全、安心”。正因为如此,需要慎重地考虑。覆水难收。


  

  《日本国憲法》参照条文


  

  ·第13条∶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


  

  ·第14条第1款∶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关系中,都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第18条∶任何人都不受任何奴隶性的拘束。又,除因犯罪而受处罚外,对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本人意志而使其服苦役。


  

  ·第31条∶不经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或科以其他刑罚。


  

  ·第35条第1款:对任何人的住所、文件以及持有物不得侵入、搜查或扣留 。此项权利,除第33条的规定外,如无依据正当的理由签发并明示搜查场所及扣留物品的命令书,一概不得侵犯。


  

  第2款∶搜查与扣留,应依据主管司法官署单独签发的命令书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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