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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商业秘密刑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其四,主观要件。美国法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观心态包括追求(Purposely)和明知(Knowing),相当于中国法上的直接和间接故意心态。但两个罪名的主观认识内容存在差异。对于第1832条规定盗窃商业秘密罪,规定为故意或者明知,内容为:必须明知转移商业秘密是为了商业秘密所有人外其他人的利益,并且知道这种行为将损害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利益。第1831条规定的商业间谍罪,只需要证明行为人故意、明知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将会对于外国政府、组织、代理人有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窃取行为将损害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利益。


  

  需要说明,美国刑法中,存在“有理由知道”(have reason to know)的主观心态,有论者认为商业间谍罪的主观方面即包括该种心态。[16]需要注意,并非中国法中过失心态所要求的“应当知道”。过失,是应知而不知或者知道但自信可以避免。而“有理由知道”是司法推定原理在刑法中的体现,是对于无法以直接证明具有故意的情况下,以客观事实推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违法性认识,实际上是证据观念在刑事责任认定中的体现,仍属于故意范畴。类似的,美国法律中还有推定故意(constructive intent)的规定,即从具体情境中推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心态。[17]


  

  其五,主体要件。美国自然人和组织均可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体。需要说明的是;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依据各州法律自行规定。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在全美50个州中,有27个州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加利福尼亚等多个州是14岁,科罗拉多等州是12岁,堪萨斯等两个州是10岁。在没有规定最低年龄的州,法官可以根据犯罪的严重和恶劣程度,决定在少年法庭还是移交一般刑事法庭进行审判。[18]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而言,犯罪人一般具有高智能的特点,以成年人为主。但虑及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了14岁以上未成年人就具有一定的劳动权利,美国未成年人触犯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可能性增加。


  

  其六,罪量要件。美国犯罪构成关注定性,不强调定量,一般不论涉及的数量、金额多少,只要具有违反刑事实体法的行为就规定为犯罪。曾被借用来制裁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曾在起初规定构成犯罪的一种条件是被害人在一年内遭受5000美元损失,后通过修改立法废除了这一规定。在商业间谍法中,更未对罪量做出限制规定。


  

  其七,犯罪停止形态。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罚规定是美国商业间谍法的一大特色。首先,明文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罚。如前所述,对于两罪的第一、三款,规定了处罚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共谋人之一实施具体行为的犯罪共谋。其次,该法规定的各种犯罪行为,均未要求取得实际后果,故未实施完毕的行为可作为犯罪处理,犯罪未遂具有可罚性。


  

  其八,罪数及量刑。对于多次触犯同一罪名的行为,按照行为数确定罪数。例如,窃取五件商业秘密,则被视为五次犯罪。并罚实行简单累计相加,即对于每一起犯罪行为单独量刑,并将所有罪行的刑罚相加得到最终刑罚,罚金刑亦如此计算。如是触犯同一罪名的量刑往往超过该罪法定刑的范围,这是中国法律不会出现的现象。不仅是并罚规定严格,法定刑罚也较重。在美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重罪行为,也对于犯有经济间谍罪者,法庭可处以5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15年以下的徒刑,或二者并处;对犯有盗窃商业秘密罪者,处罚金或10年以下徒刑,或二者并处。对犯有经济间谍罪的组织,处1000万美元以下罚金;对犯有盗窃商业秘密罪的组织,处500万美元以下罚金。此外,法院还可以下令没收因犯罪而获得的财产或用于犯罪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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