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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证据学打造成全人类的科学

  

  从事实的定义可以看出,事实属于客观范畴。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施坦曾说:“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不是物的总和。” {9}28这个看法就把事实视为客观范畴,但它同时又把事实和物对立起来了。事实和物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密切相联的关系,即事实的存在和发生都离不开物。因此,应该说:世界是物和事实的总和。客观的物质世界,除了物和事实外,什么都没有。事实就是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角之一。这样理解就把事实融汇到物质世界之中了。


  

  二、事实的类型


  

  认识事实,首先要对事实下定义。罗素曾讲:“严格地说,事实是不能定义的。”[1]{9}12这反映出,认识事实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无论多难,定义还是要下的,因为,下定义是认识事物必须迈出的第一步。然而,要对一个事物作出全面的、透彻的认识,仅仅迈出第一步是不够的。因此,在对事实下了定义以后,还必须进一步研究事实的基本类型等问题。


  

  有的学者提出:“有四种不同类型的事实:(1)自在事实。即客观自在事物的现象、过程和规律。(2)客观事实。即被人类的实践活动影响过的客观事物的现象和过程。(3)经验事实。即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观察得到的事物外部特征和外部联系的知识,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现象方面的知识。(4)理论事实。即人们通过思维所把握的客观世界的内在联系或本质。” {2}269 -270这一划分存在明显的两个部分,即:前两类事实属于存在范畴,后两类事实属于意识范畴。意识可以反映存在,但不等于存在。同样,经验和理论可以反映事实,也不等于事实。因此,不能把反映事实的经验和理论看作事实的两个类型。前两个类型称之为“自在事实”和“客观事实”也不准确。因为,“自在事实”也是客观事实。


  

  有的学者对事实作了如下四种分类,即:(1)直接经验事实与间接经验事实;(2)自然观察事实与实验观察事实;(3)科学事实与日常经验事实;(4)历史事实与当前的事实。{5}87-91这种分类也有值得研究之处。所谓直接经验事实与间接经验事实,本质上是把经验当事实。所谓科学事实与日常经验事实,本质上也是把科学和日常经验当事实。其实,无论是直接经验还是间接经验,无论是科学经验还是日常经验,都是人的认识。不能把人的认识加以分类并直接看作事实的不同类型。经验有直接与间接之分,知识在一定时限内,也有科学与日常经验之分。但是,事实并没有直接与间接之别,也没有科学经验与日常经验之别。同一项事实,某甲直接反映后,就产生直接经验,但对没有直接反映这项事实的某乙来说,则只能产生间接经验。同一项事实,彼时被人反映后,能产生科学,此时被人反映后,又成为日常经验。可见,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都可能来自同一项事实,科学和日常经验也可能来自同一项事实。同一项事实怎么能分别归属于不同类型呢?从这个分析可以看出,事实的类型必须从事实本身去划分,不能从人的认识层面去划分。所谓直接经验事实与间接经验事实、科学事实与日常经验事实就是从人的认识层面划分出来的,这样划分是不可能把事实的类型分清的。


  

  英国哲学家威廉·惠威尔理解的事实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惠威尔所说的狭义事实是指“关于个别对象知觉经验的报告”;广义事实是指“事实是片断的知识,是提出定律和理论的原料”。{10}125。这是把事实分成了两个类型。这样的划分也需要研究。所谓“个别对象知觉经验的报告”是指人对产生于“个别对象”的经验所作的陈述。所谓“片断的知识”是指“提出定律和理论的原料”,也即惠威尔是把提出定律和理论所根据的原始材称之为“片断的知识”。不难看出,惠威尔仍然是从人的认识层面区分事实的,因为,无论是“个别对象知觉经验的报告”,还是“片断的知识”,都是人的认识。惠威尔所理解的事实“是我们思想与事物的结合”[2]。{5}235所谓“思想与事物的结合”就是人的认识。可见,惠威尔对事实的区分本质上还是对人的认识所作的区分。那么,惠威尔所理解的狭义事实和广义事实如何区分呢?惠威尔所理解的狭义事实是指经验,广义事实是指产生了理论的“片断的知识”,也即“提出定律和理论的原料”。因此,狭义事实和广义事实的区别,本质上是指经验与理论的区别。这同我国学者将事实区分为经验事实和理论事实如出一辙。如前所述,这样的分类是不可取的。


  

  维特根施坦曾提出正事实和负事实的划分。早在1913年,他就在《逻辑笔记》中指出,“有正的事实和负的事实”。{5}158。在随后的著作中,他作了更为具体的论证,认为“事体的存在也叫一正事实,其不存在,也叫一负事实”。{11}22。应该肯定,维特根施坦从“存在”和“不存在”两个方面理解事实是人类认识事实上的一大进步。因为,事实的亮点全在一个“实”字,如前所述,存在是实,不存在也是实,只要是实就能构成事实。由此来看,维特根施坦对事实的理解,是指明了事实的两个基本类型。不过,维特根施坦把事实的这两个类型称之为“正事实”和“负事实”,则是需要研究的。什么是正事实?什么又是负事实呢?他举例说:“如果命题‘这朵蔷薇不是红的’是真的,那么其所指就是负的事实。” {11}91显然,维特根施坦在给“存在”和“不存在”这两类事实命名时借助了命题中正命题和负命题的概念,即负命题为真时,“其所指就是负的事实”。然而,负命题为真时,正命题必为假。同样,“负事实”为真时,“正事实”也必为假。由此来看,所谓正事实、负事实只是对事实中的真假所作的区分,并不是对两类事实所作的区分。因此,维特根施坦将“存在”和“不存在”这两类事实命名为正事实和负事实是行不通的。这样命名必然会引起争议。我国学者就曾作过这样的批评:“所谓的‘负事实’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负事实。既没有负事实,当然也就没有什么正事实。事实就是事实,不可能有什么正、负之分的。” {5}163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分清事实的类型对于正确认识事实既是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怎样才能分清事实的类型呢?要分清事实的类型必须排除主观认识因素的干扰,即不能从认识层面去划分事实的类型,也不能用主观范畴的概念去为事实的类型命名。要如实地把事实看作是存在范畴,并从事实本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去分清事实类型。应当明确,事实的类型是客观存在的,人的作用只是把事实中客观存在的类型认识清楚而已。通过多年的研究,笔者认为,事实中存在如下类型:静态事实和动态事实;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自然事实和人为事实;历史事实和当前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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