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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安心与人权:日本的情况

安全、安心与人权:日本的情况


石塚迅(著);额尔敦毕力格(译)


【关键词】安全;安心;人权
【全文】
  

  序


  

  “日本曾经有采取指纹的制度,规定称包裹在日韩国·朝鲜人在内的所有在日外国人,一律有提供和登记其指纹的义务(《1952年外国人登记法第14条》)。后来,反对在日外国人采取指纹制度运动日益高涨,《外国人登记法》被修改,1993年废止了特别永住者(在日韩国人·朝鲜人·台湾人)的提供和登记指纹的义务,1999年废止了其他外国人的指纹采取制度。


  

  然而,近年来要求防止恐怖活动和外国人的恶性犯罪对策的呼声不断,2006年《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被修改,制定要求登陆日本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有义务提供其指纹与面部照片。


  

  对这一指纹采取制度,你有什么想法?指纹采取制度在宪法上会有什么争论点?”


  

  说来很偶然,受到本次专题讨论会的邀请前的2001年5月,笔者在工作学校的“日本国宪法”课上(听讲生约200名)给学生们留了分析上述报告课题为内容的作业。


  

  对此报告课题,学生们的意见分成针锋相对的两个派。赞成派包括认为该政策没有争论点可言,今后也应该积极推进的积极赞成派和认为现在的状况下只能维持这种政策的消极赞成派,总共有90名。而,认为该政策在宪法上有出入,目前没必要实施.持这种反对意见的也有80多名。持有模棱两可的态度的约有20名。赞成派的主要依据有,该制度有效于抑制恐怖事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发生、为了日本国的安全有其必要性、人权应受公共福祉(《日本国宪法》第13条。《日本国宪法》以下略称为宪法)的限制、能肯定指纹采取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能证明自己的问心无愧、该制度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均在外国人能忍受的范围内等等。与此相反,持反对意见的主要理由是,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宪法14条)、侵害个人的尊重·幸福追求权(宪法13条)、侵害隐私权、对外国人的侮辱并会影响国家利益、该政策有没有实实在在的效果依然是个疑问、外国人的人权也应受保护、违反人身自由(宪法18条)·正当程序的保护(宪法31条、第35条)、日本会变成一个监控社会,等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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