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把证据学打造成全人类的科学

  

  (一)静态事实和动态事实


  

  静态事实和动态事实是事实的两个最基本的类型。静态是指形态和性状可以保持长期不变的事实。这样的事实都是由客观存在的物形成或体现的。物可以长期存在,这就决定了由物形成或体现的事实的形态和性状可以保持长期不变。比如,物的形状、大小、长短、重量、颜色、气味、性质、特征等所构成的事实和物的存在、位移、形变、质变等所体现的事实,就是静态事实;人的姓名、性别、籍贯、年龄、身高、体重、学历、履历、特长等所构成的事实和人的存在、走动、受伤、致残、死亡等所体现的事实,也是静态事实。静态事实的主体就是通常所说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司法程序中,勘验、检查和鉴定的中心任务就是发现、认识和掌握静态事实。勘验、检查是直接认识静态事实。鉴定则是间接认识静态事实。


  

  动态是指形态和过程随之消失的事实。这样的事实是由人的行为和物的运动造成的,或者与人的行为和物的运动有关。动态事实的主体就是通常所说的,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动态事实在它发生的当时是客观的、外在的,是可以被人感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动态事实同一切事实一样,均属于存在范畴。但要明确,动态事实一经发生,除了它所在的场所,所触及的物品和造成的物质性后果可以长期存在外,它的形象和过程则随即消失了。这种情况决定,人们认识动态事实也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认识;二是间接认识。能够直接认识的人,仅限于该事实的当事者和在场人。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就限于双方当事人和证人。其他的人则只能间接认识。司法机关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是为了间接认识和掌握动态事实。司法机关收集证书,除了可以直接感知证书存在这一静态事实外,主要也是为了间接认识和掌握证书所记载的动态事实。司法机关和鉴定人进行勘验、检查和鉴定,一是直接和间接认识静态事实,二是通过对静态事实的认识,进一步推断(间接认识)动态事实。


  

  (二)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


  

  积极事实是指具有外在形象的事实。消极事实是指不具有外在形象的事实。人们通常所说的事实一般是指客观存在的事实(静态事实)和客观外界发生的事实(动态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和客观外界发生的事实都是有外在形象的。这就把没有外在形象的事实忽略了。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施坦的功绩就在于,他第一次研究了没有外在形象的事实,使得没有外在形象的事实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美中不足的是,他从属于主观范畴的命题出发,将没有外在形象的事实称之为“负事实”,并将具有外在形象的事实称之为“正事实”。这样的命名就把这两类事实推进由命题衍生出来的真假矛盾的漩涡之中了。如前所述,事实相互之间是不存在真假矛盾的。据此,笔者采用法学中现有的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的概念,将具有外在形象的事实称之为积极事实,将不具有外在形象的事实称之为消极事实。


  

  司法程序中查明的事实,一般都是积极事实,有时也涉及消极事实。比如,某村曾发生一起杀人案件。次日发现村民某甲离家外出,数日后某甲回村,发现他衣服上有血迹,即被列为重大嫌疑人。通过讯问,某甲矢口否认杀人的事实,后将某甲的衣服送去鉴定,其结论是:某甲衣服上的血迹不是人血。某甲衣服上的血迹不是人血的事实就是消极事实。再如,另一村也曾发生一起杀人案件。侦查中将村民某乙列为重大嫌疑人。后经进一步侦查查明,该案发生时,某乙并不在场。案件发生时,某乙不在场的事实也是消极事实。刑法规定的种种罪行,一般都是由积极事实造成,但也有个别罪行是由消极事实造成。比如,涉及失职的几种罪行就是由消极事实造成。


  

  分清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是人们认识事实的深化。从司法实践看,可以从三个方面将这两类事实分清。首先,对于静态事实,可从存在还是不存在来区分,即:存在的事实是积极事实,不存在的事实是消极事实。其次,对于动态事实,首先可从人的作为还是不作为来区分,即:由作为形成的事实是积极事实,由不作为形成的事实是消极事实。最后,可以从物的变动还是不变动来区分,即:由物的变动形成的事实是积极事实,由物的不变动形成的事实是消极事实。存在还是不存在、作为还是不作为、变动还是不变动,这就是区分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的三个标准。用这三个标准可以把这两类事实区分清楚。


  

  (三)自然事实和人为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物质世界自身运动、变化、发展形成的事实,世界是物质的。除了意识之外的一切都属于物质世界。凡物质世界自发发生的事实都是自然事实。人为事实是指人的语言、动作、行为造成的事实。人的语言、动作、行为本身形成的事实就是人为事实。人若触动物,人和物形成的事实也都是人为事实。人为事实也发生在物质世界,它同自然事实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自然事实是由自然规律和自然力量造成的,人为事实是由人体功能和人的力量造成的。因此,一切由人的因素造成的事实,都是人为事实。相对于自然事实来说,人为事实是十分有限的。自然事实,无论天上、地下,乃至浩瀚的宇宙,可谓无处不有处处有,而人为事实仅限于有人的地方才有。


  

  自然事实是自然科学家研究的对象。一个国家要发展,必然会重视自然事实。人们日常生活中,为保身体安全,为求工作顺利,也需要关注自然事实。然而,人们关注更多的却是人为事实。人为事实是社会科学家研究的对象。全社会关注的重点在人为事实。国家要发展,社会要前进,除了要研究自然事实外,还必须研究或关注人为事实。人们日常所见、所闻、所关注的,大多也是人为事实。因为,人为事实更贴近人的生活。


  

  司法实践中要查明的事实,大多是人为事实。刑事案件是由犯罪分子造成的。民事案件是由人与人之间的纠纷造成的。犯罪分子造成的事实和人与人之间的纠纷造成的事实,都是人为事实。不过,司法实践中,有时也需要查明一些自然事实。比如,荒郊野外发现一具尸体,经检验认定系雷击而死。雷击而死的事实,就是自然事实。


  

  (四)历史事实和当前事实


  

  历史事实是指历史上存在和发生过的事实。历史上存在的事实,对于现代人来讲,就指历史文物中的事实和文物所体现的事实。历史事实是历史学家研究的对象。历史事实对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进步,都有重要作用。人们多了解历史事实,可以拓宽知识面,可以收到古为今用之效。当前事实是指当前存在和发生的事实。当前存在的事实是指物中的事实和物所体现的事实。当前发生的事实是指人的行为和物的运动所造成的事实。当前发生的事实又分为正在发生的事实和已经发生过的事实。当前事实是社会科学家研究的对象,也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特别是当前发生的事实,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中之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