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客观事物本身”不看作事实,却把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判断”看作事实,是明显讲不通的。那么,上述观点为什么不把“客观事物”看作事实呢?持上述观点的学者说:“‘事实’不可能是自在的。孤立于人的认识、经验之外的,亦即没有进入人的认识领域的客观事物,只是一种纯粹的‘自在之物’……试问:把一种尚不为人所了解、所知晓的‘自在之物’看作是一种事实有什么意义呢?”{5}61这段论述认为,“没有进入人的认识领域的客观事物”不是事实。这与前面所说的事实“不是客观事物本身”并不一致。前面讲的事实“不是客观事物本身”,其含义是所有客观事物都不是事实,而这里讲的不是事实仅指“没有进入人的认识领域的客观事物”,即仅指客观事物的一部分。应该说,即使仅把部分客观事物不看作事实也讲不通。所谓“没有进入人的认识领域的客观事物”,仍然是颠倒了存在和意识关系的说法。不是客观事物“没有进入人的认识领域”,而是人的认识没有波及到客观事物。因此,上述观点的实质是说,人没有认识的客观事物不是事实。其实,客观事物是不是事实,与人是否认识毫无关系。地球绕太阳旋转,这是宇宙中一项重大事实。这项事实是波兰天文学家哥白尼在1543年出版的《天体运行论》中正式提出,随后才为世人逐渐认识的。但对地球绕太阳旋转的事实来说,1543年前和1543年后是没有区别的,也即人认识前和认识后是没有区别的。
上述观点论证的是“没有进入人的认识领域的客观事物”。然而,上述学者的根本观点是:事实“不是客观事物本身”。按照上述学者的理解,事实“是关于客观事物的某种判断的内容”。所谓“判断的内容”,当然“不是客观事物本身”。因为,“判断的内容”属于主观范畴、意识范畴,而“客观事物本身”属于客观范畴、存在范畴。可见,把事实理解为“判断的内容”就把事实主观化了。正是基于对事实的主观化理解,这位学者作出了如下结论:“一切事实实质上都是经验事实。世界上不存在任何脱离经验的或与经验无关的事实。” {5}67应该说,这样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世界上的一切事实都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既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当然也独立于一切经验之外,怎么能说“不存在任何脱离经验的或与经验无关的事实”呢?上述结论的根本问题仍然是颠倒了存在和意识的关系。不是事实不能脱离经验或者必须与经验有关,而是经验不能脱离事实或者必须与事实有关,这才是应当作出的结论。事实独立于经验之外,这正是事实的本质所在。经验不脱离事实,这也是经验可贵之处。经验一旦脱离事实,就会变成偏见、谬误或邪说。因此,经验是不能脱离事实的。
把事实理解为“陈述、命题、描述、断定”,都是讲不通的。英国哲学家罗素也曾持有类似的观点。他曾提出“相当于逻辑上原始命题的原始事实”的理论,认为“这种原始事实是主观的感觉经验”。{6}1680。但他也提出过一些不同的观点。他曾说:“当我谈到一个‘事实’时,我不是指世界上的一个简单的事物,而是指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有某种关系。因此,例如我不把拿破仑叫做事实,而把他有野心或他娶约瑟芬叫做事实。” {7}39这一观点后来发生了变化,变为:“世界上的每一件事物我都把它叫做一件‘事实’。太阳是一件事实;凯撒渡过鲁比康河是一件事实。”{8}176这些论述就是罗素“事实观”中最有价值的部分,这个价值就在于,他把事实理解为客观范畴、存在范畴。因为,无论是客观事物还是客观事物的性质或某种关系,均属于客观范畴、存在范畴。
罗素先说事实“不是指世界上的一个简单的事物”,后又说“世界上的每一件事物我都把它叫做一件‘事实’”。客观事物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事;二是物。所谓事就是事实。事实和物都是客观范畴,故可称之为客观事物。可见,客观事物只是事实和物的统称。既是事实和物的统称,它里面自然有事实,但也有物。这就要研究事实同物的关系,这正是正确认识事实必须解决的最重大的问题。
罗素在上述论述中,共举出四个实例。一是说,“我不把拿破仑叫做事实”;二是说,把拿破仑“有野心或他娶约瑟芬叫做事实”;三是说,“太阳是一件事实”;四是说,“凯撒渡过鲁比康河是一件事实”。这四个实例中,二说和四说都是事实。三说所指的太阳是物,一说所指的拿破仑是人,而人的身体也是物。这就是说,罗素先说物不是事实,后又说物是事实。罗素先后作出这样矛盾的认识,正好反映出他在事实和物的关系问题上,陷入了茫然和无奈。那么,事实和物是什么关系呢?应该肯定,事实并不等于物。因为,事实不能代替物发挥作用,物也不能代替事实发挥作用。但是,任何物中都存在事实。物的一切情况,包括形状、大小、长短、重量、颜色、气味、性质、特征等,都能构成事实。此外,物的存在、位移、形变、质变等,也能体现事实。人的身体也是物。因此,人的姓名、性别、籍贯、年龄、身高、体重、学历、履历、特长等,也能构成事实。同样,人的存在、位置移动、受伤、致残、死亡等,也能体现事实。不仅如此,客观世界发生的一切事实,都来自人的行为或物的运动这样两个方面。人的行为也是靠身体实现的。因此,客观世界发生的一切事实都是由物造成的。据此,可作如下结论:事实不等于物,但它又离不开物。这就是事实和物的关系。有些学者认为,事实离不开陈述、离不开断定、离不开经验、离不开理论。这是缺乏根据的。对于这些主观范畴来说,事实不是离开离不开的问题,而是从根本上就独立于这些范畴之外。事实唯独不能离开物,这正是事实之所以为“实”的根源。
搞清了事实同物的关系后,事实的本质就容易看清了。什么是事实呢?事实是指客观外界存在或不存在、发生或未发生的全部情况和过程。这个定义指出,事实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存在或不存在的全部情况。这个部分是由某种情况存在或不存在所构成的事实。应当明确,存在是实,不存在也是实。只要是“实”,就都是事实。因此,某种情况存在或不存在均能构成事实。比如,某死者胃内有毒物(存在)是一种事实,另一死者胃内没有毒物(不存在)也是一种事实。又如,犯罪现场有某甲的脚印(存在)是一种事实,犯罪现场没有某乙的脚印(不存在)也是一种事实。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事实要存在只能存在于物中或由物体现,没有物作依托,事实是不可能存在的。事实不存在,也只能由某物或某种物质性特征不存在来体现。由此来看,由某种情况存在或不存在所构成的事实,离开了对物的认识是无法认识清楚的。第二部分是发生或未发生的全部情况和过程。这个部分是由某种情况发生或未发生所构成的事实。某种情况发生了是事实,没有发生也是事实。比如,昨天下雨了(发生了)是事实,今天没有下雨(没有发生)也是事实。又如,某甲履行了职责(发生了)是事实,某乙未履行职责(没有发生)也是事实。事实要发生,必须有物质力的推动,这种物质力或者来自人的作为,或者来自物的运动。因此,人的作为和物的运动就是事实发生的物质推动力。事实未发生,也是因为没有人的作为和物的运动。可见,由某种情况发生或未发生所构成的事实,总是同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物的运动或不运动相联系,把握这种联系是正确认识这部分事实的关键。这两个部分虽同为事实,但还是有重大区别的。这个区别就在于,前者涉及的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后者涉及的是发生还是未发生。存在是常在性的,即事实可以长期存在。发生是即逝性的,即事实一经发生,其形象就随之消失。正确把握客观存在的事实和客观外界发生的事实,是全面认识事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