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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证据学打造成全人类的科学

  

  基础作用,就是事实构成认识的基础。根据作用,就是事实构成证明的根据。检验作用,就是事实构成检验的标准。指路作用,就是事实构成思想的指南。认识的基础,证明的根据,检验的标准,思想的指南,这就是事实的四大功能。事实的四大功能在人类认识的一切领域、一切发展阶段均发挥作用。所谓人类认识的一切领域包括人类的一切职业、一切工作和一切活动,诸如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政治、经济、工业、农业以及国家的行政管理和人民的日常生活等。所谓人类认识的一切发展阶段,包括原始积累阶段、自发发展阶段、自觉发展阶段,包括感性认识阶段、理性认识阶段,包括认识的初级阶段、中级阶段、高级阶段、超高精阶段。可见,事实功能之大,上可包天,下可覆地,中可为社会发展指引方向。


  

  (一)事实的第一大功能是构成认识的基础。人类的认识都是从认识个别事实开始的。从最初认识个别事实起,人类认识的原始积累过程就开始了。这个过程的可贵之处就在于,它为人类认识的发展奠定了客观基础。因为,人类迄今所获得的知识,绝大部分都是直接反映事实的结果。这些被人直接反映的事实,就构成人类认识的客观基础。这个基础,从初步形成的时候起,一直到现在,始终在不断巩固、不断扩大、不断深化。所谓不断巩固是指,人反映事实,有准确的,有不准确的,还有错误的。在认识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保留反映准确的,改变反映不准确的,纠正反映错误的,就可以使认识的基础不断得到巩固。所谓不断扩大是指,人类认识个别事实的进程从未停止,且永无止境。在这个进程中,会有源源不断的新事实,进入人的视野,从而被人反映。随着这一进程的推进,人们反映出的个别事实越来越多,这就必然会使人类认识的客观基础不断扩大。所谓不断深化是指,事实是客观的,事实含有的任何意义,都要人通过认识去发掘。人认识事实,总是先认识事实的表面意义,再认识事实的浅层意义,最后才认识事实的深层意义。随着人们认识到的事实的深层意义越来越多,人类认识的客观基础就不只是向广阔的方面发展,同时也向纵深发展。人类认识事实深层意义的进程,也不会停止,也没有止境。这一进程的不断推进,就必然会使人类认识的客观基础不断深化。正是不断巩固、不断扩大、不断深化的客观基础,给予人类的认识以无穷无尽的推动力。


  

  (二)事实的第二大功能是构成证明的根据。根据是一切证明必须凭借的东西。逻辑学中主要凭借论据,此外,还凭借经验和科学理论(包括科学原理、定理、定律、定义等)。证据学中主要凭借证据。论据、经验、科学理论和证据,这些就是证明凭借的东西。现在就要研究,论据、经验、科学理论和证据同事实是什么关系。应该说,揭开这层关系正是正确把握证明根据的关键。


  

  论据同事实的关系是逻辑学中最重要的问题。论据是“确定论题真实性所根据的判断”。{25}199。论据靠什么确定论题的真实性呢?就靠事实。论据就是事实的反映。逻辑学中就有论据必须真实的规则。所谓真实就指论据必须准确地反映事实。论据反映了事实,它本身才具有了“实”的品格。论据正是靠事实赋予它的“实”的品格,才成为确定论题真实性的根据。由此来看,论据在逻辑证明中所发挥的仍然是事实的作用,即它只是代替事实发挥作用。可见,逻辑证明中,形式上的根据是论据,实质上的根据还是事实。至于经验和科学理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进入证明过程,它们都起着类同论据那样的作用。它们之所以能起到类同论据的作用,也是因为它们反映了事实,是事实赋予了它们“实”的品格,是事实使它们能同论据一样,成为确定论题真实性的根据。因此,同论据一样,形式上的根据是经验和科学理论,实质上的根据仍然是事实。


  

  论据、经验、科学理论等都是事实的反映,它们在证明中都是代替事实起根据作用。这就是论据、经验、科学理论同事实的关系。那么,证据同事实是什么关系呢?证据就是事实,证据的作用,就是事实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一规定就指明,证据是事实。这一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它标志着人类证据观念大转变的开始。千百年来,人们只知道使用证据,并不明确事实就是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就把这个问题明确了。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当然,这一规定也有缺陷。其一,证明是人的认识活动,是人在证明并不是事实在证明,事实只是人证明中凭借的客观依据。其二,证据的作用不限于案件事实,也包括案件没有发生和被告人无罪等事实。其三,证据的作用也不限于作证明的客观依据,也即不限于证明根据的作用。这个问题将在后面论述。


  

  (三)事实的第三大功能是构成检验的标准。所谓检验标准就是验证人的认识是否正确的尺度。认识要以事实为基础。证明要以事实为根据。证明也是认识的一种形式。因此,一切认识要力求正确,就必须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就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反过来讲,要检验某一认识是否正确,也要以事实为标准,看它是否符合事实、符合客观规律。客观规律也是事实发展、变化的规律。认识经过事实的检验,凡符合事实、符合规律的就是正确的;凡不符合事实、不符合规律的就是不正确的;凡违背事实、违背规律的就是错误的。英国生物学家赫胥黎所说的,“坐在事实面前,准备放弃一切先入之见”,就是把事实看作检验先入之见的标准。英国博物学家查理·达尔文所说的,“只要发现它与事实不符”,就“毫不犹豫地抛弃哪怕是自己最钟爱的假说”,就是把事实看作检验自己假说的标准。列宁所说的,“必须考虑现实的确切事实,而不应当拖住昨天的理论不放”,就是把事实看作检验“昨天理论”的标准。毛泽东同志所说的,预断“不能尽合将来的事实,而将为事实所校正”,就是将事实看作检验预断的标准。邓小平同志所说的,“改革的政策”“要通过事实的证明才能被普遍接受”,就是把事实看作检验改革政策的标准。可见,事实是检验认识的标准,人们早就认识到了,只是他们都没有明确点出标准二字罢了。事实是检验认识的标准,我国学者也早有论述。有的学者明确指出:“事实是一切思想、理论、计划、方案产生的根据,也是鉴别一切思想、理论、计划、方案是否正确的可靠标准。”{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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