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刑事审级制度改革的远期目标及其措施
在实现刑事审级制度改革的中期目标以后,我国应当开始实施刑事审级制度改革的远期目标。在此阶段,为了彻底地克服两审终审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我国应当在总结死刑案件三审终审试验的基础上,彻底废除两审终审制,全面推行三审终审制。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取如下一些改革措施:
(一)对上诉程序与初审程序进行功能区分。从国外三审终审制和刑事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来看,上诉程序与初审程序之间的功能区分是确保审级制度科学运转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国要想建立三审终审的刑事审级制度,并且确保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对独立,充分发挥刑事初审程序和刑事上诉程序的功能,必须对刑事初审程序和刑事上诉程序进行合理的分工。简要说来,我国应当将刑事初审程序定位于事实认定程序,即由刑事初审法院通过直接、言词审理方式尽量彻底地解决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第三审程序应当定位于纯粹的法律审程序,即由第三审法院通过法律审,专门解决法律争议问题,以便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和法律的统一解释,并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制定公共政策,甚至通过法律的扩张解释创制一定的法律规则;第二审程序应当定位于过滤程序,即由第二审法院通过对刑事初审案件的上诉审查,能够最终处理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只有少数存在重大法律问题的刑事案件,允许上诉人向第三审法院提起进一步的上诉。
(二)设立合适的上诉理由,明确规定上诉程序的审查范围。借鉴国外三审终审制的成功经验,应当将上诉区分为权利性上诉和裁量性上诉两种。其中,第一次上诉为权利性上诉,即当事人提出上诉时既可以提出上诉理由,也可以不提出上诉理由,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理由不影响第二审程序的启动。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第一次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上诉主体合法、上诉期限合法等),第二审法院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启动第二审程序。第二次上诉为裁量性上诉,即当事人提出上诉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7]只有当第三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时,才能启动第三审程序。就审查范围而言,尽管第二审法院既可以审查事实问题又可以审查法律问题,但是第二审法院的上诉审查必须遵循司法的被动性和中立性,即第二审法院只能在当事人的上诉范围内进行审查。为了充分发挥第三审的法律审功能,第三审法院只能就法律问题进行审查。
(三)建立越级上诉制度。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可以考虑建立越级上诉制度,即如果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争议,而且第一审裁判关于法律的适用可以构成裁量性上诉的理由,那么当事人可以直接向第三审法院提出上诉,而不必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四)确保司法独立。尽管司法独立是刑事审级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但是,就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和法治建设水平来看,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恐怕都无法完全实现司法独立。有鉴于此,笔者将司法独立作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远期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借鉴现代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为了实现司法独立,我国可以采取如下一些改革思路或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