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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安心与人权:日本的情况

  

  从国内治安对策来说,1999年8月制定了《有关为搜查犯罪而通信监听的法律(通信监听法)》,从此警察的“合法的”通信监听(窃听)就变成可能了。关于犯罪年龄的低龄化,2000年11月修订了《少年法》,确定了严厉惩治的方针。还有,1987年以后交通警察在全国上千个地方安装了汽车牌照自动读取装置(N系统)。该设备不仅拍摄汽车牌照而且还能拍摄司机和副司机。并且,随着1994年的《警察法》的修改,出现了生活安全警察。2001年以后生活安全警察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了街头紧急通报系统(超级防犯灯),2002年以后设置了街头防犯摄像系统,并强烈要求各地方政府制定《生活安全条例》 [2]。


  

  “安心地过安全的生活”是人类极其朴素的愿望[3]。在社会契约论的影响下被构想的立宪主义国家,确保“国民”的安全是国家本来的任务之一。这一点,翻开近代宪法、人权的书籍就能一目了然。例如,《美国独立宣言》(1976年7月)宣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是通过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即,人民的安全(safety)的实现被认为是新政府的确立=统治的目的。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独立宣言》接下来的的记述。“多年的暴虐和掠夺,……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这里,“未来的安全”被记述为future security。


  

  还有,《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8月)第2条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不因时效而消灭的诸自然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及反抗压迫。”更直截了当地确定了作为safety的“安全”是人的权利,而保护这些权利正是政府的目的。


  

  森英树教授认为,关于《美国独立宣言》里的safety和security,前者的safety可以理解成“客观且现实的危险相对应的具体的安全”,后者的security可理解成把安全组织编制成“防备未来不安的安心系统”。森教授总揽法国近代宪法史和马克思的近代批判后进一步指出:“对应安全safety的是危险danger、risk,而对应安心security的是不安insecurity、insecure或威胁threat,对安全和安心可以进行类型化” [4]。


  

  像森教授所说,客观的安全safety和主观的安心security是有微妙相差的概念。翻开近代宪法、人权书籍,可以发现安全和自由同样是人的权利,看上去它们之间好像并没有直接的紧张的关系。然而,像大石真教授所说“安全的时空是由多数人编织成的相互关系的秩序化来确保,所以公共秩序和安全可以成为侵害个人自由的正当化的根据[5]”。森教授还说“security作为统治、政府原则上的任务,是……以具体人物的‘安全’为基础构建的‘安心’系统,……若离开这一点,反而会变成依据薄弱的(有时政治性的、故意酿造出来的)‘不安’为理由,追求过剩的‘安心’和追求非合理的(对政治上的另有企图可能有效的)security体系”,从而打响对主观“安心”志向的警钟 [6]。同样大泽秀介教授也说,传统的safety权利通过维持治安的需要而出现的security权利之间的调整而变成形式化,是“人权保障历史上最应警惕的问题”。即,“为了取得微不足道的安心和安全利益,没有合理的依据而过度强调危险的恐惧和不安,莽撞地构建安全、安心体系,可能会导致牺牲到现在为止的人权保障的成果[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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