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刑事一审程序的改革。尽管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刑事一审程序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第一审程序仍然十分粗糙,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诸多缺陷,从而给第二审程序带来了较大压力。为使第一审程序彻底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第二审程序奠定良好的基础,笔者建议继续进行刑事庭审方式改革,提高刑事第一审的案件质量。就目前而言,刑事第一审程序改革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制定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针对违法的程度,制定不同的排除规则,如对于违反宪法权利的行为所获得的证据,采取绝对排除规则,对于纯属于技术性的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证据,原则不应当排除,而对于侵犯被告人一般性诉讼权利的非法证据,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情况实行自由裁量排除规则。为了加强刑事庭审的功能,提高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的比例,减少笔录中心主义或者卷宗主义的弊端,保障被告人对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的质证权,我国应当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禁止控方将各种传闻证据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与此同时,应当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如在传闻证据满足可信性和必要性的情况下,可以允许控方使用传闻证据。
2.实行证据开示制度。为了提供诉讼的效率、防止证据突袭、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增强控辩双方之间的平等对抗,我国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对抗制的做法,制定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对于我国而言,应当确立控辩双方互相开示、以控方开示为主的证据开示制度。而且,控辩双方应当在庭前准备程序中在法官的组织之下进行开示。
3.改革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如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开始聘请辩护人的权利、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取消对辩护人会见权的不合理限制、扩大辩护律师的证据调查权、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规定辩护律师职业责任豁免权、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增大法律援助的投入、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机构等。
4.完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制度。在刑事第一审程序中,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之所以普遍不出庭作证,与我国缺乏完善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制度存在密切联系。为此,我国很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制度。以证人作证制度为例,我国应当改革现行证人保护制度、建立证人作证补偿制度、证人拒绝作证制裁制度、强制证人作证制度等。
5.改革庭前准备程序。为了避免法官在法庭审判之前因为接触控方案卷材料而产生庭前预断,我国可以设立预审法官,专门对是否将案件交付法庭审判问题以及某些程序性的问题进行审查,或者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6.改革法官庭外调查制度。为了增强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和公正性,防止法官滥用庭外调查权,我国应当规范法官的庭外调查权,明确规定只有在控辩双方同时到场的情况下,法官才能够进行庭外调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