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国家权力应尽全力确保人们的安全,作为国家理所当然的义务可以肯定它的必要性。但另一方面,一定要防范国家权力的行使涉及安心的实现。这是目前日本宪法学界多数学者的见解 [8]。
二、生活安全条例
自从1990年后半期,日本媒体广泛使用“体感治安的低下”这一用语。“体感治安的低下”原本是,当时的警察厅长官制造的用语,其意思只是换句话说了“不安感的增大”这一词而已。“体感治安的低下”这一未确定因素,充当了警察权力积极介入市民社会的契机。
如上所述,1994年6月《警察法》被修改,改组警察厅的刑事局保安科为生活安全局,从而产生了生活安全警察。虽然《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了生活安全局所管辖的事务,可是开头却写“关系到犯罪、事故和其他案子的有关市民生活安全和平稳的事情”。生活安全警察的主导下,从1990年起,全国各地方自治体开始制定起《生活安全条例》 [9]。
虽有《生活安全条例》、《地域安全条例》,《创造安全安心街道条例》,《创造没有犯罪者的安全安心地域条例》等诸多名称,这些条例的共同的目的是以“安全、安心”为核心,地方自治体、警察、住民同心协力来维持防止犯罪、治安。最初这些条例只有5-10条,其内容也只规定了提高住民的防止犯罪意识而设置地方自治体的启发活动、安全推进协议会等。可以说是一个“理念型”(最低限度)。但是,随着2000年2月生活安全警察公布《创造安全安心街道要纲》,从此这些《生活安全条例》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即,不仅规定提高住民的防犯意识或安全、安心而建立的地方自治体、住民和事业者的职责的“理念”,还详细规定了提高防犯性,而地方自治体、住民、事业者应实施的政策和义务。从而开始出现了刑事惩罚、行政惩罚条例违反者的 “完成型”(规制型、综合型)《生活安全条例》。在都道府县,2002年3月大阪府的制定为开端,扩展到了全国范围。现在,这样的《生活安全条例》已经无处不在,几乎所有的都道府县、市町村都制定了本条例。
小林武教授总结全国所有地方自治体的《生活安全条例》,并指出了以下四个共同点。即,第一,提高住民的防犯意识,动员住民进行预防犯罪活动。第二,提醒住民、事业者强化建筑物(住宅、商业设施、公园等)构造和设备的防犯性能。第三,住民轻微触犯法律、违反规矩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的预兆而被规制。第四,为了实现上述课题,设置首长、警察署长、学者和乡村有关团体的代表组成的组织等等 [10]。
关于第一点,条例强调住民的自主巡逻(民间巡逻)。已有多说,如当地商店会的人组织构成的“民间派出所”、喜欢养狗的人组织构成的“汪汪巡逻”、NPO法人“Guardian Angels”等等多种多样的防犯巡逻在全国各地展开。关于第二点,条例尤其强调设置“监控摄像机”。通过使用“有防止犯罪的构造、设备”等用语,间接地强调“监控摄像机”的条例很多,其中也有一些条例明确规定“设置监控摄像机”。关于第三点,路上抽烟、纠缠劝诱行为、放置宠物尿粪、放置自家庭院里的花草繁茂等等都成为规范的对象,有的条例还把严格厉行寒暄、积极参加地域活动等规定成住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