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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商业秘密刑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商业秘密刑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金轶


【摘要】中美两国在和平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不断加强交流合作,具有加强两国相关制度的必要性。两国几乎同时修改法律专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犯罪化,反映两国对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发展进程的相同判断,对此更具比较研究的意义。通过对中美商业秘密刑事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看出,相比于中国,美国的立法程序较为公开、罪名类型较多、侦查手段和保全措施也更为有力,而我们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中美;商业秘密;法律;犯罪;比较
【全文】
  

  世界进入信息时代,商业秘密的价值毋庸赘言。近年来,各国纷纷从战略高度制定和修改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不仅是发达国家在加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以巩固其独有优势,发展中国家开发和保护自主商业秘密更须目光高远、披荆斩棘。这一过程中,美国与中国是值得比较研究的两个样本。美国的持续繁荣与中国不断崛起,使两国在经贸领域的多个方面加强对话和交通,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摩擦与碰撞。两国既需要增进了解、加强法律对接以促进贸易合作共赢,又须预防国民利益因制度壁垒和法律竞争受损[1];更重要的是,和平发展的共同目标将引导两国共同致力建设良好的制度环境,因而加强对两国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意义重大。巧合的是,美中两国先后于1996年和1997年通过重要的立法活动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犯罪化,各自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之前对此类行为规定分散、措施不力的局面,反映出两国对于历史进程的相同判断。因而,以辨证方法比较两个不同主体在同一时代对于同一问题的不同解决方式,分析其立法背景、制定过程、组成结构、生效机制与法律效果,是比较两国商业秘密刑事法律制度的意义所在。


  

  一、立法历史之比较


  

  (一)美国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美国的犯罪化进程,以1996年商业间谍法案的颁布为主要标志。此前美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并无专门联邦立法,成文法散见于联邦各种财产犯罪法律和少数州立法当中,判例法则有联邦和州法院的两套系统,鲜见刑事判例。商业间谍法问世后,美国法上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调整范围和法律效力方面有了质的变化。


  

  其一,1996年经济间谍法案问世前的制度适用。经济间谍法生效前,美国联邦刑事立法并未专门设立罪名惩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仅可适用州际运输盗窃财产法(Interstate Transportation of Stolen Property Act,或者National Stolen Property Act),电信欺诈法与邮件欺诈法(Wire Fraud and Mail Fraud Statutes)[2],甚至是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3],来实现处罚商业秘密行为。其中,州际运输盗窃财产法仅适用于各式货物以及商品,因而商业秘密必须依附于有形物品被侵犯才能入罪。需要说明的是,在美国盗窃罪属于一个类罪名,相当于我国法律上的盗窃罪、侵占类犯罪和诈骗类犯罪等以非暴力方式实施的财产犯罪之集合。相比较州际运输盗窃财产法,电信与邮件欺诈法对于惩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优劣两分,其并不要求侵犯实体财产,但是要求犯罪行为利用了电信或者邮件传送,还规定行为人主观必须具备欺诈的意图。而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范围更加狭窄,仅可处罚以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等行为实施的犯罪。[4]可以说,在联邦立法层面上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措施有限,对于既未侵犯有形物、又未使用电信或邮件的大多数侵犯行为不能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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