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定设置不合理会导致事实认定错误,错将无罪认定为有罪,冲击无罪推定原则。虽然有学者认为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例外与原则的关系,[30]但我们认为,合理的刑事推定并不会影响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不冤枉无辜的基本精神,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原则不是一种例外与原则的关系,刑事推定的设置不得影响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为此,犯罪目的能否推定,关键在于其是否影响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而刑事推定是否会影响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首要因素在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关系,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联系越紧密,刑事推定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影响越小。这样犯罪目的能否推定,关键是设定的基础事实与特定犯罪目的之间的联系。作为犯罪目的的基础事实,它必须是客观的事实,只有客观的事实,才存在一个比较容易证明的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犯罪目的都可设定一个比较容易证明的基础事实。因此,我们认为,为了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对于犯罪目的能否推定,并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具体分析。
那么,对哪些犯罪目的可以推定,哪些不能推定呢?我们认为,上述一些学者将犯罪目的分为以结果为目的与以行为为目的的两种情况,并认为结果目的应当推定,而行为目的一般不能推定,这种思路是合理的。有缺陷的是,论者对何种行为目的不能推定,何种行为目的可推定没有作出明确的解答。在此,我们认为,可考虑:一是结果目的可以推定,行为目的一般不能推定;二是在行为目的中,可根据行为目的的影响分为影响定罪的行为目的(构成性目的)与影响量刑的行为目的(加减性目的),对于影响量刑的行为目的在必要时候可以推定,而影响罪与非罪的行为目的不能推定。
结果目的可以推定,主要出于两方面因素:一方面,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联系程度来看,在以结果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中,行为人所实施的客观行为与犯罪目的之间联系很紧密,具有一种对应关系,作为犯罪目的的犯罪结果往往是行为人实施某种构成要件行为的启动因素,如果无此犯罪目的,行为人就不会实施此构成要件行为,犯罪目的通过行为人的构成要件行为本身或者作为其附随现象,自然被实现。即一般是有此客观行为,就会有此犯罪目的。由于结果目的与构成要件行为之间的紧密联系,以构成要件行为作为基础事实推定犯罪目的的存在并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从结果目的的地位来看,很多结果目的不影响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是否具有此犯罪目的,构成要件行为都会对法益造成一种侵害,此犯罪目的只是影响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31]换言之,作为基础事实的构成要件行为本身就具有当罚性。这种当罚性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对结果目的进行推定所可能给无罪推定原则造成的影响。也正是这一原因,日本有不少学者认为,能否进行推定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作为基础事实的已证事实是否具有一定的当罚性。[32]
行为目的一般不能推定,也与前述两方面因素有关。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联系来看,在以行为为目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在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后,还需要行为人或其他人实施其他行为才能实现目的,构成要件行为与犯罪目的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有的学者称之为一种手段与目的关系,[33]其实更准确地讲,应当是一种条件关系,即构成要件行为只是实现犯罪目的的一种重要条件。不管此条件如何重要,它毕竟只是实现目的的一个条件,有此条件并不能充分地说明行为人具有此犯罪目的。如果仅仅根据行为人实施了构成要件行为就推定其具有犯罪目的,冤枉无辜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就会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相违背。这显然是不可取的。从行为目的的地位来看,行为目的往往会影响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一种情形是,如果没有特定犯罪目的,其法益侵害性就不会达到应当定罪判刑的程度;另一种情形是,如果没有特定犯罪目的,其法益侵害性就不能达到应当判处较重刑罚的程度。[34]由于这种法益侵害性的影响,就行为目的进行推定,其对无罪推定原则所可能产生的负面后果可想而知。出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考虑,对行为目的一般情况下确实不能进行推定。
影响量刑的行为目的在必要时可以推定,影响罪与非罪的行为目的不能推定。犯罪目的是否可以推定,关键是其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影响。如果通过刑事推定,可能导致的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影响超出了惩罚正当性限度,就应当禁止;如果没有,则可有选择地进行推定。在行为目的影响定罪时,由于此犯罪目的是犯罪能否成立的核心要素,如果对此目的进行推定,就相当于把罪与非罪的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人身上,让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再加上行为目的与结果目的不一样,其与构成要件行为之间的关系并不很紧密,因犯罪目的的推定而导致冤枉无辜的可能性就很大,在这种情况下理当禁止推定。而在行为目的只影响量刑(包括影响此罪与彼罪认定的“加重犯”的目的)时,由于构成要件行为即使没有特定犯罪目的也具有当罚性,犯罪目的推定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影响较之于前种推定要小很多,为此,虽然一般情况下不能推定,但在经过合理平衡后,选择一些与构成要件行为关系比较紧密的行为目的进行推定,也是合理的。
(四)犯罪目的推定的法律效果
由于刑事推定不仅降低了控诉方的指控难度,而且在实质上也加重了被告人的负担,如果推定效果设置不恰当,就可能冲击无罪推定原则,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其中关键的因素在于推定给被告人所施加的负担,尤其被告人对反驳事实的证明程度。这直接决定着被告人所承担责任的性质:如果要求达到一种优势证据或确实充分的程度,并且在反驳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被告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实际是要求被告人对反驳事实承担一种证明责任,法律推定减轻控诉方的证明负担是以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作为代价的;如果只要求达到一种可能性的程度,反驳事实真伪不明时,就视为推定事实不成立,被告人实际承担的是一种提出证据责任,或推进责任,证明责任仍然由控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