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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安心与人权:日本的情况

  

  第三,如第一点所述的住民间相互监督和第二点所述的《生活安全条例》的不明确性会引起人权的萎缩效果。不想被认为自己做的事情与众不同、不知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合法,在这种主观·客观的情况下,人们可能不敢去行使权利。因为不做任何事情是最安全。


  

  如上所述,《生活安全条例》若一步之误就会导致公权力(尤其是警察权)的恣意行使和住民间相互监督的监督社会或不信社会的危险性。


  

  三、监控摄像机和隐私权


  

  笔者认为,相互监督的社会是很不自由并且受拘束的社会。但是,一般群众好像不这么认为。人们追求安全、安心,而毫无戒备地接受了监督·管理社会的弊害。


  

  监控摄像机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目前在日本,一般群众毫无反感地接受监控摄像机,并且监控摄像机就要成为一般社会的必需品。笔者也同意评论家齐藤贵男所说的,比起只反应目的的一部分的“防犯摄像机”之称,表达全部功能的“监控摄像机”是比较有中立性的说法 [12],但是为了避开“监控摄像机”包含的批判性语感,警察拘泥于“防犯摄像机”这一名称,新闻媒体、电视报道也以警察的说法为准。


  

  在日本,很久以前警察就开始在部分地区设置了监控摄像机,事业者也在商店街等地方设置了监控摄像机。之后在2001年,受警视厅的委托进行研究调查的财团法人都市防犯研究中心公布了“关于研究调查地区社会安全摄像机系统的报告”。根据该报告,2002年以后警视厅为首的各地方警察正式开始运用了监控摄像机。目前在日本,不分官方或是民间到处都设置了监控摄像机。虽然设置的主体是民间,但警察管理大多数监控摄像机,而且还毫不例外地签订只要警察要求就提供影像记录的合同。


  

  但是,尽管监控摄像机泛滥成这种程度,不管设置的主体是公权力还是民间,监控摄像机的设置和运用至今都不存在法律上的依据。监控摄像机的法律规制,只限于各地方自治体的条例、各警察·各团体的运用规定。另外,关于监控摄像机的细致的实际调查也是今后要做的事情。


  

  2004年3月,东京都杉并区制定了日本首例有关防犯(监控)摄像机的条例(《杉并区有关设置与利用防犯摄像机的条例》。以下简称为《杉并区条例》)[13]。


  

  第一,《杉并区条例》第1条规定,条例的目的是“考虑防犯摄像机的有用性的同时,保护区民的权利利益”。防犯摄像机的设置·利用者“鉴于区民等拥有的不让随便拍摄其面容、姿态的自由”,管理防犯摄像机的设置·利用及影像上必须尽力采取适当的措施(第3条),表示考虑住民的肖像权、隐私权。还有,第2条定义防犯摄像机为“预防犯罪为目的,在特定的场所连续性地设置的摄影装置(包括预防犯罪为首要目的的设备)并具备显示画像装置及录像装置的设备”。


  

  《杉并区条例》的内容具备了以下几点特点。第一,关于防犯摄像机的设置,条例采用了登记制。即,杉并区、商店会、乡村团体等在人多来往的地方设置防犯摄像机时,必须制定设置和利用标准及安排负责人并上报区长(第4条、第5条)。第二,规定禁止泄露通过防犯摄像机得知的区民的信息和禁止把画像用于或提供给设置防犯摄像机目的以外的目的作为设置·管理者的义务。还有,被录像的人请求本人画像时,必须提供画像,而且有投诉时必须适当且及时处理(第6条)。第三,第8条规定的区民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是区民可以向区长投诉。区长收到投诉时必须适当且迅速处理。还有,认为防犯摄像机的设置和利用违反条例规定的事项时,区长可以发出更正劝告(第7条),不遵守更正劝告时也可以公开其趣旨(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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