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事实推定与推定在形成机制上具有相似性,之所以可基于基础事实的存在而认定推定事实的存在就是因为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常态联系,有相当部分的事实推定应当成为推定的来源而由法律规定为推定。但事实推定与推定具有重大差异,它不具有推定的强制性,不可避免地具有主观性,如果让事实推定也具有推定的法律效果,它在刑事司法中可能会损害无罪推定原则,可能由于其主观性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平等性,甚至可能导致司法腐败。而且,以上有些学者之所以认为事实推定也是一种推定,就在于其对推定含义作了不恰当的理解。如有学者认为,“在诉讼领域,所谓推定,实际上就是在运用间接证据进行证明,即当不存在直接证据或仅凭直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真实性时,通过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进行推理,假定待证事实为真。换句话说,基础事实是推定事实的具有强大证明力的一类特殊的间接证据。”[11]其错误之处,除了对间接证据进行了错误的理解外,[12]还在于混淆了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与推定认定案件事实的界限。如前所述,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中间环节,而运用推定认定案件事实时,待证事实与证据之间有一个中间环节,即基础事实。基于以上论述,我们认为,宜将事实推定作为一种推论处理。
二、刑事推定抑或是刑事推论: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定性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来看,涉及犯罪目的认定的规定比较多,这些规定是一种刑事推定,还是一种刑事推论,需要认真加以甄别,不能一概而论。这些规定主要有:
一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规定,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二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三是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符合行贿罪的犯罪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是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五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