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改革的进程依赖于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和法治建设事业的不断进步。刑事审级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应当与司法改革的进程保持一致,而不大可能完全脱离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孤立地进行。毕竟,刑事审级制度的进步离不开司法制度的整体进步,刑事审级制度改革的诸多内容有赖于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司法改革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目标、成效、进程又必然受制于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和法治发展的水平。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样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具有渐进性。
(四)如何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审级制度并非唾手可得。我国作为法治建设起步较晚、法治水平仍然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并在结合中国国情的情况下,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造,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尽管别国的法治经验有时能够与中国国情很好地结合在一起,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我们不注意别国法律制度的生存环境和中国国情,直接照抄照搬别国的法律制度,很难逃脱“南橘北枳”或者“东施效颦”的命运。毕竟,“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4]因此,我国如何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学理论或者法律制度必定是一个不断研究、不断摸索的渐进过程。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改革也是如此。如何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审级制度的成功经验,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审级制度,不仅在理论上难以形成定论,进而需要不断地加以摸索,而且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地进行试验,走渐进改革之路。
(五)如何协调刑事审级制度改革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是一项比较棘手的重大课题。如前文所述,刑事审级制度改革不是一项孤立的改革,它必须结合其他相关司法制度的改革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而从改革的内容来看,刑事审级制度改革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刑事司法改革必定是一项内容丰富、涉及广泛的重大改革。这就要求我们在改革刑事审级制度之前,必须处理好刑事审级制度与其他司法制度之间的错综复杂关系。但是,如何协调刑事审级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促进整个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够完成的。
二、中国刑事审级制度改革的近期目标及其措施
既然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应该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思路,那么我们对两审终审制的改革就不大可能一锤定音,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路径。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针对两审终审制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分别制定近期、中期与远期改革目标,并根据上述目标制定不同的改革措施,分阶段、有计划地加以实施。[5]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改革的近期目标就是在维持两审终审制的基础上,尽量克服两审终审制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一方面,基于前述审级制度改革的渐进性,我国目前难以完全抛弃现行两审终审制。另一方面,尽管我国近期范围内很有必要保留两审终审制,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审终审制是一种运转良好的审级制度。为了实现上述近期目标,两审终审制的改革措施应当着眼于当前亟需改革而又能够做得到的一些措施。结合两审终审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应当采取如下一些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